1、單位因調整說沒有我現在的崗位而要給我調崗,我可以拒絕嗎?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因病休息等病假期滿後如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單位有權對你進行崗位版的調整;如果你不適合權新崗位的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單位需支付你一年工齡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不辭職請長假,那肯定是不行的,因為國家對於病假有規定,根據你的工齡有3-24個月病假期,如期滿後不能上班的,單位有權解除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法關於員工病癒後要求調崗有什麼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員工可以拒絕調崗位嗎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內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容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4、因工作受傷,經過檢查是半月板損傷,公司把醫療費和工資都給了,能要求賠償嗎
可以,如果病歷材料片子報告單齊全的話半月板損傷工標或者道標都可以構成傷殘等級了。處理方面兩條路線,一個是調解,跟單位溝通後以單位名義或者個人名義申請司法鑒定依鑒定結果賠償;二個是走訴訟程序。不知您是工傷還是勞務合同糾紛,不同的定性評殘參考標准不同從而鑒定結果會有差異需注意。望能對你有幫助。
5、有職業禁忌症,單位說調崗,但是新崗位我不想去,可以拒絕調崗嗎?
可以拒絕 當時入職的合同規定的工作項目和內容 還有崗位 是約定好的 不可以單方面更改約定內容 可以拒絕的
6、身體原因不能勝任現崗位的可以申請調一個合適的崗位嗎?
當然可以,因身體不好可以調換一個新的崗位,但是否是你心想的崗位,那需要看上級的按排。
7、本職工作被調整然後被要求調崗
首先你們來雙方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源,約定工作崗位。如果有的話,單位就不能隨便調整工作崗位,要調整崗位必須經過員工本人同意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調整工作崗位,就不用取的員工本人同意的。
經濟補償金的,要看單位以和種理由解除,如果就是因為單位想要調整工作崗位,不是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調整工作歸崗位的,員工本人不同意的調整,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就屬於違法解除,是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的。
8、公司要求駕駛員轉崗我因工傷過,膝蓋半月板損傷做不了,我該怎麼辦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合同約定了具體崗位,可以拒絕轉崗,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是要補償給勞動者的;如沒有約定具體崗位,並且已經提前告知,並且勞動者不服從安排,可以解僱,無需賠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9、半月板損傷後以認定工傷十級,但無法做原來的工作。需要我自己申請換崗還是單位直接調崗
雙方協來商解決,用人單位調整源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也是需要經勞動者同意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有關崗位不存在,可以有權可以調崗嗎,員工不同意的話可以解除
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金額依據勞動者在你們公司的工作年限。
相應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