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品行业为什么有这么多质疑
保健品行业乱象频出
作为一位知名演员,林志颖为何也会涉足保健品行业?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可观的利润可能是林志颖涉入该行业的重要原因。
根据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而据相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行业规模将突破4500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力、丰厚的利润,给了许多保健品商家发财的机会。
但是由于我国保健品行业历史短,目前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乱象频出。产品多如牛毛,且质量良莠不齐,违法、违规添加普遍,虚假广告满天飞,许多不良商家依靠这些获得了高额利润。
有关资料显示,国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2%,更多的是投资1000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下的企业,该类企业占全部厂家的50%。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70%以上的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现象,有相当比例的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
一位曾从事过保健品销售的人士告诉记者,国内的保健品行业很不规范,许多保健品并没有太好的效果,很大一部分保健品都会违法添加西药成分,不仅价格高昂,而且有时候会对身体产生极大的副作用。
风头过后又开张
面对着保健品市场的乱象,自今年5月始,国家食药总局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保健品“四非”专项整治: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如地下黑窝点生产或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比如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如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如在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
据记者了解,保健品“四非”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许多从事违法保健品销售的公司业务都受到了很大影响,一些涉嫌违规公司被迫关门以躲避“风头”。但是,更多的公司又会重新开张。
曾在南京一家保健品推销公司打工的赵某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由于整治,他所在的公司暂时关门,但最近一段时间老板打电话给员工,要重新开张了。据他介绍,他所在的公司主要通过电话方式推销保健品,而推荐对象多是一些中老年人,公司通过一些非法途径购买这些老年人的资料,然后有针对性地向他们电话推销保健品。“销售价格一般都在产品采购价格的1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倍。”据了解,通过这种方式推销的产品,即便有一部分保健品被退货,公司利润依旧可观。至于产品来自哪里,通过什么渠道购买,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只有老板清楚。
保健品的高利润,也已经是该行业的共识。记者在北京的一些药店采访时发现,几乎均有保健品销售,许多保健品的价格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一位药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品的进价大约仅是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一些销售人员表示,药店如若不顺带销售保健品,则几乎无利可图。
法律法规亟须健全
通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保健品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最近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也多次曝光各地非法生产和虚假宣传保健产品的事件,将保健品行业的潜规则暴露无遗。比如,央视报道的所谓胶原蛋白其实并没有商家所宣传的那么“功效神奇”,对人体并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消费者在强大的舆论宣传下,不明就里上当受骗。此次,方舟子也针对林志颖所宣传的胶原蛋白进行了抨击,他认为胶原蛋白完全没有林志颖所宣传的功效。
但是方舟子对于这些现象也只能进行揭露。“我揭露了那么多骗人的,有几个受到法律制裁了?比如几年前有个台湾来的保健骗子‘排毒王子’林光常,我揭露了以后他在大陆仍然风光,等回台湾了才被抓起来判刑。”方舟子在微博中称。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对保健食品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吊销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审批长期处于“只进不退”的状态,一旦拿到批准证书就没有被吊销的风险,从而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还应健全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2、假冒保健食品谁处理?怎么处理?适用哪些法律?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回。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答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3、中国医药报:药店销售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如何处理——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理
从本案的事实情况来看,该产品定性为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该药店为产品的销售终端,而不是生产商或总代理销售商,加上其对该产品进行外观辨别真伪的手段有限,因此当事人主观上并不明知,因而确定适用的处罚条款后,执法人员对处罚额度可根据具体违法情节自由裁量。《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均是对经过许可、取得了国家相关资质证明的产品的义务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就是“伪劣产品”。而假冒批准文号的产品,显然是未经国家许可的,应按“假冒产品”进行处理。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针对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义务性条款和罚则,相关法规均提及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但至今仍未出台。本案中,有人认为依据《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无可厚非,但该《通知》中并没有提及具体条款,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对生产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行为,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处罚即可。而对经营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行为,依照《特别规定》处理容易产生疑义。有人认为应按第三条第二款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第三条第四款处罚。笔者认为,《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针对经过许可的情况,后者是针对未经许可的情形。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从立法原意来看,显然是针对经过许可、取得国家许可证照或经过认证的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以及经过国家许可、取得国家相关资质证明的违法产品的处罚。而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实际是未经过国家许可、未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产品,理应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来处罚经营者。即“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综上,销售假冒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给予处罚,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充分采集当事人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证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综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4、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该如何处罚
后查询卫生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发现该保健zd食品相关信息,该保健食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冒用另外一种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这个案例引起有关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的争议。在对本案的讨论过程中,执法人员就如何对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是不对的,但由于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食品安全法》对此也无相应规定专,根据“法无明文不处罚”的原则,不能对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应首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安全法》对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没有相关规定,理应根据“特别法中无规定适用一般法”的原则,将此案移送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属,由该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经营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特别规
5、食品经营违法处罚:若经营假冒保健食品,货值一万,处罚时应该依据什么?是按货值金额还是违法所得来算?
国家药监局2011年4月有个通知,明确规定了对该类行为知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道,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内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罚款容应该按照货值金额计算
6、药监局对假冒保健食品能够使用《产品质量法》处罚吗
不能,产品质量法的执法主体就不是药监。药监局职责:
(一)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并监督检查。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九)承担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国务院以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7、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报告制度
如果是明知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销售,不能举证是从何而来的商品。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制造商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商可能构成销售假冒
8、假冒保健食品如何处理?
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闵食药监法〔2011〕14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发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明确指出: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