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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伤残保健金

发布时间:2020-09-10 01:31:10

1、2013年成都军区对今年病退士官安置有那些奖励政策

退休费、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残废金(伤残保健金)、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水电补贴、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补贴、军粮差价补贴、教龄护龄津贴。

退休士官实际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还是挺多的

2、“伤残保健金”与“伤残抚恤金”的区别是什么?

不是一回事。

3、伤残保健金与伤残抚恤金是一回事吗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知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道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版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权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4、2oo1年伤残军人保健金标准

2oo1年伤残军人保健金标准?你的问题过于大了一点。
我只能回答你那是我是在职的二回等甲级(答现在的五级残疾军人,但是实行的是四等六级制的等级)革命伤残军人,每一年只有八百左右的保健金(城市无业、农村的同等级革命伤残军人领取得十特等数额的抚恤金,不过他们是每月一次的)

5、按规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有何区别?

伤残抚恤金有法律规定,伤残保健金没有法律规定。前者法律支持并能得到法律救济,后者只能是当事人协商自愿而承担。

6、伤残军人保健金是什么意思

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百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范围: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度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能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的,须征得当地民政部门问同意,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低于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答平的,可改领伤残专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参照全国一般职工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保健金标准。

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由其属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7、2019年伤残保健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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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除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主要的补偿是: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内规定。
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有所在单位支付。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容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8、伤残保健金标准

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9、二0一七年伤残军人保健金是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不得不纠正你的错误称谓“伤残军人”“保健金”,这两个称谓在2005年7月已经作古。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其中,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2016年9月26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66230
因公 64140
因病 62040
二级 因战 59940
因公 56780
因病 54660
三级 因战 52590
因公 49420
因病 46290
四级 因战 43100
因公 38910
因病 35750
五级 因战 33670
因公 29440
因病 27340
六级 因战 26310
因公 24890
因病 21030
七级 因战 19990
因公 17890
八级 因战 12620
因公 11550
九级 因战 10480
因公 8420
十级 因战 7360
因公 630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21030 18050 1698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45930 45930 20720

10、事业单位工伤十级每年伤残保健金

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数额
1、医疗费百: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度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问重或者特答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版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权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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