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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室设备标准

发布时间:2020-09-08 23:49:23

1、怎样办理托儿所

办幼儿园要办理什么证件?
1、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表。
2、民办机构基本情况及申办条件。
3、民办机构所在辖区主管单位(乡中心校、乡镇政府)意见 。
4、举办者资格证明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从业人员证明 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教师、保育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健康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具备相关部门房屋质量鉴定书。
7、出具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合格证明。
8、县级或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卫生监督审核意见的合格证明。
9、校舍房产证或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10、民办机构所在位置平面图及面积。
办幼儿园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2、国家规定学校医务室要配备的设备,和重要要求

卫生室

(1)卫生室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2)卫生室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一)基本要求

每年对在校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健和医疗机构承担学生体检工作。

(二)健康体检项目

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发热、咳嗽史或其他明显不适症状。

2.内科检查项目:心、肺、肝、脾、血压。

3.眼科检查项目:裸眼远视力、沙眼、急性传染性结膜炎。

4.口腔检查:牙齿、牙周。

5.外科检查项目:头、颈、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6.形态指标:身高、体重。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

8.结核菌素试验。

(2)保健室设备标准扩展资料

医务室管理制度

为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确保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药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钻研业务技术,医术精湛,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

3、要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学校师生员工常见病的治疗和保健工作。

4、要建立门诊制度,病历、处方的书写要规范,做好保存留底,遇急重病人应进行紧急处理,因技术和医疗设备有限而无法得到良好救治,应及时转院或送往市区医院。

5、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要在政府部门认可的医药单位采购,并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台帐。

6、药品要专人负责管理,分类摆放整齐并做好品名标识。一经发现霉变和过期失效的药品要及时停止销售并下架处理。

7、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医疗器械并按规定消毒处理。使用的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不得随意丢弃,要集中销毁。

8、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等防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9、做好学校各类大型考试和活动的医疗服务工作。

10、保持医务室内的清洁卫生。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南昌理工学院-医务室管理制度

3、冀卫基妇字【2001】36号

附件1: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体重设备
体重计(杠杆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卧式身长计(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
三、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常用药品:
1、外用药
2、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附件2: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标准
一、行政管理与设施
1、园、所领导有专人分管卫生保健工作,’园、所卫生保健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
2、根据儿童数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3、保育员、炊事员均经卫生保健、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4、园、所应设有保健室、隔离室(或隔离床)、盥洗室、厕所、厨房(农村幼儿不开伙食除外)、活动室及户外活动场地,收养小婴儿的园所应设哺乳室。
二、生活制度
制定、执行科学的生活制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作息时间。
三、膳食管理
1、有专人负责膳食管理,150人以上的园、所应成立儿童膳食管理委员会,实行伙食民主管理。
2、儿童伙食与成人伙食严格分开。
3、根据儿童营养需求制定膳食计划,定期编制食谱并记录,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调查。
4、厨房设置与卫生状况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章的要求。
5、炊事员、配乳员注意个人卫生,讲究饮食卫生,保持厨房清洁,遵守卫生消毒制度。
四、健康检查
l、儿童入园、所体检率达100%。定期体检,要求城市幼儿达到90%以上,农村儿童80%以上。
2、儿童健康档案建册率达100%。
3、工作人员入园、所体检率达100%,定期体检率要求达100%。
4、体检资料及时总结、归档。
五、卫生消毒隔离
1、园、所重视卫生消毒工作,定期接受消毒监测,卫生消毒监测达标率达到100%。
2、保健人员应掌握消毒隔离措施和预防方法,对保育员定期进行卫生宣教、业务指导。
3、园、所室内外优美整洁,有包干责任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4、教室、寝室空气清新,定期消毒,并有记录。
5、厨房经常清洗,每日消毒,有防蝇设施。食具、餐巾等一餐一消毒。
6、厕所、便盆清洁、无臭味,定期消毒; 盥洗室按收托儿童数配置流水设备。
7、入园、所儿童严格实行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制度,做到1人2巾1杯(全托1人2盆),每天消毒。
8、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患者须待隔离期满,经医师证明完全痊愈后方可回园、所上班。对于患者接触过的/L童及工作人员,要进行医学检疫。检疫期间,不收新生, 园、所内儿童不混班、不串班。
六、疾病防治
1、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按年龄、季节,适时、全程、足量、规范地为儿童实施预防接种,各种预防接种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并实施晨间检查及全日观察制度。
3、注重小儿常见病的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发病率。 由于喂养不良造成的营养不良控制在2%以下。
4、做好体弱儿的专案管理,幼儿缺点矫治率达90%以上。
七、安全保护
1、环境、房屋、家具、用具、玩具、电器、取暖设备具有安全性。
2、药品及消毒药物有保健人员专人管理。
3、无烫伤、触电、溺水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外伤事故发生。
4、不影响身体的外伤、每年发生率小于3%,有登记、处理、记录。
5、开展健康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卫生知识。要加、强家园联系,定期召开家长会,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共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
八、卫生保健统计
1、有卫生保健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报表。
2、卫生保健各项统计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准确,有定期的分析总结报告。资料内容包括(1)、儿童健康档案;(2)、预防接种登记; (3)、传染病登记; (4)、膳食调查记录表; (5)、常见疾病登记; (6)、晨间检查及出勤登记;(7)、体弱儿管理记录表; (8)、缺点矫治记录表; (9)、事故登记;(10)、工作人员健康及健康状况登记;(11)、卫生保健工作年(季)报表累积;(12)、家园联系登记表。

4、我想在在小区里办一个托儿所!

亲,这些资料希望能帮助到你。

开办私人幼儿园(幼教中心)的规定 开办私人幼儿园的规定,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但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你可以遵循这个精神办理. 教育行政部门是托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托幼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业务的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人事、机构编制、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部门及妇联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托幼管理的有关工作。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托幼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册资金一般10万元以上 。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证等等一系列办幼儿园的证件齐全. 2.寻找一个足够大的室内场所加上大的室外空间。如果你要招收60名幼儿,请保证室内总面积达150平方米,室外面积200平方米。如果刚开始只是招收一小部分的话,室内面积不改,室外面积也要150平方米为好。 3.桌椅、玩具、餐具、水杯、大型床铺、书本、黑板及文具一应俱全。 4.良好素质的幼师,干净的厨师,是非常关键的。同时最好离医院比较近,并且安装两部或以上电话,以便随意联系家长处理紧急情况。 5.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并向家长展示你的幼儿园优势。 一、设置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幼儿园办学条件达到《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三)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二、民办幼儿园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5、如何开办0-3岁的托儿所?

开办托儿所你可以到工商局办理咨询服务类营业执照,不过这是在打擦边球,不可能规模发展。开办幼儿园要获得教委的批准,且条件较多。

6、托儿所如何办 塘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与监督,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障婴幼儿健康是托儿所、幼儿园的首要任务。通过各项卫生保健措施,达到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增强婴幼儿童体质,提高抵抗疾病能力,促进婴幼儿童生长发育和身体健康成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辖区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托儿所、幼儿园(含公立、民办、私办、机关、厂企、部队所属、农垦系统)。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幼儿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本市辖区内托儿所、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指导全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
为明确职责,便于管理,海口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督促、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并共同进行托幼机构的等级评定。
第六条 本市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实行《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
第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收费项目均按海南省医疗收费标准收费。

第一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部队所属的托幼机构,以及招生人数200名以上的部分民办、私立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海口市卫生局主管。海口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并负责各区妇幼保健所(站)相应业务的指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托幼机构,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开办的托幼机构,部分民办、私办托幼机构,小学设立的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工作由所在区卫生局主管。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农垦系统开办的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农垦卫生处主管。农垦防疫站妇幼科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二章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必须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做好责任范围内托幼机构、学前班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业务指导内容包括:
(一)定期指导、检查、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制度。
(二)每月进行一次托幼机构膳食调查。
(三)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
(四)培训托幼机构保健医(员)、营养师(员)。
(五)做好工作人员体检、新生入园体检、“六一” 节前儿童健康检查。
(六)及时收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第三章 《卫生保健合格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先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凭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办理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执业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卫生保健设施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规定。
(二)保健人员的配备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的规定。
(三)有健全的卫生保健制度。
(四)工作人员必须按第八章的要求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书》。
第十八条 申请《卫生保健合格证》应提供的材料:
(一)《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招生规模、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工作人员名单、保健人员配备情况等。
(二)各项卫生保健制度。
(三)保健人员的毕业证书、执业证书、培训证明材料。
(四)全体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第十九条 《卫生保健合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托幼机构每年10—12月进行一次年审。年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进行。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三)新入园儿童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四)营养膳食的管理符合本细则第九章的规定。
(五)卫生保健质控指标达标。

第四章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基本设施

第二十一条 园舍场地要求
(一)活动场地:室外露天活动场地1.5平方米/小儿。室内活动室2平方米/小儿,场地干燥,光线充足(平均照度标准为150勒克司,按莹光灯计算应达到每平方米6瓦),通风良好,排水通畅,远离各种污染源。
(二)50名儿童以上园所,活动室、教室与寝室要分开。
(三)有乳儿班和托儿班的,其生活用房要分开,并增设哺乳室、配奶室。
(四)卫生间内设适合婴幼儿童使用的大小便槽、盥洗室、流动水洗手设施。凡分班设置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
(五)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见附件1)
(六)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与保健室相邻,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
(七)厨房设置的粗加工间、细加工间、洗菜地与洗碗筷池分开,生熟砧板分开,有分饭菜的专用台、有配餐室、有防蝇的纱门纱窗,有专门消毒食用具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卫生保健设施要求:各班按年龄大小及生理特点配备符合规格的桌椅、茶杯柜、毛巾架、玩具柜(架)、睡床(板)、做到一人一巾一杯,每班有一个饮水设施,全天供应饮用开水,各项设施要符合安全美观的原则。

第五章 保健人员的配备

第二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保健人员。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20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至2名,以后每增加25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第二十四条 保健医(护)师(士)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或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并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国家护士执业证。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第六章 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要设立奶库。及时添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
(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生长发育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身高、体重的测量和评价,每年“六一”节前由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必须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登记,每月逐级上报妇幼保健机构。
(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相应传染病的发生。认真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对发现的传染病患儿应隔离治疗,并做好疫情报告、终末消毒等,对接触儿童进行检疫。做好传染病登记,每月逐级上报主管妇幼保健机构。
(五)根据不同年龄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
(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教具及制作材料。
(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
(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技能,培养良好生活习惯。
(十)协助主管妇幼保健部门搞好儿童口腔保健、眼保健等。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口腔保健、眼保健,有条件者应开展耳保健。
第二十七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儿童出勤率85%(托儿所75%)。
(二)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三)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³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四)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托儿所15%以下)。
(五)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六)小儿血色素11克以上占90%以上(托儿所85%以上)。
(七)工作人员与在托儿童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八)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七章 儿童入园要求

第二十八条 儿童入园所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使用统一的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入园体检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儿童入园应持有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及免疫接种证,记录内容要齐全,以帮助医生了解儿童身体健康状况。托幼机构应保存好健康检查表、保健手册。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经市妇幼保健机构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一)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者。
(二)外出(离本市)旅行的儿童。
(三)有传染病接触史者,检疫期满后。
第三十一条 传染病患儿治愈后须经过妇幼保健机构核查,符合返园条件者方可返园。

第八章 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使用健康检查手册。健康检查原则上由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机构不具备国家技术标准和条件的,由上一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十四条 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工作。

第九章 营养膳食要求

第三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六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每季度根据儿童营养需要制定一次膳食计划,每周编制一次食谱,每月进行一次膳食调查及营养膳食分析。
第三十七条 营养膳食合格的标准:
(一)热能的实际摄入量:全托达到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90%以上,日托达到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热量营养素来源分布:蛋白质占总热量的11—15%,脂肪占30—35%,碳水化合物占50—60%。热能食物来源:粮谷类、薯类供能不能超过50%,大豆类、动物类食物供能不能低于20%。
(二)蛋白质等各种营养素的摄入量至少要求保证达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各年龄段儿童标准供给量的80%以上,优质蛋白(动物类、豆类)占蛋白质总摄入量的40—50%。
第三十八条 食堂要搞好卫生管理,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教育、妇联等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检查,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二)年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和办所、园。
(三)托儿所、幼儿园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人员,从事保教、保育工作和炊事员工作,或者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者经健康检查不宜入托、入园的儿童入托、入园的,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开业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必须在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卫生保健合格证》。
第四十三条 2000年以前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原市教育局审批的由市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其业务指导;原区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所在区妇幼保健所(站)负责其业务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海口市卫生局。

附件1:
保健室设备标准

一、 一般设备
桌椅、药品柜、保健资料柜、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设施、诊察床、电冰箱
二、 体检设备
体重计(杠杠式)、灯光视力箱、对数视力表、身高坐高计(供3岁以上使用)
卧式身长计(供3岁下儿童使用)
三、 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锅、紫外线灯、常用消毒液
四、 常规医疗用品
常用医疗器械(针、镊子、剪刀、弯盘等)、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手电筒、压舌板、敷料、软皮尺
五、 常用药品
1、 外用药
2、 防治常见病的中西成药

与保健室设备标准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