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革命军人伤残证等级四级一年伤残保健金是多少钱?
应该是享受国家很高级的伤残补贴金,跟其他一系列政策!具体多钱都没有办法给你准确数字,要看当地的补贴政策!
2、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多少 ?
伤残退伍军人优抚金补助标准是:
3、“伤残保健金”与“伤残抚恤金”的区别是什么?
不是一回事。
4、伤残军人保健金是什么意思
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百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范围:
(1)在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有正式度工作的;
(2)在全民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的;
(3)在县以上管理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为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生活有保障的。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所在单位不能因其伤残而解聘。必须解聘的,须征得当地民政部门问同意,领取伤残保健金的人员低于当地职工平均生活水答平的,可改领伤残专抚恤金。
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参照全国一般职工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制定全国统一的伤残保健金标准。
伤残保健金从评残发证之日起计发。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含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和按规定由军队管理的军队离休人员)的伤残保健金,由其属所在部队发给;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
5、军人退休后还可以享受残疾保健金吗
和你一样的退休老残疾军人回答你:
我们残疾军人的养老金和抚恤金那是两个系统发放的,特别是抚恤金(你的保健金那是2004年以前的在职残疾军人领取得,2005年以后民政部抚恤金标准就没有了在职、在乡;保健金、抚恤金之分)那是对于残疾军人伤残的抚慰金。
凡是退役的、直接从部队退休的残疾军人,其养老金与抚恤金在其生前都是有领取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犯罪、改变国籍除外)。
6、哪些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保健金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革命伤残军人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2]33号)对失业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保健金改领伤残抚恤金作出如下具体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领取或已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未再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改领伤残抚恤金
7、残疾军人保健金和抚恤金有区别吗
一楼二楼再与你开玩笑,原因就是他们不是残疾军人的一员。
一个受伤致残30多年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你讲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和保健金那是2005年7月以前的事情,此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残疾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四等六级制。
凡是在单位工作的,就是一年或者半年领取一次保健金;凡是在无业、农村的,就是一月一次的抚恤金。金额的多少是差不多的。
2005年7月以后至今我们国家对于残疾军人实行了十级制,并且取消了在职、在乡的区分,一律领取抚恤金。
8、伤残保健金与伤残抚恤金是一回事吗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残废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知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 伤残抚恤金的标准,道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版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权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二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
9、按规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有何区别?
伤残抚恤金有法律规定,伤残保健金没有法律规定。前者法律支持并能得到法律救济,后者只能是当事人协商自愿而承担。
10、哪个部门发放军人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政府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