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保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全国各地区妇幼保健及防疫部门,对新生儿期的保健内容,要求不尽一致,但大体上包括以下几项。
1.体格检查:由医务人员在新生儿出生百时做全面系统的体格检查度及有关出生缺陷的筛查;在出院前还要做全面的体格检查,并向小儿家长说明有关注意的问题,如产后42天母婴须复查等。对有特殊疾患的小儿应转专科医院诊治。
2.喂养及护理指导:根据每个新生儿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地具体指导喂养方问式,大力宣传母乳喂养及护理重点。
3.预防接种:为预防有关传染病,在出生24小时后要及时接种卡介苗及乙肝疫苗,并认真登记,将卡介苗接种证及乙肝疫苗接种证交给小儿家长,并保存好备以后门诊时查答阅。
4.新生儿家访:由基层妇幼保健工作者按规定的时间到家里去访视产妇及新生儿,一般正专常新生儿需家访3次。“初访”在出院3天内;“复访”也叫半月访,在生后10~14天;“满月访”在小儿生后27~29天。每次访视内容各有侧重,满月访要全面检查身体,结案后转入散居儿童系统管理。对高危儿要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访视次数,对体弱儿要重点保健,建立体弱儿专属案管理。
2、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的内容是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围生期的保健内容是什么?
妊娠28周到新生儿出生后7天,这段时期为围生期。围生期保健应从怀孕初即开始,甚至婚前保健都与围产期有关。围生期对母、儿的保健需做好以下内容:加强孕期的监护
为了提高孕妇及围生儿的健康,尤其是高危妊娠的预测及监护,除一般的诊查手段外,还需采用妊娠图(宫高、腹围的测量,自我监护胎动、胎心)、B超、胎儿心率与子宫收缩的电子监护、羊水胎儿成熟度的测定、胎儿胎盘功能测定、胎儿血气测定等。借助以上监测即可积极预防及治疗妊娠的并发症,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贫血等,又可监测胎儿在子宫内的情况,如胎儿宫内窘迫、胎儿宫内生长迟缓等。必要时给予及时、恰当的处理。
加强分娩监护
分娩无论是对孕妇来说,还是对胎儿而言,都十分重要。因此要严密地监护产程,借助产程图监测宫缩、宫口开大、先露部下降、胎儿、胎动情况。观察产妇的血压、脉搏、呼吸等,借助胎心、宫缩电子监护仪及时了解子宫收缩时胎心变化,以及早发现胎儿窘迫并妥善处理。
新生儿保健
新生儿出生7天内,尤其是生后第一天内的状况与新生儿的存活与健康密切相关,所以新生儿保健很重要。保健的内容包括,保持呼吸道的通畅,新生儿复苏(心、肺监护,正压给氧等),新生儿护理、喂养及常见病的预防、诊治等。
产褥期保健
此阶段的保健工作主要是对孕妇而言,除要加强对孕妇的护理外,还应及时预防其他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