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幼保健是什么意思?
妇幼保健指的是妇女和儿童保健管理。妇女保健包括婚检、孕妇的产前检查,叶酸的发放、高危孕产妇的监控、生殖健康的宣传、分娩的一系列检查和产后访视。儿童保健包括小孩子的产后访视,体检,疫苗接种,体弱儿的监控,新筛(新生儿筛查)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1)孕产期保健技术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的内容是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3、妇女保健工作的内容与任务
最初,妇女保健工作是从孕产期保健做起,且长期以来以此为主要内容。由于妊娠和分娩常伴有并发症,严重威胁母婴健康和生命,产科学的发展使这些并发症可以通过保健加以预防,大量事实证明,开展妇幼卫生,做好孕产期保健就能明显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而妇幼卫生薄弱的地区,孕产妇死亡的悲剧还经常发生。20世纪七十年代围生医学发展后,围生保健的实施,充实了孕产期保健的内容,提高了保健服务的质量。以后,围绕妇女生育期内在生育和生殖功能方面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继续开展了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妇科病防治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就业人数的增加,预防劳动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对妇女生殖功能的不良影响,女工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劳动保健等都受到了重视。
20世纪80年代起,为了提高婚姻生活质量和把好“优生”关,提倡婚前检查和婚前医学指导,逐步形成制度。90年代,生殖健康新概念的提出,要求在生命所有阶段维护好生殖系统及其功能的完好状态,就要求妇女保健的内容不应局限于生育期,而应扩大到女童期、青春期和更、老年期。
1、女童期 女童营养不足引起的贫血、佝偻病都可能影响到今后的正常分娩。女童的生殖器官娇嫩,外生殖器常暴露在外,易受感染和损伤,做好保健,防止“病从阴道人”,至关重要。近年来,在一些富裕地区,女童营养过度,以及出现性早熟问题;已引起关注。此外女童生殖道肿瘤虽不多见,但恶性程度高,有的还影响性发育,以及女童生殖道畸形问题都是女童保健需要重视的问题。
2、青春期 青春期少女体重、身高迅速增加,生殖器官发育趋于成熟,第二性征出现,精力充沛,性格活泼,情感复杂而热烈,少女则处于性萌动期,如果得不到正确的性教育,得不到家庭、学校的正确引导,在心理和行为上极易出现歪曲和错误,成为恶劣环境的受害者。未婚先孕、未婚人流、单亲母亲等已成为当今一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地影响生殖健康。因此对青春期少女进行青春期保健和性教育,提供信息和咨询以及适当的保健服务,是非常必要的。
3、生育期 是妇女生殖功能旺盛期,在此期内妇女要承担孕育下一代和照顾家庭的任务,还要和男子一样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妇女的健康更容易受到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生育期保健的内容主要是保护妇女妊娠和分娩过程的安全,且做到有计划生育,延长生育间隔,避免因生育过早、过多、过密、过晚及计划外妊娠对健康带来的损害。同时还要与有关方面配合,努力消除社会、环境等不良因素的危害,做好妇女劳动保护、性病防治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等工作。简而言之,生育期保健包括:围婚保健、孕前保健、围生保健、计划生育、性保健、性病防治、女职工劳动保护和保健及常见妇科病防治等。
4.更年期 随着寿命的延长,妇女一生中有1/3-1/2的时间是在绝经后渡过,这个年龄组的妇女在人口中的比例正在逐渐增加。更年期妇女处于生殖功能从旺盛走向衰退的过渡时期,由于生理、心理上都会出现一系列的变化。开展更年期保健,保护她们顺利地渡过这个“多事之秋”,不仅有利于促进更年期妇女的身心健康,且能为预防老年期多种代谢性疾病打下基础。更年期妇女虽已失去生育能力,但仍有性的需求,同时亦易发生性功能障碍。调节她们的心理,及时帮助她们克服性功能障碍,使她们仍能保持和谐的性生活,有利于身心健康,提高晚年生活质量。更年期保健的内容包括妇女更年期常见病及妇科恶性肿瘤的防治,更年期自我保健和自我监测知识的普及,以及性保健。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