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保健知识 > 保健食品及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保健食品及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发布时间:2020-08-17 05:10:07

1、第八届科普知识竞赛(小学组)答案

1、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和整治工作。

3、政府主要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4、我国首批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的行业是哪些?

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

5、国家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区域范围明确,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什么?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适用主体是一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且其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7、“QS”主要包括哪三项内容?

第一、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2、举报食品卫生需要什么证据 信需要什么证据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
1.卫生质量标准
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
(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
3.检验方法标准
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3、食品卫生许可证10646900600129是什么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
1.卫生质量标准
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
(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
3.检验方法标准
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4、食品级器具表面刷油是否需要做卫生检验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
1.卫生质量标准
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
(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
3.检验方法标准
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5、如何写全员质量管理制度

你好!
我这个有11页,你自己看需要整改吧!
一、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企业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业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退货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库,堆放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
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定期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定期进行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
8、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三、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二年。

四、人员培训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企业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保健食品采购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贮存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避光、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销售”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七、保健食品销售制度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质量知识等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八、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制度

1、企业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企业相关部门。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九、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企业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企业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企业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十、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企业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企业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十一、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企业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企业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6、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反馈信息。

6、目前国家有哪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养生功能食品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7、糕点食品厂内包装间的卫生级别是多少合格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
1.卫生质量标准
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
(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
3.检验方法标准
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8、食品胶囊外壳应该执行什么标准,其中的添加剂是否有限量要求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
1.卫生质量标准
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
(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
3.检验方法标准
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与保健食品及质量管理制度目录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