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个部门指导和监督保健品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品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知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
3、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道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1)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扩展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介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国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专组织落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属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为什么保健品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医疗功能
保健品属于食品类,不属于医药类,当然不得宣传医疗功能了。
保健品广告法规条例
健品现在宣传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够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疗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过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保健品广告法规出现了,直接管理广告中保健品的宣传和方布。下面来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广告法规定吧?
第一条 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短信防伪平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 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卫生许可证;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
(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
(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
(七)保健品广告法规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
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八条 食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 的形象。
第九条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不得与其他保健仪器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食品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内容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新修订《广告法》对医药健康类广告发布有何规定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充实了广告活动规范,尤其是加强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医药健康类广告的监管,明确了工商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加大了医药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为规范医药健康类广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增药械广告准则
新修订《广告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不仅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而且对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例如,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广告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进一步规定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
五是新增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等。
六是新增互联网广告规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的,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七是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大众媒体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对保健食品广告做了要求,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修订的《广告法》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对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件的处罚,并规定了信用惩戒措施。
4、如何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
亲,我从事保健品行业十三年了,现在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已经很夸张了。比如有一个品牌,叫做怡力食品,产品保健效果很好,但是从来都不宣称保健功效,只描述GI值=41.8这样的客观数据。国家现在对于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力度,相当离谱。
5、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简介
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 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6、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7、治理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上有哪些举措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工作,确保该项行政措施规范执行、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的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应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若要恢复产品销售,必须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布违法广告的企业必须在原发布违法广告媒体的相同版面、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示。对在广播或电视的零点至清晨6点时段发布违法广告的,除在原媒体发布更正启示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其违法广告造成的影响程度,责成违法广告发布企业在指定的省级媒体上同时发布更正启示,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在行政区域内多次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更正启示在媒体连续刊播不得少于5天。
(二)更正启示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及发布违法广告企业名称;明示在发布违法广告中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以及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销售的原因;被暂停销售的范围;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向公众致歉并保证不再发布违法广告等。
(三)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具体内容的字号不得小于(含)5号字体;在电视媒体上发布的更正启示,字体必须清晰可辩,同时更正启示的全部内容必须通过旁白予以宣读。
三、生产企业应在发布最后一次更正启示后,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提交的整改报告、在平面媒体上发布《更正启示》的实物原件、在电视和广播发布《更正启示》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发布广告进行处罚的证明。
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申请后,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决定;对提供的材料不全、发布的更正启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该产品在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发挥对违法广告所涉及产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的作用,加大治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力度。在推进做好违法涉及的产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中,各地如有好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国家局稽查局。
8、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