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国家规范标准
1、GMP:即工厂质量环境认证。要求工厂方圆300公里以内没有任何的污染源才能接受认证。加拿大素有“地球北肺”之称(“南肺”是巴西),盖尔玛产品全都出厂于加拿大,从根本上保证了盖尔玛产品的生产工厂环境的优越。
2、FDA:是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英文缩写,FDA的认证是世界上所有的保健品、药品还有营养食品通往欧洲和北美市场销售的一个通行证(最低门槛),FDA的认证需要2-3万欧洲人次,3-7年的临床检验,花费约3.5亿美元的成本,通过143项关键检测点程序才能获得认证,盖尔玛的所有产品全部都超越了FDA的认证标准。同时也全部超过加拿大联邦健康和福利部185项关键检控点的标准。
3、DIN是世界医药组织认证的药物识别代码,它相当于药品身份证,有了它,就表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具有药品的功效却没有药品的毒副作用。盖尔玛每一款产品包装上都标有DIN的代码。
4、OTC是非处方用药的认证,就是无需医生开处方的药品。这就确认了盖尔玛的产品是非处方的,但又安全、功效好的保健品。
5、GLP是无需临床检验认证。一般健康生活用品从宣传到上市要通过很多包括FDA在内的各项认证,而且要花费很长时间,有可能上市就已经落后了,而盖尔玛的产品是无须临床检验的,直接可以上市,大大超越了同类企业。
(1)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白鸿扩展资料:
保健食品标准是监督与控制保健食品质量的技术依据,是保健食品检验必须遵循的法定技术宝典,是检验单位进行保健食品检验工作的基石。它执行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
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没有一份准确的保健食品标准,检验单位就不可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书。
2、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有什么区别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的区别:
保健食品的功百效成分应是根据国内外的科学文献报道公认的,或科学研究证实的与保健功能度相关的成分:专属性强,与所申报的产品功能密切相关,化学性质稳回定,含量可控,并有专属的测定方法。
产品的标志性成分则只是产品中的一个专属性较强的答代表成分活特征成分,与保健功能并不直接相关。
3、根据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必修符合那些要求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 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XX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庆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他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撒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何计国怎么样
非常好的一位老师!
一、人物介绍
何计国,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营养学。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1988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获医学学士学位,同年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任教至今。
二、主讲课程
先后主讲本科生课程《基础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安全性评价》、《营养与食品卫生学》、《临床营养学》及研究生课程《食品品质评价》、《营养与食品安全专业Seminar》等。新开研究生课程有《食品安全研究方法与进展》、《营养与疾病》。
三、研究方向
主要从事营养学、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教学研究工作。
四、学术论著
发表论文6篇,主编及参编《食品卫生学》(主编)、《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测定方法》(参编)、《维生素A缺乏症的控制》(参编)等教材。
五、科研项目
承担国家十五攻关课题“白黎芦醇检测技术”、中外合作课题“叶类蔬菜的衰老机制”及横向合作课题“营养配餐软件的编制”、“营养强化食品操作规范”、“前花青素提取研究”、“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等多项研究课题。
5、保健食品标志性成分含量如何计算
你说的太大了。首先保健食品的标志性成分是检测出来的不是算出来的。这与配方有关系,与原料标准有关系,当然还与检测方法有关系。你首先确定标志性成分,根据你的检测方法,各种折算系数可以进行合理推算。我在做申报,在我的简介里可以记下我的联系方式。
6、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是自编的,现在国家有国标,按照哪个最合规
必须按照国标,你是做那个保健食品的就用那个国标。推荐你去食品伙伴网,你去这个网站发贴求助,别人会给你发附件的。你要是找国家网站,就是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网站。
7、保健食品的功能性分类有哪些?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改善睡眠功能
3、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抄保护功能
4、增加骨密度功能
5、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
6、对辐射危害有辅助袭保护功能
7、缓解百体力疲劳功能 ◇
8、缓解视疲劳功能 ☆
9、祛痤疮功能 ☆
10、祛黄褐斑功能 ☆
11、改度善皮肤水份功能 ☆
12、改善皮肤油份功能 ☆
13、辅助降血脂功能 ★
14、辅助降血糖功能 ★
15、抗氧化功能 ★
16、辅助改善记忆功能 ★
17、促进排问铅功能 ★
18、清咽功能 ★
19、辅助降血压功能 ★
20、促进泌乳功能 ★
21、减肥功能 ★◇
22、改善生长发育功能 ★◇
23、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 ★
24、调节肠道菌群答功能 ★
25、促进消化功能 ★
26、通便功能 ★
27、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
8、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含量检测方法变更为轻工部推荐方法,需要做检验方法验证吗
https://wenku.baidu.com/view/346ef93c08a1284ac95043b1.html
百度文库有详细介绍,自己看看吧
9、哪位大神有白鸿主编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方法》
保健食品与食品是有区别的
食品是给人体提供营养的物质基础,其最大的特征是不分年龄性别,男女老少都可以吃,并且没有一个剂量限制。但保健食品则具有一定的适应人群、一定的适应症,不是人人都可食用的。如促进生长发育的保健食品只能适用青少年;调节血脂、血糖、血压的保健食品只适用于血糖、血脂、血压紊乱的人群。
保健食品与药物又不一样。
药物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如抗感冒药专门针对感冒患者,可以缓解感冒症状。止泻药可以起到治疗腹泻的作用。而保健食品无治疗功效,如腹泻吃保健食品是不能起到治疗作用的,但某些保健食品能够促进体内的一些代谢、使身体产生一定的抵抗作用。
对保健食品的认识误区有哪些
误区一:将保健食品当作营养之根本
有些人把保健食品当饭吃,以为吃保健食品就能够完全补充身体所缺的营养素。实际上,这对身体十分不利。因为某些保健食品只有强化或改善某一种功能的效果,却不能成为提供身体物质营养和能量的根本来源。人体需要摄入足够的营养和能量,主要来自于平常的膳食。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摄入必要的主食后,蔬菜、水果等食物也要保证。
从营养学角度来看,只要食物品种多样,就能使人体获得全面的营养。所以,仅以保健食品来代替由身体各器官共同参与摄取营养的过程,从长远看对健康是不利的。误区二:听信保健食品广告,盲目跟从
有些老年人保健意识非常强,甚至在没病的情况下也希望通过服用保健品加强营养和防病能力。一看到广告上说某某产品能起到防止衰老、保持青春等等功效,或是某些慢性病能够治愈的夸大宣传,就趋之若骛,自己购买或是让儿女买了送给自己。实际上,有些产品并没有其宣传的那么好。另外,保健食品只能预防和调节机体的亚健康状态,不可能治愈慢性病。所以,如果不经医生指导就盲目服用,很可能影响治疗甚至加重病情。
误区三:容易轻信“伪科学”
有一些产品经销商或厂家打着“伪科学”的幌子,对老年人举行“健康讲座”推销保健食品、或是不断通过赠药等手段,诱惑老年人掏钱购买保健食品……有些老年人容易轻信虚假广告,上当受骗,不但花了钱,甚至还会延误治疗时机。
误区四:服保健食品没有副作用
很多人认为,保健食品只有补的作用,吃多了也不会危害身体。实际上,有些保健品含药物成分,吃过量会产生毒副作用,甚至加重病情。每个人的身体都有一个保持自我平衡的能力,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保健品。如果是一个健康的人,而且在正常的生活条件下,他可以保持健康,就不必要服用保健品。
10、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有什么区别?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区别如下:
1、区别
产品的功效成分应是根据国内外的科学文献报道公认的,或科学研究证实的与保健功能相关的成分:专属性强,与所申报的产品功能密切相关,化学性质稳定,含量可控,并有专属的测定方法
产品的标志性成分则只是产品中的一个专属性较强的代表成分活特征成分,与保健功能并不直接相关。
2、选择及确定原则
a、功效成分与保健功能相关的原则
b、食用安全的原则:不宜选用有毒的成分或者安评试验存在稳定的物质作为功效成分
c、符合工艺制备合理性原则:例如传统水提工艺,应考虑选择水溶性指标成分,而不应该选择一个脂溶性或挥发油作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来控制产品质量;水提醇沉工艺,不宜选用粗多糖为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来控制产品质量
d、首选主要原料的原则
e、尽量避免选择以一大类物质代表其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或无针对性物质的原则。
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检验方法
1、属于已制定国家标准或者部颁标准(规范)的检验方法,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正式公布,以及国内或国际上具有权威性,且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验方法,不须进行方法学研究
2、企业使用自行制定的检验方法,必须经方法学验证,结果成立后,方可执行,并应列入规范性附录A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方法学研究一般应包括准确度、精密度、专属性、线性、范围和耐用性等考察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参考相关书籍和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