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违法添加西药的保健食品案该如何处罚
保健食品抄同样属于食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范围,在新的保健食品出台前,可以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九章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度原料生产食品;
2、国家对中药保健品能添加的物质有何规定?
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及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⑴.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金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鼓、菊花、菊苣、黄芥子、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腹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⑵.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适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子、赤芍、远志、麦冬门、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缨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兰、胡芦巴、茜草、荜葧、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⑶.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按笔划顺序排列):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婴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3、保健品非法添加怎样论处
那就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了,要根据情况进行查处。是一批产品还是所有产品,根据情节会罚款、整改、查封、吊销生产及批文
4、怎么查询保健品里有没有加违禁成分
呵呵,这位兄弟还是姐妹你这问题也太逗了,如果能查询出来的话这个保健品还会存在吗?
保健品在药监审批时的成分化验单上面明明写着:本检测单只对送检样品负责。
所以要想知道它有没有违禁添加的话只有拿产品去化验了,不要看她提供给你的检测单
5、保健品行业为什么有这么多质疑
保健品行业乱象频出
作为一位知名演员,林志颖为何也会涉足保健品行业?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可观的利润可能是林志颖涉入该行业的重要原因。
根据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有2006家,2012年产值约2800多亿元。而据相关机构预测,到2020年行业规模将突破4500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力、丰厚的利润,给了许多保健品商家发财的机会。
但是由于我国保健品行业历史短,目前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乱象频出。产品多如牛毛,且质量良莠不齐,违法、违规添加普遍,虚假广告满天飞,许多不良商家依靠这些获得了高额利润。
有关资料显示,国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2%,更多的是投资1000万元甚至10万元以下的企业,该类企业占全部厂家的50%。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70%以上的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现象,有相当比例的保健食品为假冒产品。
一位曾从事过保健品销售的人士告诉记者,国内的保健品行业很不规范,许多保健品并没有太好的效果,很大一部分保健品都会违法添加西药成分,不仅价格高昂,而且有时候会对身体产生极大的副作用。
风头过后又开张
面对着保健品市场的乱象,自今年5月始,国家食药总局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保健品“四非”专项整治: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如地下黑窝点生产或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比如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如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如在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
据记者了解,保健品“四非”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许多从事违法保健品销售的公司业务都受到了很大影响,一些涉嫌违规公司被迫关门以躲避“风头”。但是,更多的公司又会重新开张。
曾在南京一家保健品推销公司打工的赵某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由于整治,他所在的公司暂时关门,但最近一段时间老板打电话给员工,要重新开张了。据他介绍,他所在的公司主要通过电话方式推销保健品,而推荐对象多是一些中老年人,公司通过一些非法途径购买这些老年人的资料,然后有针对性地向他们电话推销保健品。“销售价格一般都在产品采购价格的1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20倍。”据了解,通过这种方式推销的产品,即便有一部分保健品被退货,公司利润依旧可观。至于产品来自哪里,通过什么渠道购买,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只有老板清楚。
保健品的高利润,也已经是该行业的共识。记者在北京的一些药店采访时发现,几乎均有保健品销售,许多保健品的价格从100元到1000元不等,一位药店销售人员告诉记者,这些产品的进价大约仅是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一左右。而且一些销售人员表示,药店如若不顺带销售保健品,则几乎无利可图。
法律法规亟须健全
通过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保健品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最近一段时间,中央电视台也多次曝光各地非法生产和虚假宣传保健产品的事件,将保健品行业的潜规则暴露无遗。比如,央视报道的所谓胶原蛋白其实并没有商家所宣传的那么“功效神奇”,对人体并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但消费者在强大的舆论宣传下,不明就里上当受骗。此次,方舟子也针对林志颖所宣传的胶原蛋白进行了抨击,他认为胶原蛋白完全没有林志颖所宣传的功效。
但是方舟子对于这些现象也只能进行揭露。“我揭露了那么多骗人的,有几个受到法律制裁了?比如几年前有个台湾来的保健骗子‘排毒王子’林光常,我揭露了以后他在大陆仍然风光,等回台湾了才被抓起来判刑。”方舟子在微博中称。
有业内人士指出,虽然《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无疑对保健食品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吊销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审批长期处于“只进不退”的状态,一旦拿到批准证书就没有被吊销的风险,从而给违法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还应健全保健食品标准体系,加强检测体系建设。
6、如何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
近日以来,记者经常接到不少老年人投诉保健品违规宣传自己被骗,甚至购买名为“神药”实际上是非法药物(即没有正规生产批号)的经历。以下一一给出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套路。
主骗中老年人
《大河健康报》读者张大爷曾经拿着一盒“降压药”来到报社,讲述了自己的受骗经历。“宣传页上写着可以免费领取降血压药。我和老伴都是高血压,所以就按照上面的地址去了。现场是一家宾馆会议室,到场后,工作人员十分热情,一口一个‘叔叔阿姨’地叫着。”
张大爷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看到年轻人和自己亲近都很开心。但当他想领取药品时,对方表示“领取的药品疗程太短,基本起不了效果,需要多疗程使用,并要我们先听讲座。讲座一开始还算正常,但随后就慢慢地开始宣传正规治疗的副作用,例如降压药会引起肾脏损伤,仅仅是扩张血管治不了病等。随后,就开始推销他们的保健品,并且说保健品没有副作用,能治好高血压,还有什么买5盒送2盒的活动。当时那里有不少老年人直接掏钱购买了。我和老伴禁不住诱惑,花了1000多块钱买了几盒药。回家停了降压药,吃了几天保健品,发现没什么效果,血压却有点升高,老伴还出现了头晕的症状,就打电话给那个销售人员,对方的回答是:‘药物需要连续使用才能最终起到疗效’。于是,我们又买了1000多元的保健品。后来听说,凡是没有‘蓝帽’(保健品标示)的保健品都是不正规的,而这个保健品上根本没有蓝帽,所以就打电话质问销售员,对方语气立马变了,要么说没时间,要么直接不接电话,最后我们找到地方时,发现对方早已退房走了”。
攻击药物副作用是重点
后来记者了解到,这是保健品营销通常的宣传思路。张大爷提到的直接掏钱的老年人很可能是销售方安插的“托儿”。
其实,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但只要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治疗,疾病完全能得以控制,且副作用很小,即使出现并发症,也是因为没有较好地控制病情,使得疾病恶化导致的。“对肾功能正常的人来说,降压药控制了血压,是能保护肾脏的,长期高血压不控制才会损伤肾脏。”河南省人民医院高血压科主任王浩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
疗效明显定有非法添加
一般来说,违法保健品分两种,第一种是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产品多由蔗糖、淀粉组成,既治不了病也害不了人。第二种是吃了以后效果非常明显,尤其是一些标榜降血压、降血糖、治疗冠心病的药品。
那么,为什么这些保健品的“疗效”这么明显呢?“肯定是非法添加,例如,很多违法保健品中都添加有胰岛素增敏剂罗格列酮,这种药降血糖效果不错,但副作用较大,会增加患者心肌梗死、充血性心衰的风险,已经被卫生部门严格管控(只能在其他降糖药无效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目前有更安全的吡格列酮替代其使用。但是,很多违法保健品中仍然添加大量罗格列酮。”郑州人民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于江红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
也有患者指出,既然服用这些保健品能控制血压血糖,那继续用不就行了?“虽然能控制,但这些保健品中到底非法添加了哪些药品,剂量是多少都不知道,对身体的损害也是未知数。”于江红说。
广东健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宏友表示,所有正规的保健品都只能起辅助营养的作用,或者是配合药物进行一些保养,保健品不可以替代药物进行治疗。保健品更适合一些有经济实力、对自身生活质量有更高要求的人服用。
保健品没“蓝帽”就是假货
那么,如何知道一个保健品是否合法呢?首先,正规保健品必须有“蓝帽”标识,包含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例如国产保健品,批号是国食健字+G+批准日期,进口保健品则是国食健字+J+批准日期,并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字样。
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进行查询。输入产品的名称或者批号进行查询,只要查不到,就可断定这是假冒产品。如果能查到,则能在查询处看到该产品的功能范围,只要国家批准的范围和商家宣传的不一致,即可断定产品存在虚假宣传。
7、假保健品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7)保健品违规添加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违法经营保健品,会受到什么法规处罚?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9、违法经营保健品适用什么法规处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三是许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宣传。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总感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现结合实践做一探讨。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