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项法规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到6岁儿童保健系统服务管理程序的要点及要求是什么?
根据卫生部信息化工作小组发布的《妇幼保健百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文件,儿童保健管理系统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散居儿童度保健管理制度》儿童发展纲要》、卫生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等法律法规。
其主要任务是记录儿童从0~7岁健康体检、营养指导、生长发育检测、眼保健、口知腔保健、听力保健、心理保健等信息,建立完道整的儿童系统管理档案,实现对7岁以下儿的动态连续追踪管理。
其功能要点有几点,首先是必须能够建立连续的儿童保健管理档案。能够是对儿回童体检信息进行发言评价,并能绘制生长发育评价图。能够实现对高危、体弱儿童进行管理。能够从妇幼系统提取儿童基本信息。能够记录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大概有这些内答容,不太全,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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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保健手册在哪办
儿童保健手册是在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办理。以合肥为例,合肥市流动儿童保健服务地点选择实行按居住地和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流动儿童家长可以选择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所接受保健服务。
外地办理儿童健康手册时需携带暂住证(或租房合同、房产证)、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儿童出生基本信息;儿童或母亲户籍是本地的可直接到居住地乡镇卫生院办理,需要提供母亲的孕产妇保健手册、母亲的身份证号码和儿童出生基本信息。
(3)儿童保健管理办法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儿童疾病防治,降低发病率、死亡率。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疾病的防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防治方法,切实有效地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有条件的地区还应积极开展儿童眼、耳及口腔的保健工作。
第四条 分级管理,分类指导,扩大儿童保健覆盖面。儿童保健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农村以母乳喂养、新生儿管理、生长监测为重点,加强体弱儿管理。城市以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为重点,加强新生儿管理,探索高危新生儿管理办法,改善和提高儿童保健服务手段,推广儿童保健科研成果,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指导工作。
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办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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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什么儿童健康管理要从娃娃抓起?
什么是儿童健康管理?
儿童健康管理是指由儿童健康管理专家领衔(儿科学、儿童保健、儿童心理学、儿童教育专家)共同参与,与儿童、家长、幼儿园、学校和社会互动,通过对儿童体格、神经精神发育、生活方式、行为习惯、心理状况等的调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针对儿童亚健康、不良生活和行为习惯,提出个性化、全方位的儿童健康计划。
为什么儿童健康管理要从娃娃抓起?
一、儿童健康管理必要吗?
1.当今社会环境非常复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首先影响到的就是儿童。
2.生活水平大为提高,各种洋快餐进入中国,营养不良的孩子越来越少,小胖子却越来越多。
3.各类育儿资讯让家长无所适从,误区很多,容易走进死胡同,从而影响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发展。
《中国儿童少年营养与健康状况蓝皮书》指出,我国15~17岁少年中,相当部分的人有代谢综合征的倾向。北京一项抽测结果显示,中小学生视力不良检出率超过60%,肥胖和超重儿童占46%。有研究表明,肥胖是导致儿童青少年过早患上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代谢综合征等慢性病的重要危险因素。慢性病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这些数据都提示开展青少年疾病的早期预防对提高整个人群的健康水平有深远意义,应从饮食、体育锻炼等生活方式入手,降低慢性病危险因素。
二、健康管理与疾病防治的关系
WHO研究报告认为:人类1/3的疾病通过预防保健是可以避免的;1/3的疾病通过早期的发现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1/3的疾病通过信息的有效沟通能够提高治疗效果。
三、“戴蒙德预言”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医学院教授贾雷德-戴蒙德1992年在《自然》杂志上撰文说:“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在改变,糖尿病将引发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戴蒙德教授的这个预言在当时无论是世界还是中国都没有引起重视。今天“戴蒙德预言”不幸被证实。
2010年中国疾控中心的马冠生等人发表在《糖尿病》杂志上的文章指出“遭遇中国大饥荒的婴幼儿成年糖尿病风险增加”。马冠生他们通过2002年中国国家营养和健康横断面调查,找到了1954-1964年出生的农村受试者7874人,结果发现,遭遇过1959-1961年三年中国大饥荒的胎儿与儿童,成年后患高血糖症与糖尿病的风险增加,其中,后来营养过剩者更甚。
四、营养程序化
“营养程序化”观点认为,生命早期各种损害、刺激或营养状态的改变会导致器官在发育、生理功能和代谢方面发生改变,一旦被“程序化”,将发生永久性改变。在胎儿和生后早期都是关键“窗口期”。生后1岁内尤其是6个月内,生长主要受到营养调控,早期营养的程序化作用将对机体产生长期或终生的影响。在“窗口期”,给予恰当的营养干预将增加如脑、心和胰腺等实质器官的细胞数量,而过了“窗口期”的营养干预通常不能增加实质器官的细胞数目,只能增加细胞的体积,多余的热量往往转化为脂肪并堆积导致肥胖及胰岛素抵抗。
早期营养不良会导致生长发育迟缓;神经预后不良;成年慢性疾病等不良后果。婴幼儿早期营养至关重要,往往会影响成年期的生命质量。所以儿童的健康管理要从小儿开始抓起,任重而道远,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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