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11部法律是什么法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第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二)将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将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文物商店不得销售、拍卖企业不得拍卖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文物。”
(四)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五)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六)将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款修改为:“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二)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中的“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修改为“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
(二)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中的“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三)删去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聘请具有中国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哪些属于无效婚姻,患哪些疾病是不能结婚的
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请问题:这些其他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我国《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是一种概括规定。从司法解释和实际生活中看,患有如下疾病后,未经治愈的人不予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进步,许多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原则性地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是立法者理性思辨的智慧结晶。
3、中国现行法律有多少部?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4、湛江卫生局2012年是否办考母婴保健法学习班
选择题(单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 )年( )月(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号主席令公布。B
A2004年12月1日 B2004年8月28日
C1989年09月1日 D1989年2月21日
2.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方针是什么?D
A预防为主B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C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D以上三项
3.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制度。B
A计划免疫B预防接种C预防接种证D疫苗接种
4.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由( )批准。A
A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B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 )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D
A医疗机构B采供血机构
C疾病预防控制机构D任何单位和个人
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应当予以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A
A公安机关B卫生行政部门
C卫生监督机构D卫生防疫机构
7.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 )、( )制度,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B
A隔离、消毒B预检、分诊C分类、隔离D定点、隔离
8.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 ),减免医疗费用。C
A医疗救济B困难补助C医疗救助D医疗照顾
9.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将病原微生物分为( )类。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将实验室分为()级。A
A4;4 B3;4 C5;4 D4;3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D
A1B3C5D2
1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 )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A
A18~55周岁B18~50周岁C16~55周岁D16~50周岁
12.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 )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C
A设区的市 B县 C省D国家
13.《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A
A3B2C5D4
14.国家根据非处方药的( ),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和乙类。D
A质量B有效性C安全性和有效性D安全性
1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置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个月申请换发。B
A4;6 B5;6 C3;12 D4;12
16.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C
A卫生行政B质量监督检验C药品监督管理D工商管理
17.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 )毫升,最多不得超过( )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 )个月。C
A200;400;3B200;600;6C200;400;6D300;500;4
18.国家( )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C
A批准B可以批准C不批准D有计划地批准
19.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 )。D
A更改B代用C调配D更改或者代用
20.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 ),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议价采购或者参加集中招标采购。B
A统筹管理B集中管理C集中招标D统一管理
21.《母婴保健法》自( )起施行。B
A1994年10月27日B1995年6月1日
C1992年10月27日D1993年6月1日
22.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C
A行政复议B仲裁C医学鉴定D行政裁决
23.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 )。B
A终止妊娠B产前诊断C结扎D输血
24.( )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D
A地方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5.产前诊断是指对( )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B
A母亲B胎儿C父亲D爷爷
26.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 )制定。C
A国家标准化委员会B质检总局C卫生部D建设部
27.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 )。A
A《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B《卫生许可证》
C《医疗机构登记证》D《工商营业执照》
28.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C
A省 B设区的市 C县 D地
2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 )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D
A20 B30 C40 D45
30.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 )开展诊疗活动。A
A诊疗科目B注册资金C医务人员D诊疗时间
31.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 )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B
A2年B3年C4年D5年
32.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师证书》后,可在( )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A
A村卫生室B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
C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D所有医疗机构
33.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 )。B
A6个月B1年C1年半D2年
34.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D
A故意B无过错C过错D过失
35.医疗事故分为( )级,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属( )级。B
A四级;四级B四级;一级C三级;一级D三级;四级
36.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 )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A
A乡镇卫生院B村卫生室C个体诊所D县医院
37.护士执业必须取得( )。B
A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B护士执业证书
C护士考试合格证书D护士资格证书
38.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补记,并加以注明。A
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36小时
39.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B
A1周B2周C3周D4周
40.患者死亡,医患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内进行尸检。D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4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 )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B
A6个月B1年C1年半D2年
4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一般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 )受理。A
A县卫生局B市卫生局C省卫生厅D卫生部
43.发生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 )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B
A6小时B12小时C24小时D48小时
4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 )种。C
A3B5C4D2
45.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分为( )。B
A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考试
B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C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医师考试
D专科医师考试和全科医师考试
选择题(多选):
4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上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经济措施:
A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B停工、停业、停课;
C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D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哪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A婚姻B就业C就医D入学
4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哪些处罚?
A予以取缔B罚款C没收违法所得D追究刑事责任
4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
A接受基本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B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C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D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50.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列哪些情况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A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B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C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D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心因性反应。
51.一般血站包括()。
A血液中心B中心血站C中心血库D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52.下列哪些损害情形是指因服用药物引起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A引起死亡B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C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D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53.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下列哪些情形为假药?
A变质的B被污染的
C超过有效期的D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5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 )过程。
A发现B报告C评价D控制
55.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下列哪些情形按劣药论处:
A超过有效期的
B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C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D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56.《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哪些疾病的检查?
A严重遗传性疾病B指定传染病C有关精神病D血吸虫病
57.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学技术鉴定人员的条件是:
A行医10年以上
B具有医学遗传学知识
C具有临床经验
D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58.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婚前卫生指导B新生儿保健C婚前卫生咨询D婚前医学检查
5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文件?
A资产证明文件
B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C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D设置申请书
60.下列哪些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A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B所有制形式
C诊疗科目、床位D注册资金
61.医师资格考试类别分为哪几类?
A临床B中医C口腔D公共卫生
62.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A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B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C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D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63.医师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 )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A执业地点B执业类别C执业范围D执业科室
64.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是( )。
A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B省级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C省级地方医学会
D中华医学会
65、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 )进行审核。
A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B鉴定程序
C鉴定结论是否正确D鉴定依据
66.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
A医疗机构的等级和性质
B医疗事故等级
C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D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67.医师经批准在( )情况下可以不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
A卫生支农B进修C学术交流D经卫生局批准的义诊
68.医师应当接受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
B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C再次进行考核
D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注销医师注册。
69.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
A是发生争议医院的医生
B是患者经治医生的亲属
C是患者的亲属
D曾经与患者发生过医疗纠纷
7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哪些主要内容?( )
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提交的材料
B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C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
D医疗事故等级及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判断题:
71.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艾滋病可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
7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
74.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活动。( )
7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
76.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
77.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不得越级报告。( )
78.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
79.单采血浆站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也可以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 )
80.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
8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
8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
83.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可以不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
84.医疗机构歇业,可以不办理注销登记。( )
8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
86.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单独从事医师执业的临床工作。( )
87.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
88.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查阅患者的病历。( )
89.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但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照规定消毒处理处置。( )
90.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
91.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 )
92.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
93.有关胎儿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鉴定的主体是孕产妇和胎儿。( )
94.医疗事故争议经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不需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
95.医师外出会诊应当经过医疗机构的批准。医疗机构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的应当给予处分。( )
96.卫生行政部门对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
9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98.医务人员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不得收取开单提成。( )
99.医疗机构对危急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
100.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
答案:1.B 2.D 3.C 4.A 5.D 6.A 7.B 8.C 9.A I0.D 11.A 12.C 13.A 14.D 15.B 16.C 17.C 18.C 19.D 20.B 21.B 22.C 23.B 24.D 25.B 26.C 27.A 28.C 29.D 30.A 31.B 32.A 33.B 34.D 35.B 36.A 37.B 38.A 39.B 40.D 41.B 42.A 43.B 44.C 45.B
多项选择题:
46.ABCD 47.ABCD 48.ABCD 49.ABCD 50.ABD 51.ABC 52.ABCD 53.ABD 54.ABCD 55.ABC 57.BCD 58.ACD 59.BCD 60ABCD 61.ABCD 62.BD 63.ABC 64.AD 65.AB 66.CD 67.ABCD 68.ABCD 69.ABCD 70.ABCD
判断题:
71.错 72.错73.对74.对75.对76.对77.错78.对79.错80.对81.错82.对83.错 84.错85.对86.错87.对88.错89.对90.对91.对92.对93.错94.错95.对96.对 97.对98.对99.对100.对
另外 网络文库有资料
5、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多少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总共九章六十一条
6、强制婚检制度的改革完善
1、立法解决现行法律的冲突,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
因为《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基本法和一般法,而《母婴保健法》关于婚检的规定则是特别法,且两部法律的制定时间不一,因此,《婚姻法》效力优于《母婴保健法》,可以认为新修订的《婚姻法》是对《母婴保健法》关于强制婚检的否定。《立法法》关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的内容体现了这一基本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就不存在争议了。相反,需要进行修订的就是《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使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和统一。
中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首先要解决《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根据上述分析,就婚姻制度来讲,《婚姻法》是一般法和基本法,《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姻的规定只能是特殊规定。而按照一般法理,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的效力应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也就是说,《婚姻法》的效力高于《母婴保健法》的效力,如果两部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婚姻法》规定为准,而不适用《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然而,这一点在《立法法》上却没有相应体现。《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按照这个规定,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一事,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而在制定《婚姻登记条例》过程中,国务院是否已经将婚检问题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不得而知。如果没有提交裁决的话,《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抵触,那问题就严重了。根据法制统一的精神和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要求,《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它的第五条规定是有问题的,不完整的,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按《立法法》的规定,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国家应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建议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恢复强制婚检,也可指令国务院及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就是要明确哪些病症不适合结婚。
贵州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的潘维亚认为,在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不可因为局部改革的一时之需或为顺应所谓的时代潮流而因噎废食,破坏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牺牲国家法治长远的价值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之规定,新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应主动对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完善中国强制婚检制度,使之成为提高中国人口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2、认定有资质的婚检医疗机构实施免费婚检,设置合理的检查项目
一些专家指出,有人提出用婚检免费或半免费的方式提高自愿性的婚检率,有些地区也实践了一段时间,但效果并不理想。事实说明,在目前的情况下,只要不强制,无论是加强宣传,还是免费或半免费婚检,婚检率在相当一个时期内都无法提高到原来的水平。其实,免费婚检也可以强制实行,免费婚检的设计并没有动摇实行强制婚检的依据。要实行免费婚检,也要实行强制婚检。
3、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医生将婚检结果告诉检查对象,让当事人自己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告知另一方,并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前提是:当事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自己所作出决定的后果,其决定是自愿作出。最早尝试这个办法的医院似乎并不是为了学习西方先进制度,而是吸取了其他医院及医生屡屡当被告、“里外不是人”的前车之鉴后“不得已而为之”,却恰好“引进”了“先进经验”。尽管实施中国式的“知情同意”的初衷可能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自救”,它的合理性在于,它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找到了一个较好的平衡点:既促使了婚检对象在清楚其行为后果的前提下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又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强制婚检可能带来的弊端;而其最大的缺陷是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那么,如果将来的立法能够确认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并同时考虑到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例如首先规定结婚对象之间互相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婚检证明,如果放弃此权利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然后在婚检中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以及在妊娠初期检查中也考虑采取类似的制度等等,则结婚对象、婚检医院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方的权利(权力)、利益和责任义务将有可能更容易得到明确,也更容易为各方所接受。
4、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人人婚检的良好氛围
实践证明,如果政府的宣传到位,能够使夫妻双方真正认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婚检率是会大大提高的。2004年5月,浙江舟山的普陀区在全国率先推出免费婚检。婚检率回升到20%。后来,又派出懂医学知识的护理人员进婚姻服务中心,专职从事婚前体检宣传工作,此举立刻收到了明显效果,普陀区的婚检率提升到50%。而由计生部门开展的婚育学校及社区优生优育以及部分地区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都在控制残、痪儿工作中取得明显效果,参加婚育学校的人达到90%以上。政府应认真探讨婚检下降的真正原因,努力降低出生缺陷,而不是简单地要求婚检率的上升。利用计生网络,在计生服务证的发放领取时,进行优生优育的宣传,大力支持和发展婚育学校,大力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使人人都有法律意识,国外并没有强制婚检一说,但也没听说他们的后代出生缺陷率暴增。或许,人家的婚检观念就像拍婚纱照一样普及了——这就是一场结婚前的必修课。
5、让婚检成为一种置身法律之外的习俗
婚纱照的普及并没有动用什么法律的强制力量吧?为什么能流行,就是习俗的力量。在引导婚检成为习俗的过程中,公共卫生部门应该担当重任:详细公布婚检的具体项目、人性而全面的宣传婚检项目的有关知识、恪守职业道德、保障私密性、人性化的婚检服务等。如此,才有可能提高公众对婚检的信任,一项将对家庭幸福、下一代的健康、甚至人的一生都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查,人们没有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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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应该,我的意思是不应该强制要求进行婚检。
《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但同时矛盾的地方在于《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规定的“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希望能帮助到您。
8、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否已经废止?最新的版本是于何时修订的,是99版还是05版?
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抄健法》已经被废止,现行的是09版本的
中华袭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三百十三号
颁布日期:2009-08-27 执行日期:2009-08-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度级别:法律
具体文本在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53442.html
9、3、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烟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 但是,20?
个人认为不应该,我的意思是不应该强制要求进行婚检。
《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但同时矛盾的地方在于《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规定的“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