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健食品原料需要是新资源食品,食品原料吗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51号文件)规定: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道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 食品专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根据以上规定,以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至少必须提供: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2、生产企业提供的,该原料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证明材料;3、所用原料与新资源食品在质量、工艺、食用安全等方面实属质等同的承诺书。
新资源食品做原料,用首家申报新资源食品的厂家最合适,但如果能找到同类的厂家,只要有公布的相关许可也是可以的。
2、保健食品的原料有哪些要求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3、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能做一般食品吗
去查药食同源目录,你所说的原料如果在其中就可以。如没有就需要申报新资源食品!
4、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在原料选择上的区别
普通食品要求原料为药食同源的或者卫生部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具体用法用量可以参考GB 2760和GB 14880。胶原蛋白可以做普通食品,葡萄籽应该也可以
5、生产保健食品需要达到什么许可条件?
生产保健食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6、保健食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保健食品的配方,是影响产品是否能顺利通过评审的最重要因素。 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 从作者多年的经验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进口保健食品配方在原产国虽然符合规定,却不符合中国政策对原料的要求,有的产品无法申请注册,个别的需要加做实验项目或申请新资源食品。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7、《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7)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扩展资料:
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限制规定;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安全法
8、保健食品应符合哪些要求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请标明下列内容:
A.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B.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C.贮藏方法。
D.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E.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F.保健食品标志。
G.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