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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卫生保健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8 22:26:07

1、求助,学校卫生管理方案

把学校分成13个包干区..每天早上和晚上,1个班负责1个地方.卫生做的最好的.1个年级发某班一面卫生红旗,.,要给学生一点荣誉感..
让他们知道不讲卫生是耻辱,才会让他们自发的爱护学校环境。爱护卫生。

2、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有什么要求?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精神,校医应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学生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任务如下:

一、校医是校长在卫生保健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必须是校保健委员会的主要成员。经常向校长提出建议,不断改善学校卫生和学生的健康情况。

二、每学期要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及学校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学校保健工作计划,提请学校保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内。

三、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可在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协助下完成);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对体检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工作。

四、校医应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病,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五、做好传染病的预防管理工作和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工作。

六、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学生个人卫生、教室卫生、环境卫生、宿舍卫生、食堂卫生、饮水管理等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发生。

七、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增加学生的卫生保健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

八、对体育场地和器材进行卫生监督,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九、要经常了解学生的学习负担情况,参加劳动的情况,并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校医应做到一般治疗、急救及转诊工作,并与地段医疗单位建立联系,取得其支持与配合。

3、怎样做好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1、积极当好学校领导的参谋,按市上级部门的要求制订每学期学校保健工作计划,组织好全校性的各项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卫生监督。
2、结合学校工作和季节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各项卫生宣传教育,制订各项检查评比制度,认真指导和培养学生具有良好卫生习惯,有计划地训练和发展红十字青少年,建立一支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卫生骨干队伍。
3、配合医疗卫生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认真做好近视眼、砂眼、龋齿、肺结核、蛔虫、鼻炎等矫治工作。开展简易治疗、急救包扎等医务处理,发现病情严重的师生,应迅速护送至医院就诊。
4、做好传染病管理和各项防接种工作。根据季节特点落实防治措施,如果传染病发生要做到早报告、早隔离、及时消毒处理,严格控制传染源,对各项预防接种要做好登记和统计工作。
5、坚持体育卫生相结合,保健教师应与体育教师密切配合,认真执行体育医务卫生监督。对学生的运动量是否适当和体育器械、运动场地等是否安全要进行定期检查,并会同体育教师共同做好学生的形态、机能的测量。
6、对学生进行定期体格检查,视力检查以及各项有关卫生检查工作,要关心学生的健康,了解除他们的生活安排和学习情况,随时掌握学生的健康情况,建立并健全学生的确良健康档案,注意积累数据,分析健康资料,认真填写好学生的健康卡片,毕业时要随同学生档案一起转交上一次学校备查或继续使用。
7、做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实行教学卫生监督,对学校的作息制度、课程安排,作业布置以及课外活动等方面都要从劳逸、动静、形象思维及逻辑思维的合理安排为原则,保证学生有充足的睡眠和作息时间,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地成长。
8、对学校爱国卫生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各项卫生制度的执行,对炊事员饮食饮水管理员进行定期的培训的检查,保证做好饮食饮水卫生工作,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
9、认真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市、区(县)组织的卫生讲座和进修活动,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研调查,使工作不断深化。

4、学校卫生工具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开展创建“平川区一流学校”活动,使校园内学生学习、活动、娱乐的各个地方经常性地保持整洁、卫生、优美,给全校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同时,通过更好地加强对校园卫生工作的管理,使每个学生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打扫卫生的习惯,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养成教育,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总体目标:
1、全校学生要高度重视校园的环境卫生和自己的个人卫生,牢固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和“魏矿学校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的思想,为创建整洁、卫生、优美的花园式校园而努力。
2、个人卫生保健要求:①学生个人要养成“五要”、“六不”的卫生习惯:五要是:定时作息,睡前刷牙,勤换衣服勤洗澡,勤剪指甲勤洗手,勤理发。六不是: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喝酒,不用公共毛巾、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②每天坚持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并保证课间休息,要注意用眼卫生,看书、写字姿势要正确,教室内座位每周按前后左右的秩序调整一次。③、如患有传染病时,要立即报告班主任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治疗。
3、卫生打扫要求:⑴总体要求:①卫生管理工作做到五到位:区域包干到位(以班为单位对教室、环境、楼梯、楼道、操场、厕所等进行承包;班级对承包区域内的门窗、玻璃等卫生可对学生进行二次承包)、卫生工具到位(学校对分配不同任务的班级配备相应的卫生工具)、值日生责任到位(值日生责任制由班主任另行制定)、卫生监督检查到位、表扬与批评到位。②地面环境卫生做到八无:无纸屑烟头等、无痰渍、无陈腐垃圾、无果壳皮核、无杂草落叶、无乱砖乱石、无零乱器具、无其它杂物。③墙面卫生做到八无:无脚、手、球等印渍、无乱涂乱画、无污垢泥渍、无明显积尘、无蛛网、无破损开关插座、无玻璃破损、无翘角等不规范张贴物。
⑵教室卫生做到五清洁:①黑板清洁:每节课后值日生及时清洁黑板,及时清除黑板槽内的粉笔灰,每天下午最后一节课用湿抹布清洁黑板一次。②讲台清洁:讲台上粉笔、板擦等物品摆放整齐,无粉笔灰,讲台下不准放杂物,每节课后清洁一次。③桌椅清洁:课本、文具等学习用品摆放整齐,桌椅上无尘土,无杂物,无乱花乱刻现象,桌布干净整洁、无破损。抽屉内无废纸、果壳等杂物。④门窗清洁:无灰尘、无污渍,玻璃明亮,门面干净。⑤卫生角清洁:卫生用品放置整齐,簸箕、垃圾箱干净无污渍,垃圾及时清倒,垃圾在室内存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
⑶公共场地保持干净整洁:①教学楼楼道、楼梯、楼梯扶手做到五无:无纸屑烟头等、无痰渍、无陈腐垃圾、无果壳皮核、无灰尘及其它污渍。②校园道路、草场、绿化区做到八无:无纸屑烟头等、无痰渍、无陈腐垃圾、无果壳皮核、无杂草落叶、无乱石乱砖、无塑料袋、无饮料瓶等杂物。
二、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1、校园内禁止乱扔纸屑、果壳、塑料袋等杂物,禁止随地吐痰。
2、禁止从教室、办公室、寝室内向窗外扔废纸、果壳、塑料袋等杂物,禁止随地倒污水。
3、禁止在教学楼内玩球和游戏。禁止在绿化区内玩球和行走。
4、禁止在墙上印球印、脚手印,禁止在墙上乱写乱刻及造成其它污渍。
三、校园卫生责任范围:
1、各班依据政教处每学期的卫生区域划分图,签定卫生区域责任书。
2、食堂卫生打扫,由食堂承包人员按食堂卫生管理要求认真做好卫生工作。
3、各班教室、分配的走廊及所承担的环境、厕所的卫生,由各班自己打扫,具体分配由政教处安排。
4、周末及节假日打扫除时对校园各部门的卫生打扫由政教处另行安排。
四、校园卫生保洁要求:
1、卫生打扫必须坚持“每天三洒一扫三拖、周末大扫除、月底清死角”的原则。
2、卫生打扫之后,垃圾必须倒入学校规定的垃圾箱。楼道、环境的垃圾箱由所在班级及时清倒。
3、期中、期末考试的公用教室由考试班级负责清扫,多媒体教室由政教处安排班级两天打扫一次。
4、中办楼的卫生由值日教师按要求进行打扫,大扫除时由中学政教处安排学生进行打扫。
五、室内外卫生打扫规范
1、教师和学生在打扫卫生时应根据不同的任务合理使用不同的卫生工具,以免造成卫生工具的损坏。劳动工具由学校定时统一发放。卫生工具管理不善损坏的由班级自行解决,同时对班主任考核5~~8分。
2、室内和楼道卫生打扫时应先用喷洒少量的清水后再用笤帚打扫垃圾,最后再用清水干净的拖把将地面拖干净。严禁在室内喷洒污水和不洒水就直接用笤帚清扫垃圾造成空气污染及用不洁拖把拖地。否则由值班校长或分管领导酌情考核。
3、打扫卫生时不能造成室内外及楼道墙壁的污渍,清洗前后的拖把应提在手中,而不能扛在肩上,以免将污渍溅在墙壁等公共设施上。
4、打扫卫生用水应在学校指定的水源取水,不能在校园内乱开水龙头。各班还应在室内用水桶储存一定的打扫卫生用水。水桶应保持洁净,一周清洗一次。
5、室外卫生每天早、中、晚各打扫一次,及时清理垃圾,经常性地保持校园环境的整洁、卫生。
6、门窗、玻璃、桌椅等的卫生,由班主任安排可承包给学生,创造性地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管理。
六、校园卫生检查评比要求:
1、教室及环境的日常卫生检查,在值班校长领导下,由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每天在值周栏中以量化和定评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布。
2、值值班校长和主任每天对各班教室、环境进行不少于2次的抽查,每月对教师办公室和教师寝室卫生进行1至2次抽查,抽查结果纳入班级和教师的竞赛及考核管理中。
3、每周的大扫除由值周人员检查评比,评比结果周一送交政教处进行公布并纳入班主任考核中。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编辑本段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大学不超过十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 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考核、评定,按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和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培养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工作列入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种教育形式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提供进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编辑本段第四章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第二十九条
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的机构设立学校卫生监督员,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学校卫生监督员证书。 学校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 学校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时,有权查阅与卫生监督有关的资料,搜集与卫生监督有关的情况,被监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学校卫生监督员对所掌握的资料、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卫生监督办法、学校卫生标准由卫生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九条
贫困县不能全部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由所在省、自治区的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变通的规定。变通的规定,应当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卫生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六日颁布的《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和一九八零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高等学校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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