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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0-07-28 13:24:35

1、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正文

现将根据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1986年联合发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86>卫妇字第7号文修改而成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2、妇女卫生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国家并没有具体规定妇女卫百生费的发放标准,《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度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等。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制定发放标准。
如: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规定,第十八条 凡在职女职工,由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回二元卫生费或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此项开支,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包干经费职工福利费中解答决。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称企业,系指全民、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等。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颁发之日起实施。发布部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

4、<<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于93年11月26日由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妇联颁发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失效日期知】

【颁布单道位】 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专会/全国妇联

【颁布日期】1993.11.26

【时效性】有效

【实属施日期】1993.11.26

故选C

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什么时候颁发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关于颁发《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

6、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第(1)、(2)、(3)项、第十条第7、9款、第十二条第2、6款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可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进的处罚。
第二十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女职工的保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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