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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

发布时间:2020-07-28 05:18:27

1、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有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2、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4、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8、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1)幼儿园卫生保健评价扩展资料: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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