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员津贴具体文件谁知道?
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个课题组自理。
2. 同位素管理员将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3. 确诊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或使用者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4.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5.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监测费用自理。
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二、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有规定执行。这里提到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
1、1953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工龄计算的规定,只限于退职养老计算工龄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2、根据1956年劳动部(65)中劳薪字第248号文规定(该文现在仍然有效),把从事X射线工作列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可以计算为一年零六个月的工龄。
3、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把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列为符合退休条件。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中补充规定,对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人,无论是现在或以前曾经从事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从事该工作累计满8年,才可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在退休退职、计算工龄时,按从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计算为1年零6个月的工龄,并按折算的工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养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还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提前退休。
2、从事工业射线工作人员的保健费发放标准?
延边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作人员营养保健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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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11/4) 来源:延边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浏览人数:1598
根据原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关于试行《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实行营养保健只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根本的办法应在设备、工艺、防护上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少或避免职业危害。
第一条 享受营养保健的范围和等级
营养保健应发给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其范围大致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具体规定如下:
一、接触放射性类工作
接触放射性类工作营养保健等级分为甲、乙、丙和丁级四种。
甲 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种。
4、零功率反应堆的控制员。
5、加速器的实验运行人员。
6、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8~1.5毫西沃(80~150毫雷姆)的工种。
乙 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种。
2、使用固定γ式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种。
4、从事X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毫西沃(30毫雷姆)的工种。
丙 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
以下的工种。
2、固定或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毫西沃 (30毫雷姆)以下的工种。
丁 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物质工作营养保健等级分为甲、乙、丙和丁级四种。
甲 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l、亚硝胺和3一4苯并芘等强致癌物质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生产工作、在实验和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
3、经常吹制或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的玻璃仪器的专职玻璃工和石英玻璃仪器专职吹制工。
4、从事鼠疫、天花、霍乱及副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乙 级
1、从事4一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等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上述物质者。
2、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工作,在实验申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4、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5、校级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和发放工作者。
6、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铍、镉、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包括专职化铅、铸字、版洗工。
7、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气体的专职喷漆工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
8、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
9、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10、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 级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校级化学药品库高毒以下。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和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申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7、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8、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9、在研制、调试、使用微波设备的工作过程中,其操作位和经常观察点上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八小时以上日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10、由于防护屏条件的限制,经常暴露在电场强度大于50伏/米,
或磁场强度大于5安/米的高频辐射 (100千周至30光周)下工作的人员。
11长期在大于90分贝 (A)的噪声条件下工作 (脉冲声称外)的人员。
12、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如玻璃仪器吹制工、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13、接触矽尘作业的工种包括岩石标本的切割、磨片、石英喷砂,翻砂,水泥粉尘作业和专积砂轮切割及工具磨工等。
丁 级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质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
2、校印刷厂直接接触冷铅的检字工、排字工。
3、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维修工。
第二条 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营养保健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一种生活福利待遇,应严格执行营养保健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任意提高等级和扩大范围,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进行申报。
一、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营养保健: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80小时以下只能享受半月保健待遇;凡有剂量监测时可按月累积剂量当量值确定保健待遇。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作者,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待遇:全月接触16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10~15天者享受75%;5~9天者享受50%;少于5天者可以跨月累积二个月累积的天数,达5天以上者享受50%。
二、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算一天,二至四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八小时仍算一天。以日计算时达到22天为满月,每日享受金额为享受级别满金额的1/22。
三、实习、进修和协作人员的营养保健凭接受单位证明,由派出单位审核发放。
四、本科生、研究生进行毕业设计实验或论文实验,在工作中接触有害健康物质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时,可按相应标准享受营养保健。
五、对进入有毒有害或有放射性的实验室等场所进行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与该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同等保健待遇,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
六、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之一种。
七、凡连续从事丙级或丙级以上的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而调作非放射性工作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保健。第二次享受这种待遇时,两次之间间隔必须要连续从事放射性工作一年以上,并且第一次延发的时间不得计入放射性工作时间。
八、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特级保健待遇;被诊断为放射损伤者,可根据剂量资料并听取医院及劳资部门意见后,确定其保健等级和享受期限。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级保健待遇,出院后可视病情和诊断酌情处理。
九、营养保健的发放标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依据营养保健食品的物价、本市牌价提出方案,报请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各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参照原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标准,结合延吉市目前物价情况,营养保健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暂定为:
放射线类: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甲级:70元/月 甲级:45元/月
乙级:55元/月 乙级:35元/月
丙级:40元/月 丙级:25元/月
丁级:15元/月 丁级:15元/月
医学解剖室工作人员200元/月
第三条 营养保健的申请和经费来源
一、凡享受营养保健津贴的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专职实验人员,核实签字,加盖公章,附考勤登记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按实发放营养保健津贴。
二、营养保健费从教学、科研、生产等相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3、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有哪些?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知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道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版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
放射工作人员因职权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
4、国家工资条例规定放射津贴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4)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单位也有自己的标准,例如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通知》
一、发放对象
国资设备处认定的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且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职工,可享受保健津贴。
1.各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保管、使用的教职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计核定。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射线装置按1∶1(1台装置1名管理人员)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称1:1(1类核素1名管理人员)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为单位,核定2名管理人员。
二、发放标准
1.依照《湖北省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乙级每月津贴为45元,丙级每月津贴为40元。工作量根据实际工作月份统计,每年最多按12个月发放。
2.津贴发放计算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职工,只能享受一种类别保健津贴。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
5、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请具体说明。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5)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单位也有自己的标准,例如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通知》
一、发放对象
国资设备处认定的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且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职工,可享受保健津贴。
1.各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保管、使用的教职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计核定。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射线装置按1∶1(1台装置1名管理人员)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称1:1(1类核素1名管理人员)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为单位,核定2名管理人员。
二、发放标准
1.依照《湖北省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乙级每月津贴为45元,丙级每月津贴为40元。工作量根据实际工作月份统计,每年最多按12个月发放。
2.津贴发放计算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职工,只能享受一种类别保健津贴。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
6、现在国家规定的放射补助是多少啊?
放射源的剂量大小不一,值超过多少之复后而且要受多少剂量,等等。制不太容易估算。补助一般很少单位执行。 没有硬性法规, 放射性危害一般不像是工伤一样,属于长时间,一般,有些放射粒子要等几十年在会衰变、电离,对人体产生危害。一般的工厂一个月补助80元。
7、基层医院放射人员工作的工作时长和保健假及津贴 工作
1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没有专门规定;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
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
二类防疫津贴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7元;具体由各单位自定。
法律依据: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2《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规定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8、单位不给放射保健津贴怎么办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2《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三、
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3]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
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3〈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规定“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应该享受“二类”防疫津贴“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9、放射科医生的放射津贴国家标准是多少钱
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地方规定不同。
国家有关规定如下: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费用由个课题组自理。
2. 同位素管理员将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年。
3. 确诊已怀孕或在哺乳期内的工作人员或使用者应停止同位素操作。
4.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可继续享受津贴,但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工作者,可继续享受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5.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6.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监测费用自理。
据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人员的保健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休假,应根据照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从事放射工作25年以上的在职者,每年由所在单位安排利用休假时间享受2至4周的疗养待遇。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休假、住院检查或患病治疗期照常享受保健津贴,医疗费用分别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所在单位支付,在生活方面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长期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因患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经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或机构诊断确认后,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放射操作致残者,其退休后工资和医疗卫生津贴照发。因患放射疾病治疗无效死亡者,按因公牺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