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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保健待遇

发布时间:2020-07-27 17:20:23

1、离休老干部医疗一类 二类保健待遇人是指哪种人

一类保健。副市级干部;正局级干部;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市直单位副职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含享受县处待遇)离休干部;194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5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享受一类保健待遇。

二类保健。副局级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在县级单位担任过正职的离休干部;具有正高职称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行政16级(含相似级)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未享受一类保健待遇的离休干部享受二类保健待遇。

2、副师级和副厅级的待遇谁比较好?怎么说?最少有多少钱一个月?年薪最少多少?最高高到多少?

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是一项重要的待遇,是每一位军队转业干部都十分关心的切身利益之一。在青岛市,按照中发【2002】3号文件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已得到了较好解决;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军队转业干部没有得到解决。他们的诉求是和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一样的医疗待遇。他们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这就需要认真研究他们在军队享受的是什么医疗待遇,转业后他们应当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现在的情况又是如何,等等。
一、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在军队享受的医疗待遇
现行有效的有关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待遇的文件是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联字【1985】 1号《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该文件对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分为“看文件、听报告”,“住房建筑面积”,“工作用车”,“乘坐车船”,“医疗住院”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在“医疗住院”方面“按副师职干部对待”。
以上规定清楚表明,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享受副师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实际情况也是这样,例如,在海军四零一医院,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人员就诊和住院治疗所享受得待遇和副师职干部的医疗待遇是一样的。就诊,看的是专门的干部门诊;住院,住的是副师职的干部病房;年度体检也是同副师职一样的标准。
实际上,三总部政联字【1985】 1号虽然颁布于1985年,到现在已有26年之久,但从政策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其依然有效。军队从未出台新文件取而代之,一直是按这个文件来规范军队专业技术干部的待遇;就是在地方,也屡屡被提及,例如,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8】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8】8号文件做好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就明确列出了【1985】政联字1号文。因此,这个文件的现实有效性毋庸置疑。
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的规定
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政策,是一切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具有上位法意义的中央政策。其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二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三条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里所说的军队转业干部,既包括按行政职务移交的,也包括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这里关键的问题是文中“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是何含义?关于“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现在虽然还找不到国家和军队关于军队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在职务上一一对应关系有明确规定的文件,但是,自建国以来,军队行政干部和国家干部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对应关系,至少在军以下是明确的,这是在军队和地方达成共识,从未改变。即:军—省(部),师—地(厅),团—县(处),营—乡(科),连排—办事员。关于“同等条件人员”,可以理解成先前转入接收安置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即原来是军人,现在是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比如,一个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他的“同等条件人员”就应该是先前转入该接收安置单位的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或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制度是80年代建立的,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与地方干部以及地方技术人员都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只与军队行政干部在政治、生活(包括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上有直接对应关系,这些都在军队相关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如,在三总部政联字【1985】 1号中规定了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五个方面的待遇,其中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享受副师职干部的医疗待遇。在总后勤部【2000】后财字第18号《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中,对住房补贴进行了规定,其中,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享受与副师职干部一样的住房补贴。在不同时间阶段的工资标准文件中,规定了军队干部的工资,其中,技术6级对应正师,技术7级对应副师。
因此,在医疗待遇上,可以得出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与地方干部的这样一种间接对应关系: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副师级—副厅级。
三、现在的情况
(一)青岛市行政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
2004年,青岛市发布青卫保健字【2004】 1号《关于调整保健类别和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副师职领导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由2类保健调整为1类保健。”
在此之前,2002年1月13日,青岛市发布青卫保健字【2002】 *号《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人员保健待遇的通知》,其中规定:“根据《关于对青岛市一、二类保健干部范围调整的通知》(青卫保字【1998】1号)文件精神,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任职的,正师职享受1类保健待遇;副师职享受2类保健待遇。”
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之所以由二类保健待遇调整至一类保健待遇,这是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据理力争的结果。他们的理由就是两个:一是军队副师职对应地方副厅(青岛市正局),二是中发【2001】3号的明确规定:“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
(二)青岛市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
按照安置的渠道,军队转业干部分为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类,同样,在理论上讲,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也有两类,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类。据了解,青岛市尚没有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所以,这里只讨论青岛市计划分配的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的情况。
2004年,青岛市发布青卫保健字【2004】 1号《关于调整保健类别和范围的通知》,其中规定:“转业到地方的军队技术干部执行青岛市的知识分子保健待遇。”据了解,青岛市的知识分子保健待遇中规定:年满55周岁的正高职称享受2类保健待遇。
在此之前,2002年1月13日,青岛市发布青卫保健字【2002】 *号《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人员保健待遇的通知》,其中规定:“部队专业技术7级以上且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转业干部或交地方管理的部队专业技术干部,按照青岛市《关于调整知识分子保健范围的通知》(青卫保字【1999】6号)执行,享受2类保健待遇。”
比较2004年的文件和2002年的文件,对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前者无疑是一个倒退。军队的高职系列中,工程类没有正高职称,只有副高(高级工程师),仅教学类、医学类有正高职称。实际上,转业的专业技术干部正高职称几乎没有,那些分配在政府机关的以后也没有机会再晋升为正高职称。这样不仅使绝大多数的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被排除出所谓的“知识分子保健待遇”的2类保健之外,而且人为地把军队享受同一待遇的同志进行了切割。这里还需要指出:将军队专业技术干部与地方知识分子进行简单的类比,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并没有得到任何国家政策的支持,仅仅是地方政府的行为。
同时,还应该注意到,在2002年的文件中,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其身份不论是军队转业干部还是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退休干部,待遇是一样的。
此外,虽然青岛市没有自主择业的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无法讨论其医疗待遇情况。但是,有其他地方按副厅医疗待遇的证据。例如广州市的,这里摘录广州市2009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2001至2007年度广州市市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更换公费医疗证的通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原军队专业技术5、6级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7级人员,换发本市厅局级优先医疗(速诊)医疗证(“70”字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原专业技术7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8、9级人员,换发本市处级门诊优先医疗证(“00”字头);以上人员须交本人公费医疗证和小一寸彩照一张。交材料时需填写选定增加的医疗点。”尽管现在还找不到广州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的文件,但据此可以推断:广州市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是相同的,因为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军队转业干部。
(三)、青岛市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情况
2000年开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陆续移交地方。按照青卫保健字【2002】 *号《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人员保健待遇的通知》的规定,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享受2类保健。这个规定理所当然地受到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离休退休干部的激烈反对。经过不懈的努力(市政府有关文件就有十多份),终于在2007年得到了解决,和副师职离休退休干部一样,享受到了1类保健。(详见青岛市市政府会议纪要【2007】0108号《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军队离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保健待遇问题的会议纪要》)。
问题得到解决的关键是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政干发【2007】167号《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文件重申: “根据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将退休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医疗照顾待遇的职级对应明确如下:技术4、5级和正局级享受正师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通;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享受副师职退休军官医疗照顾待遇;技术8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正处级享受正团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技术9级和副处级享受副团职退休军官的医疗照顾待遇。” 文件明确规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待遇。其中军队退休干部,包括退休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文件的逻辑关系十分明确: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和副局级对应副师职军官医疗待遇,副师职退休军官对应地方副厅(青岛市正局)医疗待遇,所以,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也对应地方副厅(青岛市正局)医疗待遇。
这个文件中的“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就是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联字【1985】 1号,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到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医疗待遇职级对应的相关文件。
(四)、山东省省直和中央驻济单位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的情况
2008年4月,山东省保健委员会发布《山东省省直医疗保健证办理、使用须知》,其中规定:“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享受副师级待遇(中级职称、技术6级,副高职称、技术7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地方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保健待遇的年限统一划定保健范围。”据了解,这个年限和青岛市一样,也是55周岁。
按照这个规定,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军队转业干部在55周岁时就能享受到地方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保健待遇。
四、对青岛市主管部门有关答复意见的讨论
在2010年8月下旬的一次网络在线问政访谈中,青岛市主管部门----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回复。众所周知,青岛市各单位都十分重视网络在线问政访谈节目----主要领导在前台与网友交流,机关各处室在后台准备答案(实际上在此之前已准备了很多问题和答案)。此回复可以说是青岛市主管部门的正式回复,因此需要认真研究。现将问题与回复全文复制如下:
与人为善35266: 尊敬的领导:
我是06年转业的军队副师级专业技术干部,按部队有关规定,我们的医疗保健与部队行政副师级干部是一样的,转业到地方后,原部队行政副师级干部享受青岛市一级医疗保健,而我们专业技术副师级干部,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同样的时间,退休进青岛市的,也已享受青岛市一级医疗保健,转业到地方的副师级技术干部医疗保健问题希望也能尽快解决。谢谢!
领导: “与人为善”网友您好!
首先,军休干部医疗待遇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牵头落实,军队转业干部与军休干部医疗待遇分属两个体系,政策不同,两者间没有比照性。
其次,中央、省干部保健部门没有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职级在地方享受医疗保健待遇。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军转师职行政干部享受了医疗保健待遇,市保健委员会已经着手对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理顺,您所提出的军转技术干部医疗保健待遇问题将在调整理顺时一并考虑。
在讨论领导的回复之前,必须指出“与人为善35266”网友使用的 “副师级专业技术干部” 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应为“技术7级高职专业技术干部”,因为没有任何军队总部机关文件有“副师级专业技术干部”一说;如果非要说上“副师级”,是不是可以这样说:“享受副师级医疗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其包括技术7级高职和技术6级。
对于回复的第一段“首先”,领导说的对:在管理上军休干部是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牵头,军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的确有文件(政干发【2007】167号)。但最后一句结论“政策不同,两者间没有比照性”就有商榷的必要。“政策不同”,是什么层面的政策不同?若说国家层面,军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在政干发【2007】167号文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技术6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7级和副局级享受副师职退休军官医疗照顾待遇”;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在中发【2001】3号也做了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虽然没有规定到技术6级、技术7级高职的具体层次,但其精神是明确的,与军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的政策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层面,有关军队转业干部与军休干部的医疗待遇是一致的。在青岛市层面,现在的政策的确不一样: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的是处级医疗待遇,而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军休干部享受的是正局级医疗待遇。实际上,在2002年,青岛市的文件规定他们都是享受相同的2类保健待遇。如果非要说成“政策不同”,只能说,对于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青岛市的政策与国家的政策不同。至于“比照性”,他们在军队都曾经是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专业技术干部,只不过离开军队进入地方的途径不同:一个是转业地方继续工作,一个是退休后移交地方管理。军队专业技术干部是同一性质的人员,他们的各种待遇是由军队和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不能因为其来到地方的渠道不同而导致其医疗待遇的变化。在中国干部福利制度中,有这样一个原则,只要这个干部不犯降职降级的严重错误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他的福利包括医疗待遇,不应发生被降低或被取消的后果。这里,恳请领导研究一下政干发【2007】167号出台的背景以及其中的逻辑关系,回想一下自从青岛市接受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以来,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退休干部的要求和他们的理由。就会发现,他们的要求和理由与转业到地方战友提出的要求和理由完全一致。
对于回复的第二段“其次”,如果领导说的意思是国家没有像政干发【2007】167号那样明确写明对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医疗待遇的文件,这是对的;但我们清楚的知道国家是有政策的,这就是中发【200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医疗待遇的规定。山东省也不是像领导说的那样没有文件,而是有文件。2008年4月,山东省保健委员会发布《山东省省直医疗保健证办理、使用须知》,其中明确规定了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的医疗待遇,其虽然也不符合中发【2001】3号的规定,但毕竟比青岛市的要好一些。同样在没有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针对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具体规定的前提下,青岛市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了青岛市1类医疗保健待遇,真是令人高兴,这完全符合中央政策,即中发【2001】3号文件。在这里,再次恳请领导回顾一下您所讲的“历史原因”,想想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要求得到相应医疗保健待遇的理由,以及青岛市为什么满足他们愿望的原因。
在领导的回复中,很高兴得知“市保健委员会已经着手对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理顺”,非常好。希望在调整理顺的过程中,认真贯彻中发【2001】3号文件、政联字【1985】 1号和政干发【2007】167号精神,落实好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
五、结论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要求享受与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相同医疗待遇是有充分理由的。一是三总部政联字【1985】 1号文件规定,在军队,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与副师职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二是中发【2001】3号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三是享受同样医疗待遇的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退休干部已享受青岛市1类保健。所以,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理应享受青岛市1类保健。
2、尽管中央的政策十分明确,但在青岛市的落实需要时间。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庄严承诺,应该得到兑现。副师军队转业干部2002年确定的是青岛市2类保健待遇,经过不懈努力,在2004年才得到解决,确定为青岛市1类保健待遇,时间2年左右。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退休干部,从2002年到2007年,经过不屈不饶的反映(据说惊动了军委胡主席办公室),问题才得到解决(由青岛市2类保健待遇调整为1类保健待遇),时间5年左右。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在2002年享受青岛市2类保健待遇,2004年又给取消了(绝大多数人享受不到了),在此期间,大家一直在反映,问题到现在也没有解决。
3、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要求享受与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相同医疗待遇的要求最后实现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一是国家加大对地方贯彻中发【2001】3号的督促检查力度,纠正地方政府的违反政策行为。二是青岛市政府认真领会中央政策精神,主动改正。以上两条在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不断深化的前提下,完全值得期待。三是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军队转业干部依法积极反映问题,得到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促使问题的解决,在这方面副师职军队转业干部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技术6级和技术7级高职退休干部已经树立了榜样。
参考材料:
1、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政联字【1985】 1号《关于印发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政治、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
2、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3、山东省政府鲁政发【2008】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8]8号文件做好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4、总后勤部后财字【2000】第18号《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5、青岛市青卫保健字【2004】 1号《关于调整保健类别和范围的通知》
6、青岛市青卫保健字【2002】 *号《关于明确和调整部分人员保健待遇的通知》
7、广州市2009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2001至2007年度广州市市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更换公费医疗证的通知》
8、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政治部干部部政干发【2007】167号《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待遇职级对应问题的通知》
9、山东省保健委员会2008年4月发布的《山东省省直医疗保健证办理、使用须知》
10、青岛市卫生局2010年8月“网络在线问政访谈”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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