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
近日以来,记者经常接到不少老年人投诉保健品违规宣传自己被骗,甚至购买名为“神药”实际上是非法药物(即没有正规生产批号)的经历。以下一一给出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套路。
主骗中老年人
《大河健康报》读者张大爷曾经拿着一盒“降压药”来到报社,讲述了自己的受骗经历。“宣传页上写着可以免费领取降血压药。我和老伴都是高血压,所以就按照上面的地址去了。现场是一家宾馆会议室,到场后,工作人员十分热情,一口一个‘叔叔阿姨’地叫着。”
张大爷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看到年轻人和自己亲近都很开心。但当他想领取药品时,对方表示“领取的药品疗程太短,基本起不了效果,需要多疗程使用,并要我们先听讲座。讲座一开始还算正常,但随后就慢慢地开始宣传正规治疗的副作用,例如降压药会引起肾脏损伤,仅仅是扩张血管治不了病等。随后,就开始推销他们的保健品,并且说保健品没有副作用,能治好高血压,还有什么买5盒送2盒的活动。当时那里有不少老年人直接掏钱购买了。我和老伴禁不住诱惑,花了1000多块钱买了几盒药。回家停了降压药,吃了几天保健品,发现没什么效果,血压却有点升高,老伴还出现了头晕的症状,就打电话给那个销售人员,对方的回答是:‘药物需要连续使用才能最终起到疗效’。于是,我们又买了1000多元的保健品。后来听说,凡是没有‘蓝帽’(保健品标示)的保健品都是不正规的,而这个保健品上根本没有蓝帽,所以就打电话质问销售员,对方语气立马变了,要么说没时间,要么直接不接电话,最后我们找到地方时,发现对方早已退房走了”。
攻击药物副作用是重点
后来记者了解到,这是保健品营销通常的宣传思路。张大爷提到的直接掏钱的老年人很可能是销售方安插的“托儿”。
其实,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但只要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治疗,疾病完全能得以控制,且副作用很小,即使出现并发症,也是因为没有较好地控制病情,使得疾病恶化导致的。“对肾功能正常的人来说,降压药控制了血压,是能保护肾脏的,长期高血压不控制才会损伤肾脏。”河南省人民医院高血压科主任王浩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
疗效明显定有非法添加
一般来说,违法保健品分两种,第一种是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产品多由蔗糖、淀粉组成,既治不了病也害不了人。第二种是吃了以后效果非常明显,尤其是一些标榜降血压、降血糖、治疗冠心病的药品。
那么,为什么这些保健品的“疗效”这么明显呢?“肯定是非法添加,例如,很多违法保健品中都添加有胰岛素增敏剂罗格列酮,这种药降血糖效果不错,但副作用较大,会增加患者心肌梗死、充血性心衰的风险,已经被卫生部门严格管控(只能在其他降糖药无效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目前有更安全的吡格列酮替代其使用。但是,很多违法保健品中仍然添加大量罗格列酮。”郑州人民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于江红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
也有患者指出,既然服用这些保健品能控制血压血糖,那继续用不就行了?“虽然能控制,但这些保健品中到底非法添加了哪些药品,剂量是多少都不知道,对身体的损害也是未知数。”于江红说。
广东健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宏友表示,所有正规的保健品都只能起辅助营养的作用,或者是配合药物进行一些保养,保健品不可以替代药物进行治疗。保健品更适合一些有经济实力、对自身生活质量有更高要求的人服用。
保健品没“蓝帽”就是假货
那么,如何知道一个保健品是否合法呢?首先,正规保健品必须有“蓝帽”标识,包含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例如国产保健品,批号是国食健字+G+批准日期,进口保健品则是国食健字+J+批准日期,并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字样。
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进行查询。输入产品的名称或者批号进行查询,只要查不到,就可断定这是假冒产品。如果能查到,则能在查询处看到该产品的功能范围,只要国家批准的范围和商家宣传的不一致,即可断定产品存在虚假宣传。
2、会销模式保健品违法吗为什么会被抓获
会销模式是违法。
会销,顾名思义是通过会议营销。主要是对特定消费群体,以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的方式销售产品。而这种普通的营销模式,却被不少不法保健食品企业盯上,成为其牟取暴利的重要方式。
从事会议营销的保健食品企业鱼龙混杂,有些企业夸大、虚假宣传,利用赠送产品、免费吃饭、免费旅游等手段吸引消费者购买伪劣产品,产品价格远高于同类产品。
(2)保健品宣传违法扩展资料近年来,向老年人销售保健品的“会议营销”骗局成为社会问题,因为无法找到“会销”团伙的真实地址,子女发现父母受骗上当后难以维权。而“会销”团伙换个酒店又可以继续招摇撞骗,难以现形。
广州年过八旬的张奶奶被人介绍参加“68元畅游惠州三天两夜”,之后和其他老年团友被拉入某酒店举行的保健品营销大会,收了免费礼品,又被一群青年“干爹干妈”叫得耳热。
这些老人每人掏了几千或上万元购买了一堆“三无”保健品。等张奶奶子女找到该酒店时,“会销”人员已人去楼空,酒店方表示,只是出租场地,与那些人没有关系。
“会销”的核心是会场,一个高端的会场是“会销”团伙骗局的一部分。为此,《广东省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规定,非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核准的经营场所。
如使用宾馆、酒店、影院或其他非注册场所举办保健食品会议营销宣传推广的,不得进行现场销售活动。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管住会场是管住坑老骗老行为的关键。然而对于那些擅长打游击的“会销”团伙来说,这一点不难规避。离开“会销”现场。
附近很多地方都有不法分子“殷勤”地为老人提供销售服务;即使销售骗局就在现场进行,如果没有人举报,也难以对其进行查处。
3、违法经营保健品,会受到什么法规处罚?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4、保健品宣传不孕不育违反广告法吗?
保健品商百家宣传都违法,不涉及虚假宣传的保健品商家,我还从来没度见过!
如果按照真实情况宣传,他们生产的保健品,谁还会买?
天底下任何回保健品,都不可能存在任何的治疗作用,答这是常识!
如果你明白这一点,你还会买保健品?
5、保健品虚假宣传案如何处理?违反了什么法律?
这样算起来这些东西应该属于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吧?那应该是谁处理?适用哪些法律...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根据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包含哪些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7、如何防范保健食品非法宣传功效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个靠个人没办法防犯,如果您不想被干扰,就直接无视,来电话拒接并拉黑。现在国家有《广告法》严控保健食品的功效宣传,电视上已经基本见不到那种过于夸大的广告了,但网络尚未自有严格的法规,只要尽量不信谣不传谣就基本不会了,另外要防范老年人被洗脑,特别是一些百无良公司暗地里用一些小恩小惠拉老人去度培训,用一些低级伎俩展示自己的特效,老人很容易上当。
8、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8)保健品宣传违法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9、关于保健食品的广告语中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有哪些
2019年8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名为《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的公告 。公告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包装上需要注明:“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的警示用语。同时公告中还对警示用语的字体大小、标注位置做了明确规定zd。
多少科普工作者都曾反复强调,保健食专品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但收效甚微。要知道把保健食品当药吃,并不是简简单单花钱那么简单。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这些需要长期靠药物维持身体稳定的人群来说,贸然停药无异于在刀尖上起舞,病情随时可能恶化。
这则公告一发布,相信很多保健食品生产与销售商,都会适当调整、收敛自己的营销手段。“保健食品不是药”的观念也必将深入人心,让消费者更加明明白白的消费。
我们也能看出,监管部属门对于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决心!相信假以时日,“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能和“吸烟有害健康”一样,深入人心!
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功效和适用人群不同,安全性也不同。保健食品不是药,不能把保健食品当药吃!
10、违法保健品广告中的保健品违法吗?
违法保健品广告是违反了广告法,如果其保健品不涉及质量、数量、价格疗来效(保健效果)等方面,则保健品本身不违法,只涉嫌广告违法;如果保健品本身的产品标注、数量、源质量、保健效果等就有问题,而在广告宣传的有关方面不涉嫌违法,那百这款产品为本身就是违法性质,与广告无关;如果产品本身和广告宣传上均有违法现象,那么就可以说是违法的产品又加上了违度法的宣传。至于说某中违法产品广告所宣传的保健品,如果质量上没有问题,应该还是可以针对问性使用(或者服用)答的,如果产品质量有问题,那即使是广告不涉嫌违法,这款产品都是不能使用(服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