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卫生法是什么
卫生法律法规目录
(截止至2006年6月)
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 行政法规
1、传染病防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2、放射卫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4、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
5、医政卫生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6、职业卫生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7、学校卫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化妆品卫生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9、食品卫生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三、 部门规章
1、传染病防治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鼠疫地区猎捕和处理旱獭卫生管理办法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2、妇幼保健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3、职业卫生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4、医政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暂行办法
医疗事业单位年薪制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血站基本标准
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试行)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脐带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卫生部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通知
5、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7、放射卫生
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治疗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8、消毒监督管理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消毒管理办法
9、学校卫生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
10、综合类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援外医疗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卫生部决定废止和失效的卫生部令目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规定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
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
11、科技教育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中医药国际科技学术会议与展览管理细则
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
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中医药科研实验记录规定
12、化装品卫生
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13、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四、 部分规范
[综合类]
[职业卫生]
[医政监督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
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基本规范(试行)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消毒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内镜清洗消毒机消毒效果检验技术规范(试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科技教育]
[公共场所卫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放射卫生]
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传染病防治]
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规范
五、 国家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条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通用名称。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
第五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简述孕期妇女保健的措施简答题
一:女性孕期保健之一:防病和合理用药
1、妊娠期间孕妇一定要谨慎用药,尤其是头三个月,正是胎儿各器官发育和形成的重要时期,此时胎儿对药物特别敏感。有些药物可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由于胎儿的代谢和排泄功能不健全,容易造成药物蓄积中毒。导致胎儿损伤或畸形的药物很多,例如四环素类药物能引起胎儿骨骼发育障碍,牙齿发育不良、变黄;链霉素和卡那霉素可引起先天性耳聋及肾脏损害;镇静药如利眠灵、安定片等可引起先天性心脏病、发育迟缓;有些激素类,抗癌、抗结核药物能引起各种胎儿畸形,甚至死胎。孕期用药影响胎儿发育,必须引起重视。如果非用药不可时,应在医生指导下,尽量少用或有选择地合理用药。
2、孕期要注意卫生保健,预防各种疾病。尤其预防流感、风疹、带状疱疹、单纯胞疹等病毒的感染,这些病毒对胎儿危害最大,可通过胎盘侵害胎儿,导致胎儿生长迟缓,智力缺陷,各种畸形,甚至引起流产死胎等。因此,孕期预防疾病防止病毒感染非常重要。
二:女性孕期保健之二:避免致畸因素的影响
1、孕妇大量饮酒不仅能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性肝炎、肝硬化,还会造成子女智力低下。酒精对生殖细胞有不良作用,使受精卵质量下降发育畸形,此时受孕,孩子出生后可引起“酒精中毒综合症”,出现:体重轻、中枢神经发育障碍,可有小头畸形、前额突起、眼裂小、斜视、鼻梁短、鼻孔朝天、上口唇内收、扇风耳等怪面容,甚至还有心脏及四肢的畸形。酗酒的妇女所生婴儿畸形危险性,比不饮酒妇女高两倍,为了孩子的健康,孕妇不要饮酒。
2、孕期要避免接触放射线,尤其是前三个月。因为,越是妊娠早期,对射线越敏感,胎儿受害越重,放射线可引起胎儿畸形,如无脑儿、脊椎裂、唇裂、腭裂等。所以,怀孕6周以前要绝对禁止射线照射。
3、孕妇吸烟不仅影响自身的健康,而且直接影响胎儿的发育。烟草中有20多种有毒物质,其中尼古丁的毒性最大,它可以通过胎盘直接进到胎儿体内,使胚胎发育缓慢,引起畸形,流产及先天性心脏病等;由于胎儿的肝脏解毒能力差,烟雾对胎儿的肝脏也有损害;胎儿的大脑受到烟中有毒物质的毒害,会使智力发育迟缓,甚至死亡。据统计,每天吸烟10支 左右的孕妇,发生畸形儿的危险就增加10%;吸烟超过30支,则畸形儿发生率可增加到90%,另外,孕妇由于别人吸烟而吸入的烟雾对胎儿也是有害的。
三:女性孕期保健之三:选择最佳受孕期
已婚妇女的最佳受孕年龄为25—29岁,男子30—35岁。因为这一时期是身体最健壮,精力最旺盛时期,对胚胎的形成及胎儿生长发育非常有利。受孕的最佳月份是7、8月份。因为此时正是蔬菜、水果比较丰富的季节,能够满足孕妇和胎儿对早期营养的需要,妊娠中期是胎儿发育旺盛时期,需要大量营养,这时正值秋天,气候宜人,有利于孕妇摄取顺口清爽的营养食物,能够供给胎儿足够的各种营养物质,保证胎儿的生长发育。分娩时又适逢大地回春,正是大自然生机勃勃的美好季节,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和抚育。在夫妇双方的智力、体力、情绪最佳时受孕的孩子一定会聪明健康。
四:女性孕期保健之四:加强营养
妇女怀孕后,不仅本身需要足够的营养,而且还要满足胎儿生长发育需要的营养。孕期是胎儿脑细胞、神经细胞、骨骼生长的重要时期。因此,孕妇要多吃含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及碳水化合物充足的食品。如鸡、鱼、肉、蛋、动物肝脏、豆制品、奶粉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为孕妇和胎儿提供足够的营养,与此同时,孕妇还要适量地晒晒太阳,以利于钙的吸收,促进胎儿骨骼发育。孕妇营养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总之,孕妇的饮食要各种营养搭配,品种多样化并易于消化。只有这样,才能营养全面,保证胎儿的健康。
五、女性孕期保健之五:孕期节制夫妻性生活
妊娠期间要注意节制夫妻性生活,这是影响胎儿生长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妊娠早期3个月内要避免性生活,以免子宫收缩引起流产。为了防止早产和胎盘剥离、出血危及母子生命,妊娠未3个月要禁止过性生活,以保证生一个健康、聪明的小天使。
六、女性孕期保健之六:胎教与优生
妊娠期间适时适度地对胎儿进行教育和训练,这有利于孩子的后天发育,是早期教育的起步。胎儿在第4周时神经系统开始形成,第8周时大脑皮层开始出现,24周以上的胎儿大脑发育已接近成人。此时胎儿在母体中已经有完整的听觉、触觉、能对环境条件的刺激做出反应。胎儿在母腹中能接受“教育”,进行“学习”,并形成最初的“记忆”,具备了接受教育的条件。孕妇应不失时机地调适情绪,经常聆听优美的音乐,用娓婉的音调给胎儿唱歌、朗诵诗歌散文等,形成良好的应激反应,维护母子的生理心理健康,使人的精神因素在胎儿时期就得到优化和美化。这有利于胎儿的大脑发育、智力发育、身体发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女性孕期保健之七:减少有害物质接触
1、妊娠期间由于体内内分泌功能改变,孕妇面部会出现色素斑。为了增加面部美,常用一些化妆品打扮自己。医学研究证明绝大部分化妆品都是由化学物质制成的。妇女在妊娠期皮肤尤为敏感。如果使用过多的化妆品会刺激皮肤引起过敏反应,化妆品中的有害物质通过母体皮肤吸收后还会间接危害胎儿。例如染发剂化学冷烫精不仅易使母体产生过敏反应,而且还会影响胎儿的正常生长发育。孕妇涂口红后,有些有害物质就会吸附在嘴唇上并随唾液和呼吸进入体内,使胎儿受害。所以妊娠期间最好不使用化妆品,如果使用了应以清淡为宜。
2、孕妇不宜饮含咖啡因的饮料。由于妊娠期间妇女的清除能力降低,饮料中的咖啡因在母体中积蓄,积蓄的咖啡因通过胎盘被吸收,影响了胎儿的正常发育,导致胎儿体重减轻。此外茶叶中含有鞣质,它能与铁结合,影响铁在肠内的吸收,诱发或加重孕妇的缺铁性贫血。所以妊娠期妇女一定要克服饮茶、咖啡、可可习惯,力求少饮或不饮。
4、2008年以后新修订的法律有哪些?
2 0 0 8年以来修改的法律与新法(根据全国人大网页归纳,不包括对条约的批准,可能有差错、遗漏)
★残疾人保障法 于2 0 0 8年4月2 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自2 0 0 8年7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新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防震减灾法(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修订)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新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邮政法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新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一、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三、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8月6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及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1984年9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人民武装警察法(新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
一、对下列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2.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七条。
4.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
5.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二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二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八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四百一十条
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二)将下列法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六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六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一条
三、对下列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六条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二)将下列法律中引用已纳入刑法并被废止的关于惩治犯罪的决定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九条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三)删去下列法律中关于“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并作出修改
4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七十条修改为:“铁路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走私的,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走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1.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下列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5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故意损毁、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聚众拦截列车、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不听制止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倒卖旅客车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铁路职工倒卖旅客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旅客车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款修改为:“隐匿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修改为:“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修改为:“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七条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七条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十一条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一条
6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九条
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6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条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条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六条
7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
7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条
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
8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
(二)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8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86.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7.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十三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88.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89.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90.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三条修改为:“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91. 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五、对下列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92.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93.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9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条修改为“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
95.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驻外外交人员法(新法)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岛保护法(新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修正案)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防动员法》(新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选举法》(修改决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4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监察法》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新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 0 1 0年6月25日通过,自2 0 1 0年1 0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新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预备役军官法根据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修正(自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5、卫生法律法规
6、新婚姻法2020年新规哪种病不能结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具体来说共列为以下几类: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之规定推定可知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温馨提示:
本回答的法律依据和引用的法规是
《婚姻法》
《传染病防治法》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
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千具体意见》
《母婴保健法》
《民法》
7、卫生法规有哪些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7-10-30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最新法规
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2008-7-21)阅58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21)阅295次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 卫生部(2008-7-17)阅55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2)阅4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10)阅3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2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治糖尿病宣传知识要点》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8)阅6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7-3)阅92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7)阅334次
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7)阅70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4)阅1252次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卫生部(2008-6-24)阅1459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等14个汶川地震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1)阅63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0)阅484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12)阅545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6-2)阅407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孔肯雅热诊断和治疗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9)阅1233次
关于印发《地震伤员康复指导规范》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8)阅1201次
关于印发《四川汶川地震伤员康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2008-5-27)阅635次
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 环境保护部等(2008-5-24)阅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卫生部(2008-5-23)阅1111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23)阅850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鼠疫等3种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1222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18)阅93次
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局(2008-5-13)阅666次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8-5-13)阅1118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2008-5-9)阅700次
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办公厅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2008-5-6)阅1414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08-5-6)阅1227次
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春夏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卫生部(2008-5-3)阅814次
8、中国的法律法规一共有几种?
中国法律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 1983年9月2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 2006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民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 2001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 1999年12月25日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 200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
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9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10年4月29日重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99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年8月29日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年12月25日 2002年12月28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 1983年9月2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 199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 1993年10月31日 1999年8月30日 2005年10月27日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1986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劳动法
最新更新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 2007年10月28日修正,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7日通过,1996年3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9、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多少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总共九章六十一条
10、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否已经废止?最新的版本是于何时修订的,是99版还是05版?
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抄健法》已经被废止,现行的是09版本的
中华袭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三百十三号
颁布日期:2009-08-27 执行日期:2009-08-27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度级别:法律
具体文本在 http://china.findlaw.cn/fagui/p_1/3534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