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实验动物人员的岗位津贴的法规,国外的也可
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实施办法
http://www.sydw.zj.cn/viewArticle.do?id=15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jincao.com/fa/law25.23.htm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http://www.baola.org/ShowContent.aspx?contentId=7
农业事业单位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的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http://www.bjcz.gov.cn/czjd/zgfl/t20040325_62291.htm
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是否有特殊津贴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3、有关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规定有哪些
一、劳动法并没有规定有害工种每月保健费用的,由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害工种的补贴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有职业危害工种的保护规定主要有: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津贴属于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津贴是一种补偿性的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在特殊的环境和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和额外支出的一种补偿。
2.大多数津贴所体现的主要不是劳动本身,即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差别,而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差别,主要功能是调节工种、行业、地区之间在这方面的工资关系。
3.津贴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往往是一事一贴。多数津贴是根据某一特定条件,为了某一特定要求而制定的,这与工资制度综合多种条件与因素的情况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在确定津贴的条件、范围、对象时,界限必须十分明确。
4.津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随着工作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而不象标准工资那样,一经确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难以变动。
从特殊工种岗位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的管理层次区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或地区、部门统一制定的津贴;另一类是企业自行建立的津贴。国家统一建立的津贴,一般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自建的津贴,一般在企业留利的奖励基金或效益工资中开支。
建立这种津贴制度对于鼓励职工到生产急需而工作条件又十分艰苦的地区或岗位工作,对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保证生产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4、关于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工津贴的问题?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劳发(1993)第150号 1993年3月12日) http://law.baidu.com/.html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http://www.lawyers.org.cn/laws/laws_32235.html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http://www.fullsense.com/Procts/Instry/ChemicalSafety/Information/
特殊工种名录
http://www.labournet.com.cn/other/teshugongzhong/
我妈妈以前也是类似的工种,不过1年工龄算一年半,所以我妈妈45岁就退休了。
5、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是什么意思
(一)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业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一般使用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食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 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的、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温、低湿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发放办法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所需经费
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1982年《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1983年《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办法<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和1997年《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即行废止。
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6、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具体分为:
1、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 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艰苦类别岗位津贴、奥运奖金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6)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7、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卫生津贴的通知
该发的补贴,国家一定会发放
如果是当地支付部门执行不利
可以去上访或者找媒体曝光
8、劳动法对在有毒有害的地点工作人员的待遇补贴?
1、这种情况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不是设法要求一点津补贴的问题,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是应当由权威机构查清危害源和危害程度,由有关部门有理有据的依法进行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危害。2、你首先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你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通过监督检查和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会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4、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可依据《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有岗位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治疗或保健,造成危害经鉴定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