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药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和卫生许可证及生产许可证的关系区别?
食品药品,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和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他们还是有区别的,食品这个
2、如何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1、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百司名称预先核准。2、核定名称后带其资料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的地区是食度品药品监督部门)问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上针对的是销售保健品答的单位,如果涉及生产,需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专理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具体流程以当地属公示的信息或者向行政机关进行咨询。
3、销售保健食品需要办卫生许可证吗
销售保健食品要办理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国抄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其中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3)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扩展资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申办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
同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同一地址或同一生产、经营环境只能办理一个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参考资料 网络 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4、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 和生产许可证 是一个东东吗 网上看来看看去搞糊涂啊 另外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是啥
当然不是一回事。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是指GMP证书,比如鲁食健字第****号,有个标志,就是平常说的蓝帽子标志。是在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办理。
2、食品生产许可证指的是食品加工销售的公司必须有的证书,产品上有"QS"标志,比如QS3700 0501 0008,是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认证的。
5、已经有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否还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必须要办理的。
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由申办者所在地的工商局办理,并颁发此证书。而食品卫生许可证申办者所在地的卫生局办理,并颁发此证书。它不是一个系统的。前者是与国家税收息息相关的行政许可,批准后申办者方可经营。而后者是对经营场所和经营的产品的卫生条件的评价,批准后申办者方可销售。
北京奥达康 leo-chen
010-64823508、 64823608
6、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什么资料
你好,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需要以下资料: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拟销售清单。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在原企业增加保健食品经营范围的,只须提交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①履历表;②身份证;③任命通知书或股东协议书。 5、企业负责人资格证明:①履历表;②身份证;③任命书(具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 6、质量负责人:①履历表;②身份证;③学历证明;④劳动合同和聘书。 7、营业场所有效使用证明材料。 8、经营场所和仓库(贮货区或柜)总平面图,包括摆放、存放区划图。 9、保健食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包括卫生管理机构、人员培训及体检记录、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等)。 10、许可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材料要求: 所附的资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所有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逐页签字。
7、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卫生许可证不需要办理了吧。您说的是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品的蓝帽子吧。现在对于保健品办理QS要求比较多,要看您是什么产品,不一定都能按照QS申报,很多必须按照保健品申报。
8、生产保健食品需要达到什么许可条件?
生产保健食品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