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公布的药食同源物品 可用于保健食品物品的名单中没有看到香叶(月桂叶),请问食堂可以以使用吗?
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辅料名单(87种),确实没有香叶,但是香叶作为食品的辅料和作料使用历史悠久,个人认为食堂是可以使用的。
比如:冬虫夏草也不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辅料名单(87种)之内,但是冬虫夏草老鸭汤是很多饭店的一道名菜。
比如:春季常吃的凉拌菜马兰头,也是一道时令菜,其实马兰是一味中药,据分析马兰头嫩茎叶含水分、钙、磷、铁、胡萝卜素、钾、维生素B、尼克酸等。中医认为马兰头性味辛凉、微寒,有清热解毒、凉血止血、利湿消肿之功效。主治咽喉肿痛、痛疖疗疮、黄疸、水肿、痢疾、淋浊等症。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
食品饮食中添加香叶,只是作为调料或配料,而且香叶也不是限制使用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时不应该对此处罚。因为香叶虽是药品,其实药用的并不多,更多是作为香料使用。而卫生部公布的87种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原辅料名单已经是第4次调整,还不是完全合理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比如:山药,既可以作为药品,又是很平常的食品,又如:茯苓,北京有名的点心茯苓饼,就是添加茯苓作成的。可是山药、茯苓都不在那87种之内。北京的茯苓饼还在卖,也没有处罚嘛。对于不懂行的死板硬套的人来讲这些就讲不明白了。 个人只能说政策和法规在实践中是逐步完善,逐步合理的,我们只能期待有更多的业内人士提出问题,政策法规才能逐步完善。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药食同源物品的区别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质,国家有明确目录,主要都是可以作为中药使用的植物部分。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可以用于保健食品或药品,使用需国家批准,而后者作为普通食品,可以不经国家批准直接销售使用。具体供参考:1.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114个):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需提供可使用证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门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胡芦巴、茜草、荜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2.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质(87个):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3、药食同源属保健食品吗?
申请了国家药监局批号的就属于保健食品,反之是QS认证的就是食品,是不是保健品就看有没有这个批号了
4、石斛是药食同源吗?
药食同源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中药材 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一起制定的既可做药材入药、又可作为普 通食品食用的中药材目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铁皮石斛还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 的物品名单,而是被列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5、川贝属于药食同源吗
药食同源问题怎么破?
——从食药总局对于蜂胶与川贝两份定性批复的不同所想到的
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王涤非
一、药食同源是中国食品之特色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中医药亦是其中历史悠久的内容之一。“药食同源”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有些食物它同时也是药物,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因为中国古代医学家将中药的“四性”、“五味”等理论也应用到日常食物当中,认为每种食物也具有这些性与味。“药食同源”概念的存在不仅说明某些中药与食物是同时起源的,用今天的管理眼光看,亦可理解为它们是跨界的。
在食品药品管理中,蜂胶与川贝的属性有两个不同的归类,其一是药品,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所收载,它们是中药材,可经加工炮制为中药饮片;其二是保健食品原料,被原卫生部颁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2002年)所列载,可被用于生产保健食品。
以法律的眼光观察上述两个归类,分别是药品类与食品类。关键问题在于,现实中的很多物品(物品系《食品安全法》用词)同时具有这两个属性。在食品领域,以普通食品的名义来生产蜂胶和川贝显然是违法的,违反了关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性法律规定,笔者使用“普通食品”一词仅为了说明与保健食品之区别,其实法律上并无此称谓。
二、蜂胶与川贝也是药食同源物品吗
法律给药品与食品的定义很明确,药品是由《药品法管理》定义,食品由《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定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正因为有上述法律条款,使得食品与药品有了一定的交集,即药食同源物品的合法定位。法律授权国家卫生部门遴选药食同源物品目录,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文件的附件中列明了有关物品,附件1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附件2为“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当前错误的理解是,认为仅附件1中所列的物品是药食同源物品,而附件2所列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并不是药食同源物品。这个理解是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意相悖的。
按照法律原意理解应当是,附件1中所列的物品是可以通用于普通食品以及保健食品的药食同源物品,而附件2中所列的是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食同源物品。两者的区别是适用于食品中的普通还是特别的品类,而普通与特别的边界是国家实施的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按法律规制的保健食品为特殊。
所以,蜂胶和川贝也是药食同源物品。
三、对蜂胶定性批复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给出了食品的定义与禁止性规定。可以明白无误地看出,食品是保健食品的上位概念,保健食品也是食品。
由于法律有禁止性规定,食品中不能添加药品,那么保健食品能够用的原料只能是食品。但法律同时又明确,有一部分药品同时也具有食品属性,那么这些被称为药食同源的物品从食品法律的角度去看,就是食品(包括食品原料)。这部分“双跨品种”的身份取决于行政认定,系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技术性规范文件来发布。
又因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管理区别,可用于保健食品的药食同源物品在现实的普遍使用过程中还须经过行政许可门槛,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现行名单即51号文的附件2)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如需开发此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性审查。
即便在用于保健食品的药食同源物品进入普通食品时有法律限制,也不能否认这部分物品的食品属性。一是它们若无食品属性就不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领域;二是它们的食品属性也并不因被药典收载而改变。
用未经安全性审查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从事普通食品生产的违法现象多发,这一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依法对食品生产者课以行政处罚,处罚理由是“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四、对概念的理解差异造成分歧
当前在食品药品执法界,大家对药食同源的概念存在理解上的差异,甚至连同一监管部门内的不同机构(如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监管二司与法制司)也会对此产生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了执法处理原则的根本分歧。
比如,最近食药总局关于销售罗恩蜂胶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 [2015]304号)中指出,对以食品名义进口或者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获得保健食品批准的蜂胶产品建议按《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违法添加药品进行查处。笔者认为,这样的批复意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忽视了蜂胶的药食同源性质,蜂胶产品在食品法律中应作为食品而不是药品来定性。
而在同期的另一个批复中,关于对成分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法函[2015]287号)中,则采用的是本文所论述的观点,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进行处理川贝枇杷汤产品。
药食同源难题如何破?很简单,只要牢牢把握食品法律的立法原意,抓住核心全面分析,而不是片面地纠缠只言片语,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6、【法律咨询】普通食品中使用了规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药食同源的产品做为原料。
你好,
问题一:法律是规定不允许用保健食品的添加药食同源的产品做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的,因为有些保抄健食品里素材是有微毒的。如果参入的原料对人体没有毒性或影响到人体健康的,百那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问题二:如果因此所生产出来的食品对人体没毒或没影响人体健康的,也就是不会造成人体健康损害,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侵权的,即使度被诉至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支持的索赔诉求的。如果对人体造成损害,那么就是侵权了,这就要根据侵权情况和人身损害情况而定赔偿数额的。
谢谢。。。。。。。。
7、哪些是药食同源的食物
药食同源的食物有很多,包括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土人参(人参菜)、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
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等。
(7)药食同源与保健品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