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孕维宝是什么?
是“围保”不是“维保”哦 围产保健,是从怀孕开始就要对母亲、胎儿以及新生儿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措施,甚至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都与其有关。因为婚前保健的目的,就是要了解男女双方是否适合婚配;是否有遗传性疾病,或遗传性家族史;有无其它急慢性疾病;生殖器官是否正常等。而孕前保健的目的就是要使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在身体、精神、心理和环境等达到最佳状态时怀孕。如对有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长期服用雌激素类避孕药的妇女,应知道必须间隔一段时间,待有害物质排出后再怀孕。以减少高危妊娠和高危胎儿的发生。
孕产期保健就是对孕妇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早期预防和治疗孕期并发症、合并症以及给予孕产妇在营养、生活、用药等方面的指导,使其顺利地渡过孕产期;对胎儿进行各种监护及预测,以便了解胎儿生长发育的情况,及早发现异常,如遇严重先天性畸形,可及时终止妊娠,提高出生素质及防止严重残疾儿的出生;对新生儿采取各种监护措施及护理,预防和治疗新生儿常见病,降低新生儿发病率和死亡率。
2、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
、孕前保健服务内容
(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针对存在的可能影响生育的健康问题,提出建议。
孕前医学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和影像学等辅助检查)应在知情选择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1.了解一般情况。了解准备怀孕夫妇和双方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重点询问与生育有关的孕育史、疾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饮食营养、职业状况及工作环境、运动(劳动)情况、社会心理、人际关系等(见附件1)。
2.孕前医学检查。在健康教育、咨询及了解一般情况的基础上,征得夫妻双方同意,通过医学检查,掌握准备怀孕夫妇的基本健康状况。同时,对可能影响生育的疾病进行专项检查。
体格检查:按常规操作进行,包括对男女双方生殖系统的专业妇科及男科检查。
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血糖或尿糖、肝功能、生殖道分泌物、心电图、胸部X线及妇科B超等。必要时进行激素检查和精液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广东、广西、海南等地的地中海贫血;可能引起胎儿感染的传染病及性传播疾病,如乙型肝炎、结核病;弓形体、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艾滋病病毒等感染;精神疾病;其他影响妊娠的疾病,如高血压病和心脏病、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三)健康指导。
根据一般情况了解和孕前医学检查结果对孕前保健对象的健康状况进行综合评估。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性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怀孕的夫妇进行怀孕前、孕早期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等。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的怀孕,避免大龄生育;
2.合理营养,控制饮食,增补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
3.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及时对病毒及传染性疾病已感染情况采取措施;
4.积极预防、筛查和治疗慢性疾病和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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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看待婚前健康检查与预防出生缺陷的关系
如果准爸妈在婚前和孕前就开始进行保健和咨询,这会是预防出生缺陷最有效、最经济也是最不痛苦的选择。
女性的最佳生育年龄是24岁~29岁,男性是25岁~30岁,社会竞争日益激烈,无论男女个人的自我意识普遍增强,结婚晚、生育晚已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这时候为了生育一个健康的宝宝,婚前检查和孕前保健显得尤为重要。
婚前认真对待,近亲不宜结婚
无论是单基因的或是多基因的遗传性疾病,都是由父亲或母亲(或双方都有)将其体内带有的致病基因遗传给了下一代。虽然,很多情况下父亲或母亲本人不会发病,那是因为基因在其体内是呈隐性状态;但如果父母双方都带有相同的隐性基因,情况就有所不同了,它将遗传给下一代,这样就容易呈显性的表现,也就容易导致发病。
而近亲婚配,由于男女双方继承了组成相近的上一代或近代基因,容易因为隐性不良基因的纯合产生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当然,如果夫妇中一方或双方有显性的遗传性疾病,下一代发病率则会大幅增加,甚至会导致下一代发病。
莫忘婚前检查,改正不良嗜好
婚前婚后是一段幸福而忙碌的时期,在这个时候,别忘了应注意一些问题。这段时期不宜太紧张和劳累,再去做一次婚前检查,这样可以避免一些自己并不太了解的遗传病或非遗传性疾病。还要改正自己的不良嗜好,如过度抽烟、酗酒。因为这些因素会干扰体内一些重要蛋白质的代谢而造成基因突变,使一些染色体断裂、错位、重复、缺失等而致畸。
5、详细论述婚前保健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婚前保健服务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婚前卫生咨询服务。[1]
(一)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1.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2.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3.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
婚前医学检查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应由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填写统一的转诊单,转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该机构应将确诊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原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根据确诊结果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保留原始资料。
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母婴保健技术鉴定。
4.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二)婚前卫生指导
婚前卫生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的以生殖健康为核心,与结婚和生育有关的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1. 婚前卫生指导内容
(1)有关性保健和性教育
(2)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3)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4)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5)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6)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2. 婚前卫生指导方法
由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婚前卫生指导的内容,制定宣传教育材料。婚前保健机构通过多种方法系统地为服务对象进行婚前生殖健康教育,并向婚检对象提供婚前保健宣传资料。宣教时间不少于40分钟,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婚前卫生咨询
婚检医师应针对医学检查结果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提出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交换意见、提供信息,帮助受检对象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适宜的决定。医师在提出“不宜结婚”、“不宜生育”和“暂缓结婚”等医学意见时,应充分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耐心、细致地讲明科学道理,对可能产生的后果给予重点解释,并由受检双方在体检表上签署知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