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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保健知识

发布时间:2020-07-25 04:02:08

1、如何处理人际关系

让人喜欢的26个原则,让你的人际关系更上一层楼
1.长相不令人讨厌,如果长得不好,就让自己有才气;如果才气也没有,那就总是微笑。
2.气质是关键。如果时尚学不好,宁愿纯朴。
3.与人握手时,可多握一会儿。真诚是宝。
4.不必什么都用“我”做主语。
5.不要向朋友借钱。
6.不要“逼”客人看你的家庭相册。
7.与人打“的”时,请抢先坐在司机旁。
8.坚持在背后说别人好话,别担心这好话传不到当事人耳朵里。
9.有人在你面前说某人坏话时,你只微笑。
10.自己开小车,不要特地停下来和一个骑自行车的同事打招呼。人家会以为你在炫耀。
11.同事生病时,去探望他。很自然地坐在他病床上,回家再认真洗手。
12.不要把过去的事全让人知道。
13.尊重不喜欢你的人。
14.对事不对人;或对事无情,对人要有情;或做人第一,做事其次。
15.自我批评总能让人相信,自我表扬则不然。
16.没有什么东西比围观者们更能提高你的保龄球的成绩了。所以,平常不要吝惜你的喝彩声。
17.不要把别人的好,视为理所当然。要知道感恩。
18.榕树上的“八哥”在讲,只讲不听,结果乱成一团。学会聆听。
19.尊重传达室里的师傅及搞卫生的阿姨。
20.说话的时候记得常用“我们”开头。
21.为每一位上台唱歌的人鼓掌。
22.有时要明知故问:你的钻戒很贵吧!有时,即使想问也不能问,比如:你多大了?
23.话多必失,人多的场合少说话。
24.把未出口的“不”改成:“这需要时间”、“我尽力”、“我不确定”、“当我决定后,会给你打电话”……
25.不要期望所有人都喜欢你,那是不可能的,让大多数人喜欢就是成功的表现。
26.当然,自己要喜欢自己。
我再加两条,
27。如果你在表演或者是讲演的时候,如果只要有一个人在听也要用心的继续下去,即使没有人喝采也要演,因为这是你成功的道路,是你成功的摇篮,你不要看的人成功,而是要你成功。
28。如果你看到一个贴子还值得一看的话,那么你一定要回复,因为你的回复会给人继续前进的勇气,会给人很大的激励,同时也会让人感激你

不行的话那就看看下面的话:
看后能让你心平气和的经典名句
一、人之所以痛苦,在于追求错误的东西。
> 二、与其说是别人让你痛苦,不如说自己的修养不够。 > 三、如果你不给自己烦恼,别人也永远不可能给你烦恼。因为你自己的内心,你放不下。
> 四、好好的管教你自己,不要管别人。
> 五、不宽恕众生,不原谅众生,是苦了你自己。
> 六、别说别人可怜,自己更可怜,自己修行又如何?自己又懂得人生多少?
> 七、学佛是对自己的良心交待,不是做给别人看的。
> 八、福报不够的人,就会常常听到是非;福报够的人,从来就没听到过是非。
> 九、修行是点滴的工夫。
> 十、在顺境中修行,永远不能成佛。
> 十一、你永远要感谢给你逆境的众生。
> 十二、你随时要认命,因为你是人。
> 十三、你永远要宽恕众生,不论他有多坏,甚至他伤害过你,你一定要放下,才能得到真正的快乐。
> 十四、这个世界本来就是痛苦的,没有例外的。
> 十五、当你快乐时,你要想,这快乐不是永恒的。当你痛苦时你要想这痛苦也不是永恒的。
> 十六、认识自己,降伏自己,改变自己,才能改变别人。
> 十七、今日的执著,会造成明日的后悔。
> 十八、你可以拥有爱,但不要执著,因为分离是必然的。
> 十九、不要浪费你的生命在你一定会后悔的地方上。
> 二十、你什么时候放下,什么时候就没有烦恼。
> 二一、内心没有分别心,就是真正的苦行。
> 二二、学佛第一个观念,永远不去看众生的过错。你看众生的过错,你永远污染你自己,你根本不可能修行。
> 二三、你每天若看见众生的过失和是非,你就要赶快去忏悔,这就是修行
> 二四、业障深重的人,一天到晚都在看别人的过失与缺点,真正修行的人,从不会去看别人的过失与缺点。
> 二五、每一种创伤,都是一种成熟。
> 二六、当你知道迷惑时,并不可怜, 当你不知道迷惑时,才是最可怜的。
> 二七、狂妄的人有救,自卑的人没有救。
> 二八、你不要一直不满人家,你应该一直检讨自己才对。不满人家,是苦了你自己。
> 二九、一切恶法,本是虚妄的,你不要太自卑你自己。一切善法,也是虚妄的,你也不要太狂妄你自己。
> 三十、当你烦恼的时候,你就要告诉你自己,这一切都是假的,你烦恼什么?
> 三一、当你未学佛的时候,你看什么都不顺。当你学佛以后,你要看什么都很顺。
> 三二、你要包容那些意见跟你不同的人,这样子日子比较好过。你要是一直想改变他,那样子你会很痛苦。要学学怎样忍受他才是。你要学学怎样包容他才是。
> 三三、承认自己的伟大,就是认同自己的愚疑。
> 三四、修行就是修正自己错误的观念。
> 三五、医生难医命终之人,佛陀难渡无缘的众生。
> 三六、一个人如果不能从内心去原谅别人,那他就永远不会心安理得。
> 三七、心中装满着自己的看法与想法的人,永远听不见别人的心声。
> 三八、毁灭人只要一句话,培植一个人却要千句话,请你多口下留情。
> 三九、当你劝告别人时,若不顾及别人的自尊心,那么再好的言语都没有用的。
> 四十、不要在你的智慧中夹杂着傲慢。不要使你的谦虚心缺乏智慧。
> 四一、根本不必回头去看咒骂你的人是谁?如果有一条疯狗咬你一口,难道你也要趴下去反咬他一口吗?
> 四二、忌妒别人,不会给自己增加任何的好处。忌妒别人,也不可能减少别人的成就。
> 四三、永远不要浪费你的一分一秒,去想任何你不喜欢的人。
> 四四、多少人要离开这个世间时,都会说出同一句话,这世界真是无奈与凄凉啊!
> 四五、恋爱不是慈善事业,不能随便施舍的。感情是没有公式,没有原则,没有道理可循的。可是人们至死都还在执著与追求。
> 四六、请你用慈悲心和温和惮度,把你的不满与委屈说出来,别人就容易接受。
> 四七、创造机会的人是勇者。等待机会的人是愚者。
> 四八、能说不能行,不是真智慧。
> 四九、多用心去倾听别人怎么说,不要急着表达你自己的看法。
> 五十、同样的瓶子,你为什么要装毒药呢?同样的心理,你为什么要充满着烦恼呢?

2、如果男女双方都患有乙肝病,法律允许结婚吗

法律上不会因此禁止你们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带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照片就可以了。

《母婴保健法》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节选,你该知道: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九条 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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