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能不能申报西洋参、玫瑰、桂花?
可以,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版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权行处罚。
2、简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应如何界定与管理,并在各范围举三个例子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4-21)
近来我办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特就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的界定与管理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为规范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原卫生部依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修订为《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第1号令)并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对符合《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有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可结合该办法,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执行。
(二)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于2010年公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卫办监督发〔2010〕65号)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
(三)原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
(四)已经公告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名单,请访问我委网站“政务信息”栏目查阅。
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
(一)原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原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326号)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含审批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咨询。
3、保健食品原料需要是新资源食品,食品原料吗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知品原料管理的通知》(51号文件)规定: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的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第十八条 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道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 食品专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根据以上规定,以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至少必须提供: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2、生产企业提供的,该原料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证明材料;3、所用原料与新资源食品在质量、工艺、食用安全等方面实属质等同的承诺书。
新资源食品做原料,用首家申报新资源食品的厂家最合适,但如果能找到同类的厂家,只要有公布的相关许可也是可以的。
4、普通食品中可以添加保健食品原料吗?
法律是规定不允许用保健食品的添加药食同源的产品做为普通食品的原料的,因为有些保健食品里素材是有微毒的。如果参入的原料对人体没有毒性或影响到人体健康的,那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5、保健食品配方有什么要求?
保健食品的配方,是影响产品是否能顺利通过评审的最重要因素。 配方要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申报具有某项保健功能的产品,配方中应含有提示可能具有该功能的成分或原料。而且配方中各原料的配伍要合理。 从作者多年的经验来看,需要注意的是,很多进口保健食品配方在原产国虽然符合规定,却不符合中国政策对原料的要求,有的产品无法申请注册,个别的需要加做实验项目或申请新资源食品。 以下列出配方的一些具体注意事项,供: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 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6、《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1、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2、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4、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5、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6)保健食品的原料管理扩展资料:
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限制规定;
1、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3、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食品安全法
7、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什么?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不包括原料名称。自201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严格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百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度网站2016年3月4日下发通知,停止冬虫夏知草用于保健道食品的试点工作。通知明确,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