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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保健津贴

发布时间:2020-07-24 06:54:09

1、发一个有关放射卫生保健津贴的通知,怎么提几点要求?

发证机关这个为生保健品的话,当我们得到通知的时候,大约应该三点,第一点的话就是说为什么要这么做,第二点的话做了之后结果会怎么样?第三点的话就是说,假如说我们不这样做的话,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2、《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规定,从事影响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领取不同级别的津贴,

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3、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请具体说明。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3)卫生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单位也有自己的标准,例如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通知》

一、发放对象

国资设备处认定的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且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职工,可享受保健津贴。

1.各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保管、使用的教职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计核定。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射线装置按1∶1(1台装置1名管理人员)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称1:1(1类核素1名管理人员)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为单位,核定2名管理人员。

二、发放标准

1.依照《湖北省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乙级每月津贴为45元,丙级每月津贴为40元。工作量根据实际工作月份统计,每年最多按12个月发放。

2.津贴发放计算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职工,只能享受一种类别保健津贴。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

4、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有哪些?

国家统一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项目包括三部分:

(一)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主要指保留物价副补项目。

(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具体分为:

1、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警衔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税务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包括环境保护监测津贴、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火炸药仓库及油料仓库职工作业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 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 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

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法医毒物化验人员保健津贴、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林业系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殡葬岗位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卫生防疫津贴、艰苦类别岗位津贴、奥运奖金津贴。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主要指离退休专家生活补贴。

(4)卫生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5、军医有卫生岗位保健津贴吗?

训练部、校务部、科研部、研究生院,基础部、航空航天医学系、生物医学工程系、军事预防医学系、药学系、护理士官系,各附属医院:

根据《关于印发<第四军医大学有毒有害岗位医疗卫生保健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请你单位按实施办法申报2010年1月~5月(按月汇总)的有毒有害岗位医疗卫生保健津贴,并于6月15日前将审批表报训练部临床管理处,逾期不予受理。

6、医疗卫生津贴包括哪些???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卫生人员的保健工作,更好地完成疾病治疗、医学科研等任务,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试行医疗卫生津贴办法,现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

一类:每人每月十三元至十五元
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元至十二元
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七元至九元
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四元至六元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直接参加手术的工作人员,每次超过三小时以上,可区别情况分别补助五角至一元。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二、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三、享受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以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
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行时间
本办法从1980年1月1日起试行。原卫生部〔53〕卫人字第814号《关于疫区烈性传染病、麻风病、结核病防治院、所及放射科技术人员临时津贴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财政、劳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报卫生部备案。卫生部在各地的直属及双重领导的单位,统一按所在地有关部门规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7、卫生工作人员退休后是否享受卫生保健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作业津贴、冷库低温津贴、海岛津贴、高原地区临时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殊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等;
(5)其他津贴,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包括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等,还有书报费等。

8、关于医疗卫生津贴的文件

http://www.docin.com/p-272112906.html

与卫生保健津贴相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