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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4 06:41:13

1、哪项法规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管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浅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知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道,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专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属。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3、村卫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有什么?

XX市村卫生室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
二、宣传国家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建立家庭健康档案。
三、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计划免疫接种、妇幼保健管理等预防保健工作。
四、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指导。
五、积极开展农村除害灭病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的技术指导。
六、协助村民委员会积极宣传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执行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热心为广大参合农民服务。
七、负责村级卫生监督。
八、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情况等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九、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附件2:
乡村医生行为规范
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解除病痛。
二、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语言,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以爱心温暖病人。
三、服从管理,合法行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医,虚心接受乡镇卫生院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四、确保安全,合理收费。对病人高度负责,注重医疗安全,不乱收费,不违规多收费。
五、尊重人格,保守医密。对待病人一视同仁,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搞好宣传,加强防控。经常利用各种时机,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适时进行健康教育,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新农合、爱国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七、不断学习,提高水平。善于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八、互帮互学,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好与相邻村卫生室之间的关系,团结协作,互相学习。
附件3:
村卫生室预防接种工作制度
一、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必须具备预防接种资质,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活动。严禁无资质单位和人员从事预防接种。
二、必须接受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按时参加例会、培训及考核。
三、完整收集辖区总人口数及0-14岁各年龄组人口构成资料,及时掌握免疫规划目标儿童流入、流出和各月出生情况。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及时建立预防接种证、卡。
四、按时制订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五、接种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在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等。
六、认真履行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义务,按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接种后现场观察15-30分钟,确保预防接种注射安全,常住儿童和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全程合格接种率达到95%以上。每年秋季入学时,指导辖区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对无接种证及未完成常规免疫的14岁以内儿童进行补证(种)。
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并对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一般反应及时进行处理。
八、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监测工作,参与疫情处理。
九、开展健康教育,及时张贴预防接种宣传画,设立预防接种咨询电话,接受有关咨询活动。
十、规范管理预防接种各类资料,年终对全年资料整理归档。
十一、实行以乡为单位集中式接种的地区,村卫生室负责辖区人口资料的收集上报、接种通知单发放、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处理、预防接种健康教育与咨询、辖区学校和托幼机构查验接种证工作指导等工作。
附件4:
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等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二、有专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掌握本村妇幼工作基本情况,在乡级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保健业务。
三、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做好早孕摸底、建卡、登记,对疑似高危孕产妇及时转送乡级管理。动员住院分娩,负责产后访视工作。
四、开展儿童系统管理。做好儿童保健建卡、登记及高危儿初筛和转诊。
五、做好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工作。配合乡级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儿童体格检查,做到资料准确,登记齐全。
六、做好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汇总、上报各类信息。
七、按时参加乡级妇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接受培训和业务指导,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向孕产妇及儿童家长宣传妇幼保健科普知识,指导群众开展家庭自我保健。
九、做好妇幼卫生项目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十、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妇幼保健工作。
附件5:
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制度
一、在上级卫生部门和健康教育机构的指导下,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健康意识、自我保健意识,强化农民群众良好卫生行为养成。
二、设置并管理本村的健康教育宣传栏,结合季节防病重点,进行各种类型的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在宣传栏内张贴、刷写相应的健康教育资料,每月至少更换1次。接收上级下发的健康教育资料,宣传教育资料应及时存档。
三、以改变不良行为和生活方式为内容,开展乡村健康知识宣传。结合群众健康教育需求或当地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高危人群为重点对象,上门进行相关健康知识的宣传,包括常见病、慢性病、重点管理疾病的防治知识等;引导村民养成正确的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居民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
四、定期按规定发放健康教育资料,以慢性病管理为重点,在患者随访中针对病情开展口头教育,并发放健康教育处方。
五、加强控烟教育,引导村民争创无吸烟家庭,无烟办公室、会议室、诊室等活动。
六、积极指导和组织村民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等“除四害”活动。
附件6:
村卫生室医疗文书书写制度
一、按规定完善医疗文书,主要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本、处方、处置(注射、清创、换药等)登记本、输液卡等,以县区为单位统一格式、内容、要求等。
二、医疗文书必须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按照职责范围和要求完成,并由书写者本人签名。
三、医疗文书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记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及时、完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特殊情况下必须修改时,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书写处方时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和医学术语,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不得自行编制名称或代号。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五、村卫生室所有使用药品的治疗过程,必须同时有处方和调剂记载。
六、村卫生室医疗文书存档不得少于5年,其中,处方存档不得少于3年。
附件7:
村卫生室医疗安全制度
一、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安全进行自查。
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
四、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院感的有关规定。
五、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
六、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七、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八、村卫生室应在经审批卫生许可的范围内行医,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九、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附件8:
村卫生室安全注射制度
一、坚守工作岗位,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各种注射剂的不良反应、配伍禁忌及应急处理措施。
二、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性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注射室内应张贴常用药物配伍禁忌表。
三、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注射时做到细致、准确,对病人热情、体贴。
四、对准备注射的药品,应仔细检查外观质量,凡出现过期、变质、污染、发霉、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内容物有不散的凝块或异物等现象的,一律不得使用。
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塑料注射器,做到一人一针一管,用后要立即毁形,严禁再次使用。。
六、密切观察患者注射中和注射后的反应情况,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注射,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效果不明显时,应果断、快速转上级医院。
七、抢救用药品、器械,定位放置在利于实施抢救的位置,并定期检查,及时调整补充。
八、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注射室内每日消毒,定期监测。
附件9:
村卫生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制度,认真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二、严禁卫生室内设置生活区。
三、医务人员在工作区内,要衣帽整洁,严禁着工作服到非工作场所。诊疗前后应及时洗手、必要时使用消毒液浸泡消毒。
四、敷料缸、持物钳等医疗器械用品要定期消毒。体温计、压脉带、压舌板要一人一用一消毒。
五、治疗室门窗应密闭良好,定时通风换气,每日使用紫外线消毒,定期监测,并记录完整。治疗室紫外线消毒时,应具备避光条件,以免对治疗室外的人员造成伤害。
六、各种医疗用具使用后均须及时消毒后备用。被褥、床垫要定期洗晒、消毒、更换。
七、应尽量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降低感染率。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理。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
附件10: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一、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在医疗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
三、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原则,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时处理清空。
四、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要先进行毁型处理,再消毒,最后集中焚烧或及时深埋。
五、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浓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六、完整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卫生院上报处理报表。
七、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变卖医疗废物。
附件11:
村卫生室药品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药品管理,为农民群众提供有效、安全、放心的药物。
二、村卫生室必须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用药目录,规范药品的采购、使用与管理。不得将村卫生室作为企业药品零售点。
三、药房独立设置,布局科学、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方便病人取药。
四、药房管理规范,分工明确,陈列、摆放有序,特殊药品专人负责保管。
五、村卫生室药品以县为单位集中统一配送,建立药品入库验收登记簿。药品购进票据存放不得少于5年。
六、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注意配伍禁忌,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七、药房必须凭处方调剂发药,认真核实、查对,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八、定期清查药房,做到药账相符。及时清除变质、过期、失效药品。
九、按规定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器械,使用后毁形、消毒,统一销毁,并有记录。
十、主动配合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与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2:
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规范》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全面做好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工作。
二、村卫生室为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为疫情责任报告人。
三、建立门诊日志、传染病登记本等相关登记并按照规范认真填写。
四、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五、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
六、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传染病流调、随访、疫点处理及密切接触者隔离等工作。
附件13:
村卫生室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一、村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村卫生室医师为本村卫生监督信息员,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二、认真做好本村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档案,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积极预防食物中毒的发生,对本村饮食服务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进行食品卫生法规培训,对村民操办红、白喜事事先向乡镇卫生监督专干报告,并协助对食品卫生的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四、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尽最大努力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五、掌握辖区内医疗市场的相关情况,如出现游医和无证行医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查处。
六、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附件14:
村卫生室考核管理工作制度
一、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做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统一业务指导、统一人员培训、统一药品配送、统一新农合政策实施、统一公共卫生考核。
二、以县区为单位,实施村卫生室六统一管理,即实行标识标牌、医疗文书、防保卡册、工作制度、收费票据、用药目录六统一。
三、严格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业务培训,结合实践,主动自学,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县、乡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四、积极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的公共卫生考核,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每年至少组织进行2次。
五、村卫生室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与村医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挂钩。
六、乡村医生参加培训考核结果,年度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及卫生室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4、我国托幼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行的卫生保健制度有哪些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百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度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问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答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版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权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5、如何建立妇幼卫生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创新农村卫生改革管理体制与机制,不断促进农村卫生事业与农村社会经济共同协调发展,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乡村卫生人员技术素质和农村卫生机构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改善环境卫生状况,使农村居民获得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到2011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在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25%和20%,平均期望寿命在2000年基础上增加1—2岁,实现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初保工作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各乡镇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2001—2011年初保健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研究解决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实施农村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卫生机构布局。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人员。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健全体系,完善功能。提高乡、村卫生机构的诊疗水平,对常见病、多发病要能就地处理。规范卫生服务行为,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预防和管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减少各种心理疾患,做好老年保健。
(四)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贵州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1年)》。加强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提高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努力实现初级卫生保健各项指标。
(五)加大公共卫生监督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公共卫生监督与监测体系要从城镇向农村延伸,重点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安全,对农村居民健康危害最大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要能够有效控制。
(六)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大力发展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乡镇,改善农村居民的劳动生活环境。
(七)继续推进“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在我市开展,针对当前主要卫生问题,开展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破除封建迷信,普及医药卫生科学知识,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促进人群养成良好的健康行为。
(八)加快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药品经营企业,要通过兼并和改制,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村就近购药。
(九)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实施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并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社会监督机制。
(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
四、实施策略
加强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推动初保工作向前发展。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职责。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初保工作。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卫生、宣传、农业、水利、建设、环保、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文广、计划生育、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参与的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承担初保的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和组织评审等工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各乡镇政府要把实施初保规划作为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振兴农村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事来抓,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奔小康工程和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二)部门协作,各尽其责。初级卫生保健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完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协调各部门落实各自的职责,将有关内容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计划,主动承担责任,共同完成初保的各项任务。
(三)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按照《决定》精神,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上划“市管”等政策;实行院长竞聘制。通过严格准入、规范行为、加强监管,巩固和发展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增加农村卫生事业投入,制定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实施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使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得以健康发展。
(五)分级管理。
市初保委员会应结合全市实际,编制全市初保规划,制订出实施的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各项具体指标,制订初保有关管理办法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加强对初保项目指标任务的督查。收集和上报初保工作有关信息和资料,促进初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乡镇初保组织应根据市初保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初保方案,负责本辖区初保工作各项指标的落实、管理考核与督查达标的初审工作,收集和上报初保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2001-2002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市政府在1—2个乡镇进行试点,首先达到《贵州省农村2001—2010年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开。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2—2005年为全面实施初保工作阶段。要求2005年在全市100%的乡镇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有70%乡镇达到全省初级卫生保健评价标准,2006年所有乡镇达到评价标准。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2006—2007年,各乡镇在总结前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难点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进行查漏补缺,市初保委将对各乡镇的初保工作进行审评,同时申请遵义市、省初保委验收。
(七)监督与考核评估。
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每年开展1检查考核,进行相关指标评估,找出差距,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八)建立初保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市、乡镇初级保健委员会要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并接受其对初保工作的监督和建议,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农村居民在初保实施中的监督作用。
五、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市乡两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初保工作,加强对初保工作的领导,把初保工作纳入政府的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发展计划部门要把初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好初保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配农村卫生资源,加大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的投资。
——财政部门要根据《决定》要求,按照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适当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建设,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预防保健措施,加强卫生监督,在初保实施中提供各种技术支持,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积极做好初级卫生保健的协调工作,要充分调动全市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上下一条心,尽职尽责,为社会提供最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发展纲要实施方案,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同时,开展妇幼卫生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倡导农村居民健康消费,在农村能源建设中,把建设沼气池与农村“改栏、改厕、改厨”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配合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监测,提高农村环境卫生质量,加强饮用水源的保护,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水利部门在解决人畜饮水的同时,提高人饮用水卫生标准。
——爱卫办要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的技术指导,
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在我市的开展。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要定期组织对市及市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以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的“放心药”。
——建设部门要把开展初保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将农村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小城镇建设规划,积极指导农村居民搞好新住宅的卫生厕所配套建设;要在审批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中,将建造卫生厕所列为必备条件。
——教育部门要搞好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把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
——文化广播电视部门,要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行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之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畜牧部门要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人畜共患病的防治。
——盐物部门应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
六、保障措施
(一)抓好农村卫生改革,以改革促进农村卫生的全面发展,目前要理顺市、乡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体制,搞好资源重组,建立适应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二)加大投入,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不断增加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市政府应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对规划要求的重点建设给予扶持。各乡镇也应解决专项经费,确保初级卫生保健实现。
(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卫生资源。通过资源的整合和重组,强化区域卫生机构的功能,建立和完善医疗体系,坚持卫生工作以农村为重点,坚持中西医结合方向,引入竞争机制,转变服务观念和模式,满足农村居民的初保需求。
(四)建立初保工作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分级督导、评估审评制度。
(五)加大初保工作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各级各部门自觉参与,通过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对初保的认识,引导他们参与到初保各项活动中去。
(六)推进初保的法制化进程,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初保立法工作,逐步将农村初保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督促检查评比,做到奖勤罚懒、奖优惩劣。对工作不负责任,工作指标未达到要求,影响评估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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