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怎么样
去丰台区妇幼保健院做的孕前检查,选了TCT,妇科,尿常规,血常规,B超,总费用约530元。血常规比其他地方贵30元,原因是重复检查。除此之外,医生心也黑,故意说有非典型回鳞状细胞,吓得我老婆又花了450元做HPV-DNA检测,还开了320元的药。最后检测结果为阴性,正常值〈1.0,结果0.19。所以我严重怀疑她们故意把很多人的TCT结果改为非典答型鳞状细胞(宫颈非典型鳞状细胞ASC-US癌变的机率如果就算你完全不治疗,也要有个5到8年的时间 [详细]
2、求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与崔×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欣,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咏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崔×1、崔×2、杨×1、田××(以下简称崔×1等四人)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1月9日上午,预产期2013年1月24日的杨×2到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房山妇幼保健院)例行孕检,检查后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大夫说让2013年1月10日进行剖腹产,1月10日大夫检查说先住院等1月14日再进行剖腹产。于是按照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时,杨×2进行剖腹产手术,9:06分产一女,孩子出生后杨×2并未出手术室,大夫告知还在做切除肿瘤手术,10点多杨×2出手术室,告诉崔×2自己全身奇痒。崔×2问医生时,医生说:"患者在手术中不知道什么药物过敏,手术中吐了两次,而且浑身起疱,先观察吧。"到病房后杨×2由低烧到高烧,全身发冷,护士说:"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护士让家属给杨×2进行物理降温,但是体温并未下降,医生便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也未起效,杨×2仍高烧不退。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1月18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产科主任告知杨×2需转入内科治疗,当日内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在家属的恳求下,1月19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内科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杨×2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友谊医院)急诊,被诊断为"重症肺炎、重度ARDS",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无效,杨×2于2014年2月24日死亡。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尸检鉴定结果为:"杨×2因缩宫素过敏后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鉴定机构又对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杨×2治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杨×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次要责任。"此次事故给崔×1等四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妇幼保健院赔偿崔×1等四人医疗费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住院46天期间;2300元×40%)、护理费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9666.42元×40%)、营养费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2500元×40%)、交通费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2364元×40%)、住宿费800元(2000元×40%)、死亡赔偿金322568元(806420元×40%)、丧葬费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157649.7元(崔×1的部分为236475元×40%;杨×1的部分为87583×40%;田××的部分为70066.7元×40%)、停尸费15000元、鉴定费42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96488.93元。诉讼费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承担。房山妇幼保健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均符合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患者杨×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过错鉴定书的证明力我院认可,但是因尸检条件比较差,影响了死因的鉴定,考虑到我院系远郊区基层医院及杨×2身体肥胖等因素,我院认为如法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我院的赔偿责任,确认我院20%的过错比例是适宜的。损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张的多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特别是杨×2系农村家庭户籍,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请法院依法核减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质证,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系依程序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将其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参考鉴定意见,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杨×2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诊疗实际及引发的损害后果,杨×2在房山妇幼保健院住院开始以后的合理损失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赔偿为合理。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核,在区分40%的过错责任比例后,崔×1等四人的合理医疗费损失为3542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13903.2元。杨×2虽为农业家庭户籍,但经庭审质证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性的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为此崔×1等四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数额为322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经计算40%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57649.67元,本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下。崔×1等四人主张住宿费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冷冻存尸费中的40%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进行赔偿。鉴定费基于房山妇幼保健院
3、北京市房山妇幼保健周六日做流产手术么?
北京市房山妇幼保健院周六周日做人流手术吗?这个应该能做,因为医院还是救人要紧
4、北京市大兴区和房山区,生孩子的医院哪里人少?
这个还真不太清楚,你可以问问去啊!房山有良乡医院,附近就是妇幼保健院!
5、北京房山妇幼保健院地址
我只认识良乡仁德医院,在良乡东关,我经常路过那里,你可以去那看看
6、北京房山区良乡妇幼保健院
只能说垃圾,打着妇幼的幌子连百个二级医院都算不上,里面医疗条件太差度,我当初就是看着妇幼两个字去的,你说差就算问了吧,医生心也黑,我上次去没答给好处,给我说的这不能那不能,时间一拖再拖我转到三甲内医院才搞容定,不是乌鸦就别装黑嘛,操!
7、北京房山妇幼保健院怎么样
必须不错啊,我媳妇下个月在那里生,好多良乡的同学也是在哪里生的。不知道我回答的对不对!我想你应该是想给你媳妇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