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妇幼保健法律法规
卫生部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妇幼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妇幼保健机构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容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所以:- -请参考:《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是什么?
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其是由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内容包括总则 , 考试, 注册,执业,罚则,附则。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2)母婴保健法的内容扩展资料: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涉及的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
3、单选题 第27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是根据什么法制定的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的内容是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5、判断题生命健康权是ユ84母婴保健法〉中的内容对还是错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
我国民法通则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
6、卫生法的立法内容有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个法律法规构成的一个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 医疗方面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献血法》等法律法规构成。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卫生、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特殊行政法。卫生法是国内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容、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7、育婴师培训哪些内容
育婴师需要以下基础知识:
1、0—3岁婴儿解剖及生理发育特点: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内分泌系统、运动系统、神经系统、感觉系统。
2、0—3岁婴儿心理发展特点:感知觉能力、记忆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注意特性、人际交往能力、自我意识、情绪与情感、意志力、气质特征、言语能力。
3、0—3岁婴儿营养:热能、营养素的基本知识、营养需要、膳食评价与营养行为。
4、0—3岁婴儿教育:教育意义、教育特点与内容、教育原则与方法。
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宪法的相关知识、母婴保健法的相关知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儿童权利公约的相关知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相关知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知识、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育婴师主要掌握婴幼儿的养、护、教,包括饮食、饮水、睡眠、二便、三浴、卫生、生长检测、动作技能训练、智力开发、社会行为及人格培养、个性化教学等。
(7)母婴保健法的内容扩展资料:
育婴师应该有以下专业知识:
一、生活照料
(一)饮食
1、能够进行母乳喂养指导
2、能够正确冲调奶粉
3、能够正确准备用具和喂哺婴儿
4、能够制作泥糊状食品并正确喂食
5、能够正确选择、搭配、制作固体食物
6、母乳喂养的重要性及喂养方法
7、奶具使用和消毒的知识
8、喂哺的方法
9、制作泥糊状食物和固体食物的知识
10、营养素的基本知识
(二)饮水
1、能够运用正确方法给不同年龄的婴儿喂水
2、不同年龄婴幼儿的喂水方法
(三)睡眠、二便、三浴
1、能够营造温度、光线、声音、通风、睡具等适宜的睡眠条件
2、能够正确包裹婴儿
3、能够给(训练)婴儿穿脱衣服
4、能进行婴儿二便后的清洁处理
5、能为婴儿进行水浴、日光浴、空气浴
6、不同年龄婴儿的睡眠时间
7、正常二便的规律、特性
8、三浴锻炼的方法和好处
9、尿布的选择、使用、换洗方法
(四)卫生(居室、个人、四具)
1、能够保持居室卫生
2、能够定期对婴儿卧具、餐具、玩具、家具进行消毒。
3、能够对婴儿进行眼、外耳道、口腔、腋窝、外阴的清洁
4、能够给婴儿洗头、洗澡
5、婴儿居室的环境要求
6、卧具、餐具、玩具、家具清洁和消毒的方法
7、婴儿个人卫生的知识
二、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
(一)生长监测
1、能为婴儿测量体重、身高
2、量具选择和使用的知识
(二)预防接种
1、能够按时让婴儿接受预防接种
2、国家计划免疫要求
(三)常见疾病护理
1、能够给患病的婴儿正确喂药并进行简易护理
2、喂药及简易护理的方法
(四)预防铅中毒
能够识别铅中毒
1、铅的来源
2、铅进入人体的途径
(五)危险因素识别
能够识别常见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
常见意外伤害的原因及预防
三、教育
(一)动作技能训练
1、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大运动训练
2、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精细动作训练
3、不同年龄阶段大动作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4、不同年龄阶段精细动作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二)智力开发
1、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认知能力训练
2、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语言训练
3、不同年龄阶段认知能力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4、不同年龄阶段语言发展的特点与训练方法
(三)社会行为及人格培养
1、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培养生活自理能力的活动
2、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选择和设计培养社会交往能力的活动
3、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培养良好情绪行为
4、婴儿生活自理能力培养的生理和心理基础
5、婴儿社会交往能力发展的规律、特点与培养方法
6、婴儿良好情绪行为发展的规律、特点与培养方法
(四)实施个别化教学计划
能够根据婴儿发展水平的测评结果设计个别化教学计划
1、个别化教学计划的类型
2、设计个别化教学计划的原则与方法
3、正确使用测评结果的要求
参考资料:育婴师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