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什么,请具体说明。
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具体内容为636f70797a6431333431333937:
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1)档案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或者单位也有自己的标准,例如华中农业大学:
《2018年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的通知》
一、发放对象
国资设备处认定的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且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管理、保管、使用的教职工,可享受保健津贴。
1.各单位直接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保管、使用的教职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计核定。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管理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射线装置按1∶1(1台装置1名管理人员)核定;放射源按照核素名称1:1(1类核素1名管理人员)核定;非密封性同位素管理以同位素室为单位,核定2名管理人员。
二、发放标准
1.依照《湖北省实施<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乙级每月津贴为45元,丙级每月津贴为40元。工作量根据实际工作月份统计,每年最多按12个月发放。
2.津贴发放计算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3.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职工,只能享受一种类别保健津贴。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
2、会计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档案管理保健津贴吗
要看兼职时签的用工合同内容了
3、各位谁知道国家规定档案员的岗位津贴?急!
档案员津贴前两年每月22元,不知道现在是否有所提高。呵呵
4、特殊工种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文件?
各个企业自行制定的规定。
5、我档案有四年特殊工种,其它是工人,但是我查工资表有保健津贴的查满十年,请问我55周岁能退休吗?
有保健津贴不一定能代表你一直是特殊工种。
而且各地管理程度也不一样。
建议你咨询当地的人社局退休审批机构。
6、档案里写了特殊工种,但是没有写几年,我的工资表也没有写特殊工种,只有保健津贴,能证明我特殊工种吗?
档案里写了你的工种了吗?如果写了,可以对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确定你的工种是否属特殊工种。我记得1978年有这个文件,以后有没有修改我不清楚了,你可以到社保局相关科室查询。
7、档案管理员是否有特殊津贴
有津贴的,但各省的标准可能是不一样的。
1、贵州省人民政府第
37次省长办公会议。会议确定
,适当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保健津贴
,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不满
1
0年的
,每人每月
30元
;11至
20年的每人每月
45元
;2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
60元。发放范围为各级档案部门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管、保护、鉴定、编研等业务技术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由各单位在预算内经费列支。企业单位可参照办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行文下发执行。
2、关于提高我省各级档案馆从事库房管理人员津贴比例的通知
——辽人发[1998]3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档案局(馆):
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工[1994]19号)文件规定:鉴于从事国家珍贵文物、图书档案资料保护人员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根据国发[1993]79号文件的规定,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为解决档案人员受有毒有害物质影响的问题,决定提高省属县以上档案馆从事库房管理等专业人员的津贴比例。
一、提高津贴比例的范围
省属县(区)以上档案馆从事档案资料的保管、保护、整理、利用、编研、缩微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行政、后勤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提高津贴比例的标准及发放办法
1.上述人员可在现行津贴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2.上述人员离退休或调离本岗位后,其提高的津贴比例予以取消。
3.本规定从1998年1月执行。
3、关于我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执行保健津贴问题的通知
湘人发[2000]28号
各市州人事(劳动人事)局、档案局:
为保障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人事部、文化部《关于印发图书、文物、博物、档案、群众文化等事业单位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