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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发布时间:2020-07-21 13:49:09

1、劳动法对在有毒有害的地点工作人员的待遇补贴?

1、这种情况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不是设法要求一点津补贴的问题,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是应当由权威机构查清危害源和危害程度,由有关部门有理有据的依法进行整改,从根本上消除危害。2、你首先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你厂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通过监督检查和检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会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4、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可依据《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有岗位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治疗或保健,造成危害经鉴定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2、特殊工种的补贴是多少?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3、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卫生津贴的通知

该发的补贴,国家一定会发放
如果是当地支付部门执行不利
可以去上访或者找媒体曝光

4、有害工种是怎么样界定的?

一、有毒有害岗位是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有关有毒有害工种的规定:

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符合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这要看单位是否在劳动局备案,提前退休的工种要经过劳动局的鉴定,属于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3、如果您单位的工种没有经过劳动鉴定,虽然属于有毒有害的工作种类,那么您也不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审批条件,故办不了提前退休手续。

二、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4)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扩展资料:

一、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等级划分: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别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相关建议

首先要建立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的动态增长机制。“有毒有害岗位影响的时间累加性,工作时间越长,伤害程度越大,患职业病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工资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尽可能保持保健津贴的相对稳定和有效增长。

其次要完善后续补偿办法。由于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特殊性,对从业职工身体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即使是离开工作岗位后也不可能消失,有的伤害在工作期间就表现出来,有的则等到离开工作岗位后几年或更长时间才表现出来。

而现行规定强调限时性,只对在岗人员发放,离岗人员没有补偿制度。对此, 可适当考虑给予曾经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现已离岗的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有毒有害岗位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危害岗位津贴"该涨涨",有毒有害工种"应调调"

5、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工作人员是否有特殊津贴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6、劳动法对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高温工作的是有高温津贴的,对于有毒有害的补助暂时是没有的,不过根据依据《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要求单位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所有岗位员工,进行全面检查、治疗或保健,造成危害经鉴定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1、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还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7、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2001-11-15
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个人所得税规定<李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 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4、津贴,包括:
(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
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
(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
(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
(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
(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
(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
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
6、加班加点工资。
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
(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
(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帐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 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 (统制字〔 1992 〕 80 号文)〕;
(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1998 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1998 〕 120 号)〕 ;
(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
(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
(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帐目)〔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号)〕;
(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 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
(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2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2 〕 20 号)〕;
(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己。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 (制司字〔 1992 〕 39 号)〕 ;
(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2004 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 (国统办字〔 2004 〕 48 号)〕 ;
(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劳办发〔 1997 〕 116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2005 〕 38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
(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墩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8、关于有毒有害气体操作工津贴的问题?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劳发(1993)第150号 1993年3月12日) http://law.baidu.com/.html
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http://www.lawyers.org.cn/laws/laws_32235.html
《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http://www.fullsense.com/Procts/Instry/ChemicalSafety/Information/
特殊工种名录
http://www.labournet.com.cn/other/teshugongzhong/

我妈妈以前也是类似的工种,不过1年工龄算一年半,所以我妈妈45岁就退休了。

9、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是什么意思

(一)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农业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和测试的人员;
3.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剧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4.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施用剧毒化学农药和接触或使用致癌物质的人员;
5.专职从事农业合成、生产、加工、分析、残留量测定、使用技术研究工作,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致癌物质的人员;
6.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接触高毒以上药品、熏蒸消毒处理的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一般使用放射性装置及同位素应用科研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经常使用高毒化学药品或强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癌细胞培养、分析研究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微生物培养、分离、接种及菌种分类、保藏,经常在强毒、强菌室工作的人员;
5.专职从事生物能源研究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气体的人员;
6.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高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7.在动植物检疫中,经常参加熏蒸消毒、监测或现场货检、接触高毒药品残留或毒气的人员;
8.专门操作能产生强刺激性、有毒、有害蒸汽的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
9.专职操作X光机或电子显微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在从事有机合成、化学分析、环境有毒物质监测分析或其他科研工作中,经常使用中毒以上化学药品或大量食用低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2. 在田间、温室管理中,经常喷洒使用各类低毒以上农药和其他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
3.专职从事饲草料、有机肥料、药材加工等接触粉尘严重的人员;
4.专职从事实验动物、有鳞片飞扬污染的昆虫的饲养人员;
5.专职从事动植物及病虫分类、标本制作与管理的人员;
6.专职从事有毒化学药品及农药、兽药仓库的保管、搬运人员;
7.经常在田间野外、38℃以上的、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工作地点,以及经常在高温、低湿环境下工作的人员;
8.经常从事农作物副产品氨化处理的人员。
(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类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
一类津贴:每人每月450元
1.专职从事炭疽、鼻疽、乙型脑炎、狂犬、伪狂犬、布氏杆菌、棘球蚴、囊尾蚴、钩端螺旋体、结核病、疯牛病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的人员;
2.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从事放射性物质保管、监测或放射性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炭疽、鼻疽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
二类津贴:每人每月350元
1.专职从事破伤风、口蹄疫、日本血吸虫、丹毒以及其他人畜共患的强毒、强菌、寄生虫的科研、防疫、检疫、诊断、治疗以及相关产品的制备与检验人员;
2.专职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生物工程的分析、制造、提纯、监察、检验以及经常使用有毒药品和致癌物质的人员;
3.专职从事上述破伤风、口蹄疫等人畜共患病病畜的饲养、病理解剖、尸体处理、标本制作以及有接触该类病畜的调查、配种(不包括本交)、接产工作人员;或从事上述炭疽、破伤风等两类人畜共患病的污水、污物的化验、处理、清除、洗涤工作的人员。
三类津贴:每人每月260元
1.直接进行大手术、直肠检查、病理实验、防疫、检疫、诊断、治疗、尸体解剖、标本制作以及从事病畜的调查、配种、接产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毛、皮等动物产品分析、鉴定、检验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病理科研、生物制药、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人员;
4.从事自然疫源性疫病调查、病媒或动物采集工作的人员;
5.从事药物加工和饲草加工直接接触粉尘严重工作的人员。
发放办法
(一)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时,只能享受一种类别津贴。
(二)享受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调离本单位时津贴不随工资转移。
(三)临时参加上述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情况享受相应类别的津贴,按实际接触天数折算发放。
所需经费
发放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1982年《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82]农<人>字第37号)、1983年《农牧渔业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办法<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83]农牧字第10号)和1997年《人事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1997]107号)即行废止。
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从事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工作职工的关心和重视,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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