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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

发布时间:2020-07-21 06:47:57

1、《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是否仍有效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在目前来说仍有效。自这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保健(功能)食品的企业,向地方技术监督局申请备案的企业标准,均需符合这个标准的规定。

2、怎样进行保健食品检测?

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溶剂抄残留、树脂残留、违法添加化学品、违禁品等安全性有关的检测。

3、食品安全抽检中的检测类别:风险监测与评价检验的区别

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项目一般包括:①定义或性状描述;②感官指标;③理化指标;④微生物指标;⑤检验方法。
食品卫生标准包括卫生质量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三方面内容。
1.卫生质量标准
各类食品由于本身性质不同,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运输、销售、贮存的条件不同,受各种污染物的污染程度不同,以及消费者进食频度和数量不同,因此,不同的食品应有不同的卫生指标和要求。食品卫生标准中所采用的具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一般可分为以下6类: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标:包括致病性微生物与毒素(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黄曲霉菌毒素)、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如砷、铅、汞、苯并(a)芘]、放射性污染物等。
对这类指标的制订必须有高度可靠的流行病学、卫生学以及毒理学方面的资料与科学基础,制定其在食品中的最高允许量,才能确保人体健康。
(2)对人体有一定威胁或危险意义的指标:主要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食品某些感观性状发生变化的指标。如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增加,提示致病菌和肠道致病菌污染的可能性增加。一般说来,菌落总数的多少并不预示疾病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但却反映了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如菌落总数升高时,提示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有较重的微生物污染源,食品的热加工或其他消毒工艺不彻底,食品的冷却与贮藏过程不合理,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缺乏有效的卫生管理。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变化与存在某些有害因素有联系。因此,严格掌握这些指标,对促进食品卫生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3)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的指标:包括水分、含氮化合物、挥发性盐基氮、酸值等。这些指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一般质量指标,但可预示食品卫生质量可能会发生变化,因而不能忽视它们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如食品中水分的高低对人体健康不会构成危害,但水分是食品中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有利条件,水分越高,食品中的细菌越易生长繁殖,食品也就越易腐败变质;奶粉中水分越高,预示着结块、溶解度下降,易引起食后消化功能紊乱;油脂中水分高,不易贮存,可造成油脂酸败。因此,这类指标对控制食品的安全与卫生质量亦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4)商品质量指标:有些食品的规格质量指标与食品卫生质量无直接关系,但又往往难以截然分开。例如酒类中的乙醇含量、汽水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食盐中的氯化钠含量、味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等,这些指标不仅反应了食品的纯度、质量,也说明卫生状况。如乙醇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可协助评价防腐作用;氯化钠含量、谷氨酸钠含量可以协助判断食品有无掺假、掺杂,对促进食品卫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5)营养质量指标:主要有糖类、脂肪、蛋白质、无机盐、微量元素、维生素等营养物质。另外,也有用于评价食品营养质量的其他指标,如能量、氨基酸评分、蛋白质有效利用率等。目前我国的卫生标准中营养质量指标尚较少,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质量的认识和需要也随之不断提高。所以,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应加快制定食品的营养质量要求与技术指标。
(6)保健功能指标:我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都对保健食品做出了原则性的技术要求,但尚需针对保健食品的产品类别和特点进一步规定每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的保健功能指标。否则,不能科学、合理地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保健食品进行功能质量的监督监测。在制定保健功能指标时,除了规定功能因子应发挥功效作用的最低含量,同时还应根据有关安全方面的研究和评价结果,规定最高限量。保健食品的含义与要求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已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
2.卫生管理办法标准
卫生管理办法是食品卫生标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针对工艺过程和工艺条件,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卫生指标要求的措施。它包括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必须执行的卫生措施。
3.检验方法标准
在制订食品卫生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制订与卫生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评价食品卫生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我国目前国标检验方法有:“食品卫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食品中营养素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与方法”等。

4、保健食品检测需做哪些方法

中国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

我国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以及保健食品的生产实行审批制度,对市售的保健食品实行标志管理。各类保健食品各有其独特程序,主要有国产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审批、进口保健食品转国内生产的审批,除此之外,还有营养素补充剂和组合式保健食品的审批,以及相应的检测机构。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卫生部对批准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 )第 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 )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保健食品首先要安全无毒,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危害。其次,功能要确切,除卫生部批准受理的24种功能外,对其他功能也有相应的规定;最后配方要科学,组成及用量要有科学依据,功效成分要明确,如果难以确定功效成分,则应确定与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

审批制度之 国产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

* 申请者在检验机构完成保健作用、毒理安全性、卫生学、稳定性等检测工作;
* 省级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
* 卫生部审批。
* 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保健食品申请表
2 产品配方及依据
3 生产工艺
4 质量标准
5 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6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7 功效成分鉴定报告
8 功效成分检验方法
9 功效成分稳定性试验报告
10 卫生学检验报告
11 标签及说明书
12 国内外有关资料
13 其他资料
14 十件样品

审批制度之 进口保健食品的审批程序

* 申请者在卫生部食检所完成保健作用、毒理安全性、卫生学、稳定性等检测工作;
*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
* 卫生部审批。
* 需要提交的材料
1 保健食品申请表
2 产品配方及依据
3 生产工艺
4 质量标准
5 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
6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7 功效成分鉴定报告
8 功效成分检验方法
9 功效成分稳定性试验报告
10 卫生学检验报告
11 标签及说明书
12 国内外有关资料
13 出产国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
14 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
15 其他资料
16 十件样品

审批制度之 保健食品的生产审批程序

* 保健食品生产者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审查批准。
* 需提交的资料
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2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3 生产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4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拥有者签订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5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6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学检验报告。

审批制度之 进口保健食品转国内生产的审批程序

* 保健食品生产者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审查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 需提交的资料
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2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3 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4 批准在我国境内建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文件
5 合资、合资双方的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6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7 修改后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学检验报告。

审批制度之 卫生部受理的保健功能

1 免疫调节
2 延缓衰老
3 改善记忆
4 促进生长发育
5 抗疲劳
6 减肥
7 耐缺氧
8 抗辐射
9 抗突变
10 调节血脂
11 辅助抑制肿瘤作用 预防化学致癌作用
12 改善性功能
13 调节血糖
14 改善胃肠道功能(促进消化吸收、改善肠道菌群、润肠通便、保护胃粘膜)
15 改善睡眠
16 改善营养性贫血
17 对化学性肝损伤有保护作用
18 促进泌乳
19 美容(祛痤疮、祛斑)
20 改善视力
21 促进排铅
22 清咽润喉
23 调节血压
24 改善骨质疏松(增加骨密度)
对于上述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的申请,并非一律不予受理,但是必须由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者提出申请,经卫生部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卫生部批准后,才可以增设为新的功能。

审批制度之 营养素补充剂

单纯以一种或数种经化学合成或从天然动植物中提取的营养素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食品,即营养素补充剂。营养素补充剂以补充人体相应营养素为目的,在申报过程中,可免去产品的功能学评价报告,其他资料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要求相同。所含营养素的每日推荐量一般要求控制在我国该营养素每日推荐量(RDA)的1/3~2/3之间的水平。

审批制度之 组合式保健食品

组合式保健食品是指为满足一类人群的特殊健康需要,同时方便消费者试验,将几种功能和(或)营养素不相互矛盾的保健食品和(或)营养素补充剂组合在一个销售包装内进行销售,并要求消费者同时食用的一组保健食品。

组合式保健食品中的每一个产品都必须是同一单位研制生产的、经过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同功能、营养素品种及其用量的组合应符合保健和营养科学的原则,并提供组合的科学依据;标签、说明书应按照卫生部批准的内容对每一个产品分别进行标注,而且适宜人群、保质期、贮存方式等彼此不相抵触,标签上必须标注“本组合经卫生部备案”字样。 由申请者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食品卫生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通过后,报卫生部备案,备案号为“卫组食健备字( )第 号”。

* 应提交的资料
1 组合式保健食品申请表
2 每个单一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3 组合的科学依据
4 组合后的标签、说明书样稿
5 组合式保健食品样品

审批制度之 检测机构

功能检测机构必须由卫生部根据《保健食品功能学检测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认定,所从事的功能检测类别及项目也由卫生部批准。

5、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2003版有效吗

现在的保健食品申报还是按照这个来的,有点老了,可是新的还没出。

6、做食用营养保健品都需要什么认证?

GMP认证。

保健食品企业必须进行GMP认证,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除规定企业可在国家规定的27种功能外申请新的功能以外,申请了新功能的保健品也将享有一定的新功能保护,在保护期保健品企业不得使用同类功能。同时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品GMP)也被正式写进新《办法》中。

GMP认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的认证,否则是不允许生产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GMP认证是强制性的,没有批准文号能不能进行该产品的GMP认证,企业没有经过保健食品GMP 认证不可以申报保健食品GMP批准文号。 

(6)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保健食品,因为品牌之间的成分不一样、效果的路径或效果的机理不一样,加上人群的个体差异,会出现同一商品大多数人吃了有效果,个别用户吃了效果不明显的表象,这时不妨换一个品牌,用不一样效果路径或效果机理的商品试一试,排除个体差异的可能性。

2、健食品、包括进口保健食品的管理,实行国家认定实验室检测、省级卫生部门专家组初审、国家级专业委员会终审、国家卫生部批准发证制度。

3、保健品品对人体是安全的,最佳食用量是经过国家卫生部审核批准的产品说明书上的推荐食用量。

4、保健品品适用于特定的人群。选购保健食品时,一定要详细查看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看看是否属于该产品所指的特定人群,避免无意义的食用。某些产品在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有不适宜人群项目,选购时应加以注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GMP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健食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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