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包括哪些项目?
现在医疗机构要进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就需要先去申请办理一个《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然后才能凭证申请执业项目,拿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相关项目的服务。那么,这个《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怎样领的呢?它包括哪些项目呢?
申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方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给辖区内通过检查后,达到一定条件的医院、诊所、社区医院等等卫生服务单位的许可证,这个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
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以去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和申请登记表(去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提供表单的),并向他们提交需办理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和副本、技术人员的材料等资料。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所包括的项目医疗机构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就可以按照机构人员的资质,以及场所的要求等客观因素,申请相关的技术服务项目了。项目有很多,可以说包括孕前、孕期、产前、产后的各个阶段。例如常见的项目有:
1、婚前医学检查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检,主要检查有没有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
2、遗传病诊断 这主要也是围绕优生优育进行的,有些遗传疾病是不适合生育的
3、终止妊娠手术 例如流产、引产等
4、结扎手术
5、其它 例如助产技术、产前诊断等服务项目。
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在进行服务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文件规定,执行和配合计生单位的计划人口和生育政策,不能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不能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不合法规的服务。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怎么申请?
你需要考个育婴师证书就可以了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医疗行业,比如大型医院,诊所,社抄区医院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单位发放的一种执业许可证。
它的出现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准入,加强专项技术服务和法律证件的管理,促知进医疗保健机构依法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卫生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检查。道对通过检查达到一定条件的医疗单位发放的一种行政证件,有效期限为三年。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什么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 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构交纳审批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内容由卫生部规定。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第十五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经考核认定,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已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认定,发给《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什么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哪些事项
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婚前医学检查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助产技术 上环、取环 结扎 终止妊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扩展资料申请条件
(一)新办
1、个人须取得有效执业医师资格证(县级以上机构的人员)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级机构的人员)及护士执业证;
2、医师执业范围必须与申报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地点必须与申报单位相符;
3、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二)遗失补办
有效《母婴保健技术合格证书》遗失。
三、申请材料
(一)新办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申请表》一份;
2、医师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复印件,临床工作经历证明或者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经历证明材料;
3、母婴保健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与个人申报表照片相同)1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