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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注册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9 08:14:28

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和2016年有什么实质区别

1、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调整:原《办法》允许产品的保健功能声称不在公布的目录范围内,“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新《办法》要求“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第十条)”。
2、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的调整:原《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新《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
3、明确需要注册的保健食品类别:原《办法》规定申报相关功能的保健食品都需要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注册,新《办法》则明确了备案和注册相结合,只是针对“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总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4、保健食品的注册程序的调整:新《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受理为注册审批起点,将生产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调整至技术审评环节,并对审评内容、审评程序、总体时限和判定依据等提出具体严格的限定和要求。技术审评按申请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动态抽样、复核检验等程序开展,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审评机构均可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
5、对注册保健食品样品生产条件的要求:原《办法》要求“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新《办法》则要求“查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产品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没有对生产条件的具体要求,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则增加了保健食品类别,也就是说保健食品生产要符合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还有效吗,是不是已经被《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替代了?

2013年应该没有废止

有人说食药监总局2005年04月30日 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本办法施行前有关保健食品注册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即意味着卫生部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失效。
1、因为食药监总局比卫生部级别低,下级无权废止上级的文件。上述条文只针对食药监总局以前发布的有关保健食品注册的规定。
2、在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的卫生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一)第40项即《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说明该办法至2011年仍有效。
3、同样,食药监总局2016年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也没法废止卫生部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
所以2013年时卫生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应该是有效的。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6年第1号)中,在现行有效部门规章目录已经没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了,也就是说该办法最晚在2016年这个公告出来的之前就已经失效了,具体什么时候废止的,搜遍以往卫生部、卫生计生委所有废止部门规章的公告,都没有看到《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无语~~~

3、按照我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我国保健食品注册受理是哪个部门

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注册产品的样品试制现场必须在江苏省境内;
3.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要求;
4.申报资料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试行)》有关要求。

五、申请材料
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
2、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提供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通用名称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数据库中检索);
5、申请人对他人已取得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6、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未注册商标的不需提供);
7、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预期效果等);
8、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的依据;
9、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标志性成份的检验方法;
10、生产工艺简图及其详细说明和相关的研究资料;
11、产品质量标准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原料、辅料的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质量标准及选择依据;
13、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4、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实施,现将《办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5、食品申请和保健食品注册有什么区别,执行的是什么标准、文件。

普通食品是不需要注册的,但是你想要生产某种食品,如果该产品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知首先得备案一个标准,然后根据该产品属于哪 个QS认证单元,再申请相应的QS认证,如果你没有场地或不想投资这一块,可以找个有相道应资质的工厂进行委托加工,到当地药监局办理委托生产加工备案手续,就可以了。
保健食品的注册相对麻烦了,在申请注册前,你要先准备做好多工作,首先要进行产品配方组方,样品制备,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样品的质量检验、稳定性试验、毒理安全内性试验,再有就是根据你所要申报的保健功能不同,要做相应的动物试验或(和)人体试食试验,等所有的结果出来并合格后,然后你再准备申报资料,上报当地省药监局容,详细的申报资料要求国家药监局网上有说明。

6、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何区别

新《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新《办法》对保健食品的注册有哪些重要变化?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第1变
产品保健功能声称的调整:
原《办法》允许产品的保健功能声称不在公布的目录范围内,“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新《办法》要求“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第十条)”。

第2变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的调整:
原《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新《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

第3变
明确需要注册的保健食品类别:
原《办法》规定申报相关功能的保健食品都需要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注册。
新《办法》则明确了备案和注册相结合,只是针对“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总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4变
保健食品的注册程序的调整:
新《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以受理为注册审批起点,将生产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调整至技术审评环节,并对审评内容、审评程序、总体时限和判定依据等提出具体严格的限定和要求。技术审评按申请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动态抽样、复核检验等程序开展,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审评机构均可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

第5变
对注册保健食品样品生产条件的要求:
原《办法》要求“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新《办法》则要求“查验机构按照申请材料中的产品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没有对生产条件的具体要求,新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则增加了保健食品类别,也就是说保健食品生产要符合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7、依法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什么资料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产品研发报告,包括研发人、研发时间、研制过程、中试规模以上知的验证数据,目录外原料及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质量可控性的论证报告和相关科学依据,以及根据研发结果综合确定的产品技道术要求等;

产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辅料的名称及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必要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据、使用部位的说明、检验合格证明、品种鉴定报告等; 

产品生产工艺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及说明,关键工艺控制点及说明;

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包括目录外原料及产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试验评价材料,人群食用评价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回定性、菌种鉴定、菌种毒力等试验报告,以及涉及兴奋剂、答违禁药物成分等检测报告;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等;

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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