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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是虚假的

发布时间:2020-07-17 22:22:00

1、对于虚假宣传的保健品要怎么举报?

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举报,现在搞四非检查非常严格的,不信抓不住他。严厉打击:非法宣传、非法经营、非法生产、非法销售,这几项我看这个所谓的教授占了几项了。

2、网上的保健品都是假的吗

你找正规的 旗舰店,有标志的,价格不便宜的,有售后服务,评价很高很好的就不全是假的!

3、保健品是不是都是假的?还非常贵

保健品的主要功能是能调节人的免疫力,增强人的抗病能力,没有药物的治疗作用。现在有些人为了达到推销目的,夸大保健品的作用,吹嘘保健品包治百病,无所不能,使不少中老年人上当受骗,把大把的钱都买了保健品。

4、假保健品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4)保健品是虚假的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如何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

近日以来,记者经常接到不少老年人投诉保健品违规宣传自己被骗,甚至购买名为“神药”实际上是非法药物(即没有正规生产批号)的经历。以下一一给出保健品虚假宣传的套路。

主骗中老年人

《大河健康报》读者张大爷曾经拿着一盒“降压药”来到报社,讲述了自己的受骗经历。“宣传页上写着可以免费领取降血压药。我和老伴都是高血压,所以就按照上面的地址去了。现场是一家宾馆会议室,到场后,工作人员十分热情,一口一个‘叔叔阿姨’地叫着。”


张大爷的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看到年轻人和自己亲近都很开心。但当他想领取药品时,对方表示“领取的药品疗程太短,基本起不了效果,需要多疗程使用,并要我们先听讲座。讲座一开始还算正常,但随后就慢慢地开始宣传正规治疗的副作用,例如降压药会引起肾脏损伤,仅仅是扩张血管治不了病等。随后,就开始推销他们的保健品,并且说保健品没有副作用,能治好高血压,还有什么买5盒送2盒的活动。当时那里有不少老年人直接掏钱购买了。我和老伴禁不住诱惑,花了1000多块钱买了几盒药。回家停了降压药,吃了几天保健品,发现没什么效果,血压却有点升高,老伴还出现了头晕的症状,就打电话给那个销售人员,对方的回答是:‘药物需要连续使用才能最终起到疗效’。于是,我们又买了1000多元的保健品。后来听说,凡是没有‘蓝帽’(保健品标示)的保健品都是不正规的,而这个保健品上根本没有蓝帽,所以就打电话质问销售员,对方语气立马变了,要么说没时间,要么直接不接电话,最后我们找到地方时,发现对方早已退房走了”。


攻击药物副作用是重点

后来记者了解到,这是保健品营销通常的宣传思路。张大爷提到的直接掏钱的老年人很可能是销售方安插的“托儿”。

其实,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但只要按照医生处方进行治疗,疾病完全能得以控制,且副作用很小,即使出现并发症,也是因为没有较好地控制病情,使得疾病恶化导致的。“对肾功能正常的人来说,降压药控制了血压,是能保护肾脏的,长期高血压不控制才会损伤肾脏。”河南省人民医院高血压科主任王浩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


疗效明显定有非法添加

一般来说,违法保健品分两种,第一种是没有任何治疗效果,产品多由蔗糖、淀粉组成,既治不了病也害不了人。第二种是吃了以后效果非常明显,尤其是一些标榜降血压、降血糖、治疗冠心病的药品。

那么,为什么这些保健品的“疗效”这么明显呢?“肯定是非法添加,例如,很多违法保健品中都添加有胰岛素增敏剂罗格列酮,这种药降血糖效果不错,但副作用较大,会增加患者心肌梗死、充血性心衰的风险,已经被卫生部门严格管控(只能在其他降糖药无效或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目前有更安全的吡格列酮替代其使用。但是,很多违法保健品中仍然添加大量罗格列酮。”郑州人民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于江红告诉大河健康报记者。

也有患者指出,既然服用这些保健品能控制血压血糖,那继续用不就行了?“虽然能控制,但这些保健品中到底非法添加了哪些药品,剂量是多少都不知道,对身体的损害也是未知数。”于江红说。

广东健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吕宏友表示,所有正规的保健品都只能起辅助营养的作用,或者是配合药物进行一些保养,保健品不可以替代药物进行治疗。保健品更适合一些有经济实力、对自身生活质量有更高要求的人服用。

保健品没“蓝帽”就是假货

那么,如何知道一个保健品是否合法呢?首先,正规保健品必须有“蓝帽”标识,包含该产品的批准文号,例如国产保健品,批号是国食健字+G+批准日期,进口保健品则是国食健字+J+批准日期,并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字样。

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fda.gov.cn)进行查询。输入产品的名称或者批号进行查询,只要查不到,就可断定这是假冒产品。如果能查到,则能在查询处看到该产品的功能范围,只要国家批准的范围和商家宣传的不一致,即可断定产品存在虚假宣传。

6、为什么年轻人普遍认为保健品都是骗人的?

我想先说一个30年前的故事。1988年的一天,一位43岁的浙江校办厂经理正在推销课外辅导资料时,偶然得知一名浙江大学教授有个包含枸杞、山楂、桂圆的配方,声称对小孩营养消化有好处。机敏的他立刻扔下手中的教辅材料,亲自登门拜访并得到了配方,最终调配成一款儿童营养液。

随后,这款口服液被命名为“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这位脑筋灵活的经理还为此发明了一句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3年便销售过亿元。

这位经理就是现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娃哈哈的第一桶金,就是源于保健品。

或许这个故事放在今天像是天方夜谭,但在气功横行的90年代,人们对保健品的狂热绝对超乎你的想象。

1994年,国家统计局曾对35个大中城市进行调查,30%以上的家庭会买保健食品馈赠亲友,而在北上广等十大城市,10岁以上的少年服用各种营养口服液的比例更是高达83%。

相信经历过那个时代的朋友,一定对口服液的三大巨头——生命一号、太阳神、红桃K记忆犹新。尤其是生命一号,我现在还记得它魔性的广告词:“生命一号,补充大脑营养,提高记忆力!”“喝生命一号,考出好成绩!”

当年天真的我也抱着喝完数学题全会做的心态尝试过几瓶,就记得味道说甜不甜,说酸不酸,三分像药,七分倒像饮料。至于疗效,智商没上去,体重却上去了。

事实上,这些所谓能够提升记忆力,进而提升考试成绩的保健品,主要成分都是氨基酸、牛磺酸、脑磷脂。看到这还算正常,起码都是对大脑有益的药物。可是后面紧跟着的就是大枣、枸杞、陈皮等中年人的标配。虽然这些在中医里也有安神补脑的功效,但如此土洋结合,实在不伦不类。此外,在一瓶小小的口服液中,这些药物的比例更是一个疑问。

既然中西结合行不通,有人就打起了神奇中医的主意。中华鳖精就号称是从中华鳖里提取了大量营养物质,配合传统中草药,能够益智健脑。

作为当时中国体坛的大红人,马俊仁说自己弟子常喝中华鳖精,更是让许多人深信它的保健价值。

曾经有一位怪叔叔来我家作客,手上拿的就是两盒中华鳖精,还口口声声说他家孩子就是喝了这个,语文也会了,英语也行了,一口气做10道奥数题都不费劲了。

结果所谓的中华鳖精,后来被曝光不过就是糖水,整个工厂甚至连一只“鳖”都没有,只有一只供观赏的鳖。

老人或许对这些“保健品”的真相知之甚少,不过年轻人却是在各种渠道接受到的信息中对国产保健品逐渐丧失信心。再加上现在可选择的进口产品数不胜数,广告也做的更到位,年轻人自然就更对国产保健品嗤之以鼻。

而这些保健品之所以能霸占我们的童年,甚至在今天经过变形,继续欺骗着我们的父母,一方面是依靠“谎言重复一千遍就能变成真理”的逻辑,重复播放恶俗但有效的广告;另一招则可称为“因为所以就这么办”,在两个或三个事物之间建构似是而非的强关联,而事实上它们之间并无关联或只是弱关联。

7、查所谓的保健品是否虚假违法要走哪些程序

回复1# 有证据吗?到工商局消保科投诉. 查看原帖>>

麻烦采纳,谢谢!

8、对保健品虚假宣传如何定罪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要点:

1、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3、虚假宣传的后果: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4、虚假宣传的主观方面,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8)保健品是虚假的扩展资料:

虚假宣传处罚规定: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如:

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现场虚假的演示和说明,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宣传报道,对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用途、制作成份、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市场信息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的经营者、广告的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9、造假保健品是什么形式的犯罪

一、速度=效益

一旦危机产生,企业首先要明白速度等于一切,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合作伙伴都要跟随危机而行动起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解决危机的首要条件之一。如果企业在时间上失去处理危机的控制,那么危机的影响力就会随着公众的种种猜测以及媒体报道的推波助澜而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在危机发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企业必须集中一切能利用的资源,来解决危机。许多公司在危机管理制度中都规定了危机发生后专门新闻发言人的人选以及最晚新闻发布时间,要求在危机发生后赶在媒体种种猜测之前立即向公众通报当前情况和处理进展,并向公众承诺迅速解决危机。必须使公众能直接从公司处而非新闻媒体处了解事件处理情况。

任何危机的发展过程均包括突发期、扩散期、爆发期、衰退期这样四个时期。如果在危机开始的突发期和扩散期有所动作,扼制危机,往往成本较低,效果也理想。一旦到了爆发期,情形就很难收拾了。

随着危机的进展,在时间上失去控制,而随着危机的进展,各种不可测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通常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即便是一个原本与危机并不相关的事件也会被公众认为是危机的原因。危机一旦爆发,往往会引起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此时组织如果不能迅速查明真相,或是正常的传播渠道不畅,没有人能出来发布信息,就会造成危机传播中的信息真空,公众就会用想像来填满所有的疑问,必定生出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很快,信息真空就被颠倒黑白、胡说八道的流言所占据。特别是食品、保健品之类的产品,谣言可能带来人们的恐惧心理,恐惧带来感觉上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会被怀疑是产品造成的,进而造成另一种谣言的传播。同时,由于时间的拖延会让公众对企业诚信的出现质疑,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日本雪印乳业公司是业界声誉卓著、信用可靠的一家公司。2000年6月27日,它生产的低脂牛奶发生饮用者食物中毒现象。事隔两天之后,雪印才公开承认有此事实,事情过了快一个月,雪印才在报纸以整版广告的形式向公众致歉,而由于其发生问题的原因说得颠三倒四,公众认为其缺乏诚意。日本雪印由于危机处理不够迅速,产品回收与信息公开太慢,对应措施不利,停工两周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有110亿日元,而间接损失是雪印品牌受损程度严重,据专家所言,要恢复原有信誉需10年之久。

那么企业如何在速度上占领优势呢?一般情况下,在危机来临的时刻企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告知专业的危机公关公司,借公关公司的力量进行危机的控制;

2.在第一时间,告知企业的全体员工,统一口径,避免企业员工在面对采访时不知所措;

3.在第一时间,组织危机涉及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调查事件真相,新闻发言人发布公司采取的措施安抚公众,组织律师对受害者事件进行处理;

4.在第一时间,把真相告知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公众信心的树立;

5.在第一时间,疏导媒体,让媒体沿着良性的方向进行危机的报道。

二、各种处理态度剖析

通过以上手段,便可以在时间上进行危机的初步控制,这是在任何危机来临的时刻首先要采取的措施。然而中国的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进行危机公关的处理,他们通常是不知所措,这些企业面对危机时的心态通常是:侥幸心理、鸵鸟政策、推卸责任、隐瞒事实,这些错误的态度不仅无助于危机的解决,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危机。

因为危机状态不仅导致市场秩序失衡,还会带来人们的心理压力、心理紧张乃至心理危机。此时人们缺少安全感,缺乏人际信任,群体意识极易呈现亢奋情绪状态,公众批判能力下降,相互影响感染的程度增强。此时,如果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流言就成了人们传播信息、表达意志的一种方式。

更为关键的是流言往往滋生于消息闭塞的环境。在言论自由受到保障、信息活动多元开展的信息化社会,流言越来越失去生存的环境。西布塔尼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流言的发生和消失与信息传播渠道具有密切的关系。当人们的信息需求大于体制性渠道的信息供给,或对适应环境必不可少的信息无法及时得到时,也就是人们的信息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时,流言就容易发生。一旦信息供求恢复平衡,流言就自然而然销声匿迹了。

人际传播是流言传播的最主要渠道。但是流言传播却又找不到具体的、明确的传播人,所以它是“通过人际渠道的非专业的口头传播”。

对流言的防范,最为有效的是不让流言产生。在大众传播极其发达的现今世界,做到这一点,也并非难事。那就是将有可能产生流言的事件,提前通过权威的、正常的大众传播渠道,全面、客观地报道其真相。理论上很容易,实践上并不简单。

造谣容易,辟谣的难度相当大。因为即使人们不相信谣言,也会受其影响。反之,人们也可能受辟谣的反面影响,即使他们相信辟谣是真的。所有的辟谣行动其实都有两种传播:一是使那些未听说过谣言的人知道了谣言,二是试图影响那些已经知道谣言的人。这无形中形成一个悖论:辟谣首先就是一种传谣,是一种影响更广泛的传谣。在公众获悉辟谣内容后,对于原先就知道谣言的人来说,首先是加深了对谣言的印象,才考虑辟谣的效果;对于原先不知道流言的人来说,首先是获悉了谣言内容,然后才考虑辟谣的内容。正因为怕谣言进一步扩大,所以我们的企业会采取诸如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等“公关手段”,这么做会直接造成信息闭塞,使得公众情绪更进一步地高涨,各种猜测性谣言四起,随着事态的发展企业诚信也就严重丧失了。

危机一般有4个共性特征:

第一,公众和媒体强烈关注。如果这个事情还没有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虽然发生了,但不是危机,只是一个事件。

第二,危机爆发之后,公众非常情绪化。因为公众的消息往往是从媒体上得到的,而公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度远高于对企业的信任度。

第三,有罪推定。

第四,若处理不当,危机对于信誉和品牌就会有强烈和深远的破坏性。不管多大的危机都会过去的,但是它会在公司或政府的历史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污点。

根据危机的共性特征,我们就可以来看看各种错误心态对危机处理的危害:

1.侥幸心理的危害——侥幸心理通常是指同行或竞争对手发生了危机事件,但由于时间或区域的原因,并非本企业的危机,此时企业会认为危机与自己无关,从而任由事态的发展。

案例:汾酒,作为我国著名的白酒老字号品牌,也是我国清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1990年代初乃至以前相当长时期内,其均在白酒业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从最早的民间流传关于汾酒的故事传说,到“牧童遥指杏花村”的唐诗美誉,到建国后众多国家领导人、文人墨客的题词留言,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形成了汾酒品牌的魅力。上溯10年,汾酒同为中国八大名酒之一,品牌上与茅台不相上下,而销量上比五粮液要靠前。但自从山西假酒案之后,汾酒便一蹶不振,不但销量不能同日而语,在价格上也和五粮液差了二百多元。

假酒案原本与汾酒毫无瓜葛,不幸的是同处一个出事的地点,而且后来又查出了“假汾酒 ”。如果仅仅是同处一个出事地点也就罢了,毕竟那个“假酒”不是汾酒,喝酒者也可心安理得。“假汾酒”一查出来就炸开锅了,消费者不知道此“假汾酒”非彼“假酒”,但是消费者知道“假汾酒”就是假酒,喝“假酒”轻则失明,重则死亡,有谁还敢喝?

当山西朔州发生假酒事件时,汾酒认为事情与自己无关,并未有所行动;当发现“假汾酒”时,才开始着急,开始声讨制假、贩假者,开始要求加强法制建设——但是这种着急是为自己着急,不是急消费者所急,所以消费者不会领情,不会觉得汾酒是如何伟大的一个企业。

古井贡就聪明一些,董事长借着假酒事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指出中国白酒行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来杜绝造假这股不正之风,并表示将为假酒事件受害者家属捐助20万元人民币的抚恤金,同时告诫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要谨慎。这一举动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各大报纸纷纷转载古井贡集团董事长的信,3·15专题节目也对该董事长进行了专访。很明显,在这样的企业行为之后,就算市场上发现古井贡假酒,人们的同情也会多于抵制。

如果汾酒把那些受害者当作自己的消费者,那么“自己的酒民”中毒了,为什么不予以重视呢?这就是对企业形象冷漠,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的许多企业基本上是幸灾乐祸多于承担责任,当“假酒”喝死人之后,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首先想到的是推卸责任,急着告诉大家,那酒不是我家的。那么,谁来负责任?答曰:法制——人命关天,法制完善尚需时日,这是多么不负责任的态度!

毋庸置疑,山西汾酒在处理“假酒案”的态度上存有侥幸心理——只要事不关己,便高高挂起。然而这种侥幸的心理不但无助于汾酒渡过那场危机,反而在后来发现假冒汾酒时,让企业处处被动,直至后来的一蹶不振。很多人在提到汾酒时,都认为是假酒害了这么一个企业,如果一个企业连“假冒伪劣”的危机都渡不过,那么很难想像它能渡过前面提到的另外11种危机。所以,即便汾酒“侥幸”渡过了那次假酒危机,也难以预料其他危机会不会 拖垮这个企业。

在“空心奶粉”事件中,很多正规的国内奶粉制造企业也是采取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那是别人的产品有问题,与自己无关。事实上,“空心奶粉”事件之后,消费者对于国内奶粉的信心必然严重下挫,对于那些不知名的品牌势必造成严重打击。

2.鸵鸟政策的危害——很多企业,在危机来临的时刻总是想着如何躲避媒体的采访,这就是鸵鸟政策。一味地躲避,不面对事实,也不配合媒体进行舆论的疏导,这样的做法显然无助于危机的解决。

面对危机,企业切不可模仿把头埋在沙土里的鸵鸟,那样即使回避了一时的问题,却可能为更大的危害播下了种子。像鸵鸟一样的逃避态度,随便把头埋在沙里,殊不知自己大大的屁股正露在外面。企业单方面的逃避并不能避免公众对危机了解的渴望,在信息反馈不足的情况下,公众会愤怒地对企业这种行为进行抵抗。

案例:雀巢公司是一个很有竞争力的企业,除了咖啡之外,它的乳制品在世界上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1977年,一场著名的“抵制雀巢产品”运动在美国突然爆发,美国奶制品行动联合会 的会员到处劝说美国公民不要购买“雀巢”产品。起因是人们相信雀巢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有意忽视人造乳品在营养方面的缺陷并误导消费者。这场抵制运动让雀巢婴儿奶粉危机延续了十多年。在被抵制的十几年时间里,雀巢美国公司一直在承受着巨额的经济损失。

最初人们开始关注奶粉导致婴儿营养不良的问题时,雀巢公司没有正确对待社会活动家的批评建议,甚至对一些教会领袖提出的严肃的道德问题也采取冷漠的态度。公众感到他们的合法要求被忽视,因此对雀巢倍添敌意。一直到1984年1月,雀巢公司承认并实施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经销母乳替代品的国际法规,国际抵制雀巢产品运动委员会才结束活动。

在事件最初的时候,雀巢采取的就是“鸵鸟政策”,对公众的要求不理不睬,结果导致后来大规模抵制运动的开展。凭借雀巢的影响力以及企业实力虽然渡过了难关,但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样的事件发生在国内就成为了“空心奶粉”事件,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营养不良”现象,显然,国内企业在面对此问题的时候情况要复杂得多。

3.推卸责任的危害——在企业认为媒体及公众都不知晓事件原委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会抱着推卸责任的态度,认为反正这样也无人知晓。这种心态是错误的,纸终究包不住火,推卸责任也许对短期经营有效,就长远来看,事情终究会被曝光,而企业不但失信于消费者,还失信于媒体。

案例:2003年关于“富士走私和富士施乐走私”的传闻在坊间流传,而后关于“富士走私”新闻不断被传媒曝光,问题的焦点又更多地集中在珠海真科身上。富士一直以沉默作答,仅有的一份“ 与自己无关”的声明更显示出其大有逃避中国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企图蒙混过关之意。在媒体公关上,富士更多的是“义正词严”,试图使媒体屈服。

富士“走私”丑闻更是遭到同行的诟病。柯达全球副总裁叶莺对外宣称:柯达对珠海真科的“ 灰色行为”早就有所耳闻,珠海真科以前的“不规范运作”伤害了柯达。乐凯也表达了“极为不 满”的情绪,并早就收集了有关真科的“违规资料”,上报国家经贸委。“在我们看来,富士与中港照相本来就是一家。”“中港照相参与走私,富士难脱干系!”富士成了众矢之的。

对于富士涉嫌走私事件,富士(中国)副总经理小泉雅士声称:“无论是富士总部还是富士(中国)分部 ,都从来没有给珠海真科投过一分钱,实际上珠海真科只与富士总社的代理商有关。有关‘ 走私’的传闻与富士公司无任何瓜葛。”

可经过调查表明,在中港照相的旗下,竟有十几家“富士”名号的公司。富士本该紧急采取危机公关战略,力争平息危机,将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以保住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中国市场。可令人遗憾的是,在其涉嫌走私已经是公开秘密的前提下,富士居然未采取任何的危机公关策略,而是在珠海真科东窗事发后,干脆把自己推了个一干二净。

关于“富士走私和富士施乐走私”的消息不断被传媒曝光,而且富士在遭曝光之后还以沉默作答。“与自己无关”的声明也属于推卸责任进行敷衍。而在对待媒体上又采取“义正词严”的态度,试图使媒体屈服。富士还将一纸声明函发给北京某著名财经媒体,表示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被曝光事宜。事与愿违的是,就在富士发出声明两个星期后,北京这家报纸仍然利用较大的篇幅对富士以及“胶片”走私事件作了追踪报道,并配有社评性的评论,大有将曝光“富士走私 ”事件进行到底的决心。富士作为一家国际性的公司,在媒体的沟通上却没有显示与跨国公司身份相匹配的风范。“走私”事件曝光后,北京、广州等国内各大媒体开始了大规模追踪报道,则更是把富士与媒体不和谐关系表露无遗。

相比而言,柯达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最佳品牌”“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等项目中均居第一位,知名度高达81.4%,富士要赶上柯达绝不是时间的问题。

4.隐瞒事实的危害——“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固有的一个观念,这种观念被应用到企业危机管理中则会造成比危机本身更为严重的影响。企业不但继续受到危机的影响,而且还会出现诚信危机。

案例:2004年3月25日,上海媒体报道:“来自权威部门的说法,‘息斯敏'会引起心血管系统方面的副作用,甚至出现吃死人的个案。”近期上海一些医院皮肤科已经停止使用“息斯敏”。 有专家认为,阿司咪唑(息斯敏)是长效药,经过肝脏进行代谢。肝功能好的人,可以马上代谢掉。肝功能不好的人,代谢时间增长,血浓度就会升高,从而对心血管造成毒性,甚至导致死亡。因此,息斯敏有毒副作用的消息,一经传出,西安杨森公司立即遭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指责。

西安杨森公司只是在2003年底向相关医生发出《关于阿司咪唑片拟改说明书的提示》,除此 之外,西安杨森公司并未表示要收回其全部产品,而且西安杨森公司公关部王鹏表示,不 愿对该产品的毒性等问题作出更多解释。

尽管代表西安杨森的王鹏不愿意作出更多解释,但是各个媒体还是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而这些报道有的具有推测性,有的具有质疑性。西安杨森或许试图通过“不愿解释”的方法来控 制媒体舆论,实际上是失去了对媒体的控制。

三、如何应对新闻媒体

当危机来临,企业要有勇气面对危机公关,以负责任的态度展现在公众面前,对舆论进行疏导,与媒体一起渡过危机。正确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快速作出反应

由于我们生活在24小时新闻滚动播出的时代,信息不断更新,公司必须对危机作出即刻的反应。任何延误都可能被误认为是犯罪,由此而造成的公司信誉和业务上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2.联合专业公关公司处理危机

由于企业自身资源的限制,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所限,很多时候需要借助专业的公关公司来共同处理危机。而公关公司则会凭借其丰富的操作经验以及媒体资源,迅速将危机的影响控制住。

3.让CEO出面

CEO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及其领导地位是无法取代的。CEO不能在公司最危急的时候躲起来。CEO应该向公司利益相关方表示关切,平息恐慌情绪,确保利益相关各方对危机保持正确的认识。重要的是,CEO还需要团结并鼓舞公司雇员的士气。CEO不能在此时坐在后面指挥而让其他高层管理者冲锋陷阵。

4.对未知的事实不要推测

如果对不知道的事实妄加推测,事后可能会证明这一推测是错误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你会发现你的主要利益相关各方:雇员、政府管理者以及公众都会认为这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媒体觉得你是在故意误导,他们尤其会对你产生质疑。如果不知道实情,你就直接承认,并表示将会调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媒体。

5.不要隐瞒事实真相

如果事情不妙,应该直接说明真相,不要试图掩盖事实。否则,你会看到更为糟糕的结局。在二战期间,英国首相邱吉尔曾经说:“那种认为糟糕的局面很快会自行消失的看法是非常错误的领导行为。”

6.为媒体采访敞开大门

媒体的义务就是信息报道。对媒体来说,新闻是稍纵即逝且竞争激烈的商品。他们希望抢得“独家新闻”在市场上打击竞争对手。刊登坏消息的报纸卖得比刊登好消息的多。因此,当有危机发生时,媒体对此就抱着特别的兴趣。公司至少在危机期间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应该接受媒体的报道,并积极同他们合作。公司能做的就是努力控制局面。

7.统一口径,用一个声音说话

危机小组可能包括3~4个成员以及一些专家顾问等,最基本的是要保证所有的公司信息要协调一致,并且只有公司发言人才能对媒体发表言论。但是所有的管理人员应该向雇员及其他风险承担者(如政府管理者和客户)传达同样的信息。

8.频繁沟通

对媒体、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各方提供的信息要经常更新,防止谣言和不确定的消息四处扩散。严肃对待一切提问。注意媒体的截止日期。在当前24小时媒体新闻循环播放的时代,甚至有必要派人全天驻守自己的危机媒体中心。对于危机处理的进展情况也要在第一时刻通知公关,以缓解公众紧张的情绪。

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危机,不仅要说到,而且要做到。企业除了与媒体保持随时沟通之外, 还要以行动与公众保持随时沟通。因为只有行动才能真正解决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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