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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保健品

发布时间:2020-07-17 10:39:35

1、自己生产一个保健品,自己研发包装,属于三无还是造假?

三无,要去申请,光申请通过就要2,3年以上,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等你的保健品登上药监局就不是三无了。

2、保健品能做假吗?

这个问题问的好像很不明智,太多的东西能作来假了。保健品又不是什么高源科技,太容易造假了。首先保健品百还不像药品,造假的成本低,代价小,只要不吃死人,问题不大,而药品可是用来治病度的,没有疗效,是会死人问的,代价太大了。就这么大的代价,还有人造答假,何况是保健品了。

3、国内生产保健食品打上fda认证是弄虚作假吗

不算弄虚作假,国内保健食品并不认可FDA标准,其实出口也不一定需要FDA标准,如果真实获得FDA标准,则不是弄虚作假,而事实上美国FDA仅仅是一个组织自愿标准,没有法律强制性,所以这个标准并没有什么可作假的,只不过是国内的人高看了一些国外的标准,认为有这种标准就是高大上,洋气!
这个问题,首先须要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保健品,另一个是认证。 其次,认清一个基础法律体系前提。
一、保健品,保健品是个模糊的宽泛概念,中国法定概念只有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对于保健食品的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基于以上定义,美国并不存在中国所谓的保健品或保健食品概念,但有一个范畴比较接近,但构建思路完全不同的概念,dietary supplement。dietary supplement属于食品大类,在FDA的监管范围之下。
二、认证,认证又是一个模糊的宽泛概念。在中国,认证认可是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监督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在美国,认证认可是由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ANSI)负责执行,ANSI和FDA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是比较接近美联署那种与官方具备千丝万缕关系的民间组织。
基于以上两个概念,具体展开后会涉及很多不同的内涵,但是核心部分是一致的,也就是认证是经认可的机构/组织依据相关标准来确认相关产品、服务、流程是否符合该标准下的特定要求。
FDA是美国联邦政府之下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的下属执法机构,它不制定标准,只发布法规、指南等形式的文件,它监管其所负责的行业领域下企业,商品的生产、流通等相关事宜。以题主所提到的食品(food)、药品(drugs)以及dietary supplements为例,其实FDA都不存在认证行为。
相关地,经常能听到的由FDA执行的GRAS认证、NDI认证、DMF认证、cGMP认证。事实上,都不存在或者说无法成立。因为以上要求都不具备标准。GRAS Self affirmed/Notification和NDI Notification都是FDA对于申报人提交的资料/数据表示认可的形式或通知;DMF只是将资料递交至FDA备案登记;cGMP现场审核是FDA依据不同行业的cGMP法规要求对相关行业下企业进行监管,是合规审核,不涉及认证概念。
题主混淆这个概念的关键因素可能是由于中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所以,国内有着普遍意义上地国家认证概念。 虽然,美国同样存在所谓的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同样由ANSI负责监管认可。但是,所有美国国家标准是由不同个人、组织自愿编写,自愿执行的,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4、造假保健品是什么形式的犯罪

一、速度=效益

一旦危机产生,企业首先要明白速度等于一切,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合作伙伴都要跟随危机而行动起来,牵一发而动全身是解决危机的首要条件之一。如果企业在时间上失去处理危机的控制,那么危机的影响力就会随着公众的种种猜测以及媒体报道的推波助澜而一发不可收拾。因此,在危机发生之后的最短时间内,企业必须集中一切能利用的资源,来解决危机。许多公司在危机管理制度中都规定了危机发生后专门新闻发言人的人选以及最晚新闻发布时间,要求在危机发生后赶在媒体种种猜测之前立即向公众通报当前情况和处理进展,并向公众承诺迅速解决危机。必须使公众能直接从公司处而非新闻媒体处了解事件处理情况。

任何危机的发展过程均包括突发期、扩散期、爆发期、衰退期这样四个时期。如果在危机开始的突发期和扩散期有所动作,扼制危机,往往成本较低,效果也理想。一旦到了爆发期,情形就很难收拾了。

随着危机的进展,在时间上失去控制,而随着危机的进展,各种不可测因素也会随之增加,通常是屋漏偏逢连夜雨,即便是一个原本与危机并不相关的事件也会被公众认为是危机的原因。危机一旦爆发,往往会引起公众和新闻媒体关注,此时组织如果不能迅速查明真相,或是正常的传播渠道不畅,没有人能出来发布信息,就会造成危机传播中的信息真空,公众就会用想像来填满所有的疑问,必定生出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很快,信息真空就被颠倒黑白、胡说八道的流言所占据。特别是食品、保健品之类的产品,谣言可能带来人们的恐惧心理,恐惧带来感觉上的不适应,这种不适应会被怀疑是产品造成的,进而造成另一种谣言的传播。同时,由于时间的拖延会让公众对企业诚信的出现质疑,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

日本雪印乳业公司是业界声誉卓著、信用可靠的一家公司。2000年6月27日,它生产的低脂牛奶发生饮用者食物中毒现象。事隔两天之后,雪印才公开承认有此事实,事情过了快一个月,雪印才在报纸以整版广告的形式向公众致歉,而由于其发生问题的原因说得颠三倒四,公众认为其缺乏诚意。日本雪印由于危机处理不够迅速,产品回收与信息公开太慢,对应措施不利,停工两周造成的直接损失就有110亿日元,而间接损失是雪印品牌受损程度严重,据专家所言,要恢复原有信誉需10年之久。

那么企业如何在速度上占领优势呢?一般情况下,在危机来临的时刻企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在第一时间,告知专业的危机公关公司,借公关公司的力量进行危机的控制;

2.在第一时间,告知企业的全体员工,统一口径,避免企业员工在面对采访时不知所措;

3.在第一时间,组织危机涉及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调查事件真相,新闻发言人发布公司采取的措施安抚公众,组织律师对受害者事件进行处理;

4.在第一时间,把真相告知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公众信心的树立;

5.在第一时间,疏导媒体,让媒体沿着良性的方向进行危机的报道。

二、各种处理态度剖析

通过以上手段,便可以在时间上进行危机的初步控制,这是在任何危机来临的时刻首先要采取的措施。然而中国的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进行危机公关的处理,他们通常是不知所措,这些企业面对危机时的心态通常是:侥幸心理、鸵鸟政策、推卸责任、隐瞒事实,这些错误的态度不仅无助于危机的解决,反而会造成更严重的危机。

因为危机状态不仅导致市场秩序失衡,还会带来人们的心理压力、心理紧张乃至心理危机。此时人们缺少安全感,缺乏人际信任,群体意识极易呈现亢奋情绪状态,公众批判能力下降,相互影响感染的程度增强。此时,如果正常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流言就成了人们传播信息、表达意志的一种方式。

更为关键的是流言往往滋生于消息闭塞的环境。在言论自由受到保障、信息活动多元开展的信息化社会,流言越来越失去生存的环境。西布塔尼从社会学的角度认为:流言的发生和消失与信息传播渠道具有密切的关系。当人们的信息需求大于体制性渠道的信息供给,或对适应环境必不可少的信息无法及时得到时,也就是人们的信息需求得不到充分满足时,流言就容易发生。一旦信息供求恢复平衡,流言就自然而然销声匿迹了。

人际传播是流言传播的最主要渠道。但是流言传播却又找不到具体的、明确的传播人,所以它是“通过人际渠道的非专业的口头传播”。

对流言的防范,最为有效的是不让流言产生。在大众传播极其发达的现今世界,做到这一点,也并非难事。那就是将有可能产生流言的事件,提前通过权威的、正常的大众传播渠道,全面、客观地报道其真相。理论上很容易,实践上并不简单。

造谣容易,辟谣的难度相当大。因为即使人们不相信谣言,也会受其影响。反之,人们也可能受辟谣的反面影响,即使他们相信辟谣是真的。所有的辟谣行动其实都有两种传播:一是使那些未听说过谣言的人知道了谣言,二是试图影响那些已经知道谣言的人。这无形中形成一个悖论:辟谣首先就是一种传谣,是一种影响更广泛的传谣。在公众获悉辟谣内容后,对于原先就知道谣言的人来说,首先是加深了对谣言的印象,才考虑辟谣的效果;对于原先不知道流言的人来说,首先是获悉了谣言内容,然后才考虑辟谣的内容。正因为怕谣言进一步扩大,所以我们的企业会采取诸如推卸责任、隐瞒事实等“公关手段”,这么做会直接造成信息闭塞,使得公众情绪更进一步地高涨,各种猜测性谣言四起,随着事态的发展企业诚信也就严重丧失了。

危机一般有4个共性特征:

第一,公众和媒体强烈关注。如果这个事情还没有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虽然发生了,但不是危机,只是一个事件。

第二,危机爆发之后,公众非常情绪化。因为公众的消息往往是从媒体上得到的,而公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度远高于对企业的信任度。

第三,有罪推定。

第四,若处理不当,危机对于信誉和品牌就会有强烈和深远的破坏性。不管多大的危机都会过去的,但是它会在公司或政府的历史上留下永远抹不掉的污点。

根据危机的共性特征,我们就可以来看看各种错误心态对危机处理的危害:

1.侥幸心理的危害——侥幸心理通常是指同行或竞争对手发生了危机事件,但由于时间或区域的原因,并非本企业的危机,此时企业会认为危机与自己无关,从而任由事态的发展。

案例:汾酒,作为我国著名的白酒老字号品牌,也是我国清香型白酒的典型代表。1990年代初乃至以前相当长时期内,其均在白酒业处于遥遥领先的地位。从最早的民间流传关于汾酒的故事传说,到“牧童遥指杏花村”的唐诗美誉,到建国后众多国家领导人、文人墨客的题词留言,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形成了汾酒品牌的魅力。上溯10年,汾酒同为中国八大名酒之一,品牌上与茅台不相上下,而销量上比五粮液要靠前。但自从山西假酒案之后,汾酒便一蹶不振,不但销量不能同日而语,在价格上也和五粮液差了二百多元。

假酒案原本与汾酒毫无瓜葛,不幸的是同处一个出事的地点,而且后来又查出了“假汾酒 ”。如果仅仅是同处一个出事地点也就罢了,毕竟那个“假酒”不是汾酒,喝酒者也可心安理得。“假汾酒”一查出来就炸开锅了,消费者不知道此“假汾酒”非彼“假酒”,但是消费者知道“假汾酒”就是假酒,喝“假酒”轻则失明,重则死亡,有谁还敢喝?

当山西朔州发生假酒事件时,汾酒认为事情与自己无关,并未有所行动;当发现“假汾酒”时,才开始着急,开始声讨制假、贩假者,开始要求加强法制建设——但是这种着急是为自己着急,不是急消费者所急,所以消费者不会领情,不会觉得汾酒是如何伟大的一个企业。

古井贡就聪明一些,董事长借着假酒事件,在报纸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指出中国白酒行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来杜绝造假这股不正之风,并表示将为假酒事件受害者家属捐助20万元人民币的抚恤金,同时告诫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要谨慎。这一举动引起了较大的反响,各大报纸纷纷转载古井贡集团董事长的信,3·15专题节目也对该董事长进行了专访。很明显,在这样的企业行为之后,就算市场上发现古井贡假酒,人们的同情也会多于抵制。

如果汾酒把那些受害者当作自己的消费者,那么“自己的酒民”中毒了,为什么不予以重视呢?这就是对企业形象冷漠,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表现。中国的许多企业基本上是幸灾乐祸多于承担责任,当“假酒”喝死人之后,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首先想到的是推卸责任,急着告诉大家,那酒不是我家的。那么,谁来负责任?答曰:法制——人命关天,法制完善尚需时日,这是多么不负责任的态度!

毋庸置疑,山西汾酒在处理“假酒案”的态度上存有侥幸心理——只要事不关己,便高高挂起。然而这种侥幸的心理不但无助于汾酒渡过那场危机,反而在后来发现假冒汾酒时,让企业处处被动,直至后来的一蹶不振。很多人在提到汾酒时,都认为是假酒害了这么一个企业,如果一个企业连“假冒伪劣”的危机都渡不过,那么很难想像它能渡过前面提到的另外11种危机。所以,即便汾酒“侥幸”渡过了那次假酒危机,也难以预料其他危机会不会 拖垮这个企业。

在“空心奶粉”事件中,很多正规的国内奶粉制造企业也是采取一种“侥幸”的心理,认为那是别人的产品有问题,与自己无关。事实上,“空心奶粉”事件之后,消费者对于国内奶粉的信心必然严重下挫,对于那些不知名的品牌势必造成严重打击。

2.鸵鸟政策的危害——很多企业,在危机来临的时刻总是想着如何躲避媒体的采访,这就是鸵鸟政策。一味地躲避,不面对事实,也不配合媒体进行舆论的疏导,这样的做法显然无助于危机的解决。

面对危机,企业切不可模仿把头埋在沙土里的鸵鸟,那样即使回避了一时的问题,却可能为更大的危害播下了种子。像鸵鸟一样的逃避态度,随便把头埋在沙里,殊不知自己大大的屁股正露在外面。企业单方面的逃避并不能避免公众对危机了解的渴望,在信息反馈不足的情况下,公众会愤怒地对企业这种行为进行抵抗。

案例:雀巢公司是一个很有竞争力的企业,除了咖啡之外,它的乳制品在世界上也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1977年,一场著名的“抵制雀巢产品”运动在美国突然爆发,美国奶制品行动联合会 的会员到处劝说美国公民不要购买“雀巢”产品。起因是人们相信雀巢公司为了自己的利润,有意忽视人造乳品在营养方面的缺陷并误导消费者。这场抵制运动让雀巢婴儿奶粉危机延续了十多年。在被抵制的十几年时间里,雀巢美国公司一直在承受着巨额的经济损失。

最初人们开始关注奶粉导致婴儿营养不良的问题时,雀巢公司没有正确对待社会活动家的批评建议,甚至对一些教会领袖提出的严肃的道德问题也采取冷漠的态度。公众感到他们的合法要求被忽视,因此对雀巢倍添敌意。一直到1984年1月,雀巢公司承认并实施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经销母乳替代品的国际法规,国际抵制雀巢产品运动委员会才结束活动。

在事件最初的时候,雀巢采取的就是“鸵鸟政策”,对公众的要求不理不睬,结果导致后来大规模抵制运动的开展。凭借雀巢的影响力以及企业实力虽然渡过了难关,但也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样的事件发生在国内就成为了“空心奶粉”事件,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营养不良”现象,显然,国内企业在面对此问题的时候情况要复杂得多。

3.推卸责任的危害——在企业认为媒体及公众都不知晓事件原委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会抱着推卸责任的态度,认为反正这样也无人知晓。这种心态是错误的,纸终究包不住火,推卸责任也许对短期经营有效,就长远来看,事情终究会被曝光,而企业不但失信于消费者,还失信于媒体。

案例:2003年关于“富士走私和富士施乐走私”的传闻在坊间流传,而后关于“富士走私”新闻不断被传媒曝光,问题的焦点又更多地集中在珠海真科身上。富士一直以沉默作答,仅有的一份“ 与自己无关”的声明更显示出其大有逃避中国媒体和舆论的监督、企图蒙混过关之意。在媒体公关上,富士更多的是“义正词严”,试图使媒体屈服。

富士“走私”丑闻更是遭到同行的诟病。柯达全球副总裁叶莺对外宣称:柯达对珠海真科的“ 灰色行为”早就有所耳闻,珠海真科以前的“不规范运作”伤害了柯达。乐凯也表达了“极为不 满”的情绪,并早就收集了有关真科的“违规资料”,上报国家经贸委。“在我们看来,富士与中港照相本来就是一家。”“中港照相参与走私,富士难脱干系!”富士成了众矢之的。

对于富士涉嫌走私事件,富士(中国)副总经理小泉雅士声称:“无论是富士总部还是富士(中国)分部 ,都从来没有给珠海真科投过一分钱,实际上珠海真科只与富士总社的代理商有关。有关‘ 走私’的传闻与富士公司无任何瓜葛。”

可经过调查表明,在中港照相的旗下,竟有十几家“富士”名号的公司。富士本该紧急采取危机公关战略,力争平息危机,将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以保住自己苦心经营多年的中国市场。可令人遗憾的是,在其涉嫌走私已经是公开秘密的前提下,富士居然未采取任何的危机公关策略,而是在珠海真科东窗事发后,干脆把自己推了个一干二净。

关于“富士走私和富士施乐走私”的消息不断被传媒曝光,而且富士在遭曝光之后还以沉默作答。“与自己无关”的声明也属于推卸责任进行敷衍。而在对待媒体上又采取“义正词严”的态度,试图使媒体屈服。富士还将一纸声明函发给北京某著名财经媒体,表示要诉诸法律来解决被曝光事宜。事与愿违的是,就在富士发出声明两个星期后,北京这家报纸仍然利用较大的篇幅对富士以及“胶片”走私事件作了追踪报道,并配有社评性的评论,大有将曝光“富士走私 ”事件进行到底的决心。富士作为一家国际性的公司,在媒体的沟通上却没有显示与跨国公司身份相匹配的风范。“走私”事件曝光后,北京、广州等国内各大媒体开始了大规模追踪报道,则更是把富士与媒体不和谐关系表露无遗。

相比而言,柯达在“消费者心目中的最佳品牌”“市场份额”和“品牌知名度”等项目中均居第一位,知名度高达81.4%,富士要赶上柯达绝不是时间的问题。

4.隐瞒事实的危害——“家丑不可外扬”是中国固有的一个观念,这种观念被应用到企业危机管理中则会造成比危机本身更为严重的影响。企业不但继续受到危机的影响,而且还会出现诚信危机。

案例:2004年3月25日,上海媒体报道:“来自权威部门的说法,‘息斯敏'会引起心血管系统方面的副作用,甚至出现吃死人的个案。”近期上海一些医院皮肤科已经停止使用“息斯敏”。 有专家认为,阿司咪唑(息斯敏)是长效药,经过肝脏进行代谢。肝功能好的人,可以马上代谢掉。肝功能不好的人,代谢时间增长,血浓度就会升高,从而对心血管造成毒性,甚至导致死亡。因此,息斯敏有毒副作用的消息,一经传出,西安杨森公司立即遭到来自四面八方的指责。

西安杨森公司只是在2003年底向相关医生发出《关于阿司咪唑片拟改说明书的提示》,除此 之外,西安杨森公司并未表示要收回其全部产品,而且西安杨森公司公关部王鹏表示,不 愿对该产品的毒性等问题作出更多解释。

尽管代表西安杨森的王鹏不愿意作出更多解释,但是各个媒体还是进行了大量的报道,而这些报道有的具有推测性,有的具有质疑性。西安杨森或许试图通过“不愿解释”的方法来控 制媒体舆论,实际上是失去了对媒体的控制。

三、如何应对新闻媒体

当危机来临,企业要有勇气面对危机公关,以负责任的态度展现在公众面前,对舆论进行疏导,与媒体一起渡过危机。正确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快速作出反应

由于我们生活在24小时新闻滚动播出的时代,信息不断更新,公司必须对危机作出即刻的反应。任何延误都可能被误认为是犯罪,由此而造成的公司信誉和业务上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2.联合专业公关公司处理危机

由于企业自身资源的限制,以及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所限,很多时候需要借助专业的公关公司来共同处理危机。而公关公司则会凭借其丰富的操作经验以及媒体资源,迅速将危机的影响控制住。

3.让CEO出面

CEO在公众面前的形象及其领导地位是无法取代的。CEO不能在公司最危急的时候躲起来。CEO应该向公司利益相关方表示关切,平息恐慌情绪,确保利益相关各方对危机保持正确的认识。重要的是,CEO还需要团结并鼓舞公司雇员的士气。CEO不能在此时坐在后面指挥而让其他高层管理者冲锋陷阵。

4.对未知的事实不要推测

如果对不知道的事实妄加推测,事后可能会证明这一推测是错误的。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你会发现你的主要利益相关各方:雇员、政府管理者以及公众都会认为这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媒体觉得你是在故意误导,他们尤其会对你产生质疑。如果不知道实情,你就直接承认,并表示将会调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媒体。

5.不要隐瞒事实真相

如果事情不妙,应该直接说明真相,不要试图掩盖事实。否则,你会看到更为糟糕的结局。在二战期间,英国首相邱吉尔曾经说:“那种认为糟糕的局面很快会自行消失的看法是非常错误的领导行为。”

6.为媒体采访敞开大门

媒体的义务就是信息报道。对媒体来说,新闻是稍纵即逝且竞争激烈的商品。他们希望抢得“独家新闻”在市场上打击竞争对手。刊登坏消息的报纸卖得比刊登好消息的多。因此,当有危机发生时,媒体对此就抱着特别的兴趣。公司至少在危机期间不能改变这种状况,因此应该接受媒体的报道,并积极同他们合作。公司能做的就是努力控制局面。

7.统一口径,用一个声音说话

危机小组可能包括3~4个成员以及一些专家顾问等,最基本的是要保证所有的公司信息要协调一致,并且只有公司发言人才能对媒体发表言论。但是所有的管理人员应该向雇员及其他风险承担者(如政府管理者和客户)传达同样的信息。

8.频繁沟通

对媒体、企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各方提供的信息要经常更新,防止谣言和不确定的消息四处扩散。严肃对待一切提问。注意媒体的截止日期。在当前24小时媒体新闻循环播放的时代,甚至有必要派人全天驻守自己的危机媒体中心。对于危机处理的进展情况也要在第一时刻通知公关,以缓解公众紧张的情绪。

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危机,不仅要说到,而且要做到。企业除了与媒体保持随时沟通之外, 还要以行动与公众保持随时沟通。因为只有行动才能真正解决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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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假保健品怎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5)造假保健品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为什么在百度上搜了每个畅销保健品的名字都会有造假的新闻全中国这么大一个产品造假正常吗

因为谁给百度钱多…我们搜到的……就排在前面…像以前发生的那个医院治死人一样…

7、为什么年轻人普遍认为保健品都是骗人的?

我想先说一个30年前的故事。1988年的一天,一位43岁的浙江校办厂经理正在推销课外辅导资料时,偶然得知一名浙江大学教授有个包含枸杞、山楂、桂圆的配方,声称对小孩营养消化有好处。机敏的他立刻扔下手中的教辅材料,亲自登门拜访并得到了配方,最终调配成一款儿童营养液。

随后,这款口服液被命名为“娃哈哈儿童营养液”,这位脑筋灵活的经理还为此发明了一句广告词——“喝了娃哈哈,吃饭就是香”,3年便销售过亿元。

这位经理就是现在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娃哈哈的第一桶金,就是源于保健品。

或许这个故事放在今天像是天方夜谭,但在气功横行的90年代,人们对保健品的狂热绝对超乎你的想象。

1994年,国家统计局曾对35个大中城市进行调查,30%以上的家庭会买保健食品馈赠亲友,而在北上广等十大城市,10岁以上的少年服用各种营养口服液的比例更是高达83%。

相信经历过那个时代的朋友,一定对口服液的三大巨头——生命一号、太阳神、红桃K记忆犹新。尤其是生命一号,我现在还记得它魔性的广告词:“生命一号,补充大脑营养,提高记忆力!”“喝生命一号,考出好成绩!”

当年天真的我也抱着喝完数学题全会做的心态尝试过几瓶,就记得味道说甜不甜,说酸不酸,三分像药,七分倒像饮料。至于疗效,智商没上去,体重却上去了。

事实上,这些所谓能够提升记忆力,进而提升考试成绩的保健品,主要成分都是氨基酸、牛磺酸、脑磷脂。看到这还算正常,起码都是对大脑有益的药物。可是后面紧跟着的就是大枣、枸杞、陈皮等中年人的标配。虽然这些在中医里也有安神补脑的功效,但如此土洋结合,实在不伦不类。此外,在一瓶小小的口服液中,这些药物的比例更是一个疑问。

既然中西结合行不通,有人就打起了神奇中医的主意。中华鳖精就号称是从中华鳖里提取了大量营养物质,配合传统中草药,能够益智健脑。

作为当时中国体坛的大红人,马俊仁说自己弟子常喝中华鳖精,更是让许多人深信它的保健价值。

曾经有一位怪叔叔来我家作客,手上拿的就是两盒中华鳖精,还口口声声说他家孩子就是喝了这个,语文也会了,英语也行了,一口气做10道奥数题都不费劲了。

结果所谓的中华鳖精,后来被曝光不过就是糖水,整个工厂甚至连一只“鳖”都没有,只有一只供观赏的鳖。

老人或许对这些“保健品”的真相知之甚少,不过年轻人却是在各种渠道接受到的信息中对国产保健品逐渐丧失信心。再加上现在可选择的进口产品数不胜数,广告也做的更到位,年轻人自然就更对国产保健品嗤之以鼻。

而这些保健品之所以能霸占我们的童年,甚至在今天经过变形,继续欺骗着我们的父母,一方面是依靠“谎言重复一千遍就能变成真理”的逻辑,重复播放恶俗但有效的广告;另一招则可称为“因为所以就这么办”,在两个或三个事物之间建构似是而非的强关联,而事实上它们之间并无关联或只是弱关联。

8、淘宝里面的保健品都是没有假货 吗?是不是假货也可以在淘宝上卖呢?

其实淘宝一直在纵容假冒产品的销售,不仅仅是销售假冒的保健食品之类百的,有很多呢。但是保健食品主要是从口入,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因为有些度保健食品是假冒的,可能会添加一些其他的内容,服用一段时间后对身体会有害处的。
卖家个个都打着正品旗号、加入消协名义、先行赔付等等幌子, 不断地欺骗着消问费者。像淘宝上的活胰清糖素、糖美舒乐等都是假冒的保健食品,而答且还是是被列入案件的重点嫌疑产品。这些产品的交易量还在上升,真不知那些买家怎么会上这个当呢。而淘宝一直都在纵容着这些卖家。淘宝真内烂呀。马云不再担任淘宝CEO不知是否有这方面容的原因呐。我想我以后可能不会从淘宝购物了。让淘宝从此消失吧。

9、保健食品暗藏致命禁药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宣称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青睐。可河北承德的李先生在吃了买回来的所谓保健食品后,总是感觉心里发慌,身体不适,这是怎么回事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糖尿病患者的福音?吃了它就能降血糖?

李先生今年60多岁,患糖尿病有10多年的历史。据李先生介绍,一次在和朋友聊天时,有人介绍说一种名叫“仁合胰宝”的保健食品,具有降糖功能。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说这个东西吃了以后(治疗)糖尿病效果非常好。

回到家后,李先生立即上网查询,并真的在一家电商平台上找到这个售卖仁合胰宝的网店。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这一大盒子一百多块钱,当时我就买了五盒。

吃了“保健品”消费者心里发慌

然而李先生吃了一段时间后,却感觉身体明显不适。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吃了以后心里发慌,就有点低血糖的感觉。

注意到,李先生从网上购买的所谓“仁合胰宝”,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490。然而记者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却发现,这一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由北京华夏康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申请所得。

宣称主要成分包括西洋参、冬虫夏草、灵芝等近20种中草药,标注“纯正中药,绿色健康”的保健食品,吃了却有异常反应,李先生觉得自己购买的仁合胰宝不大对劲,于是便来到承德市食药监部门进行咨询。

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学德: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快速检验、快速认定、快速协查,在本案中就发现这种产品添加了药品成分(苯乙)双胍。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苯乙双胍是一种化学药品,早期曾用于治疗糖尿病。但医学实践发现,苯乙双胍在使用过程中可引发乳酸酸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因此,早在2012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时,就将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名列其中。

苯乙双胍因副作用早被停用

2016年11月,更是发文明确指出,经评价,苯乙双胍可导致乳酸酸中毒,发生率较高,临床价值有限,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因此决定停止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苯乙双胍,却被发现暗藏在保健食品中,承德市食药部门立即将这一线索移交给承德市公安局。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 陈旭:我们立即受案,将这盒保健品送往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结果通过检验仁合胰宝这个保健食品,含有西药。

权威部门检测确认 假保健品非法添加禁药苯乙双胍

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最终确认,李先生购买的“仁合胰宝”非法添加了禁药苯乙双胍,可能会直接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河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政委 田广清:直接将该案提级侦办,联合作战,专案专办,组成一个强大的专案组,全力攻坚。

李先生的仁合胰宝是从哪儿购买的?警方从流通渠道入手展开调查,很快锁定了重庆市长寿区的吴吴食品经营部。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副支队长 张忠钰:这个商店主要就是销售仁合胰宝,还有一些其他类降糖类的保健食品 他们就是通过微信或者是QQ,通过网络营销的手段去推广,去销售的一些东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吴吴食品经营部是重庆市的程某开办,同时还在电商平台开有网店,面向全国售卖仁合胰宝、百草糖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警方的调查显示,这些产品并非程某自己生产,程某仅是二级批发商。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局长 马占山:侦破过程中,我们发现它不是个案,而是一个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价值巨大,集原料造假、成品生产、网络销售为一体的大案要案,所以我们决定举全局之力侦破此案。

就在河北警方侦办这起案件期间,公安部接到湖南省公安厅报告,湖南怀化市公安局正在侦办一起互联网销售“仁合胰宝”等保健食品的案件。经研判分析,两起案件指向同一制假源头,公安部因此决定将两案并案侦查并挂牌督办。 河北警方通过对程某物流记录等线索的逐一摸排,查清了河南省郑州市的张某等人,就是向程某提供仁合胰宝的上家。据犯罪嫌疑人程某交代,早在2016年,他就开始从河南省郑州市一位自称“张总”的一级经销商那儿批进仁合胰宝。

记者:他卖给你多少钱?

犯罪嫌疑人 程某:卖给我1200元一件(箱)。

记者:一件。你卖出去呢?

犯罪嫌疑人 程某:我卖出去,这个价格不等,百来块钱。

据警方查证,程某从上线张某处购进的仁合胰宝,每件30盒,折算下来每盒的价格在40元左右。然后在自己的实体店和电商平台上,以每盒12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给程某供货的张某,正是这起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张某交代,2016年他参加了在河南郑州举办的药交会,想从中找找赚钱机会,经过比较,他选中了保健食品行业。

犯罪嫌疑人 张某:那时候我听人说那一行(保健食品)不是说挺赚钱的吧,能赚点钱,然后就着手进入这行了。

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张某发现,一种名叫仁合胰宝的保健食品在市场上比较受欢迎,于是就从网上买来样品,找到在药交会上认识的专门做代加工的刘某某仿照生产造起假来。

犯罪嫌疑人 张某:配料根本我完全不懂那些 ,具体怎么操作生产那一块,我没见过我也不懂。

在抓捕张某的同时,警方也抓捕了为张某做代加工的刘某某,并查抄其生产窝点。

警方:所谓的代工厂是造假窝点 无生产资质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 熊亮:我们到达刘某某的生产窝点以后,总的感觉就是四个字:触目惊心。他的生产,把生产设备放在了废弃的一个农舍里面,生产出来的成品包括一些原材料有的就胡乱堆放在厕所、鸡舍这些比较肮脏的地方。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所谓的代加工工厂,不仅没有生产保健食品的资质,生产环境也极其简陋,现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措施,仅有的生产设备就是这台封装胶囊所必须的铝塑包装机;院子外和室内的地面上,到处都随意堆放着生产原料或成品,完全就是一个造假窝点。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 熊亮:咱们在受害人手里看到这些光鲜亮丽的保健品,就是在一个非常脏乱差,不具备任何生产条件的一个黑窝点里面生产出来的。

那么,刘某某生产出来的打着保健食品旗号的仁合胰宝,胶囊里装的到底是什么成分?

犯罪嫌疑人 刘某某:就是西药加稻糠粉,别人给个方法就是按照这个买(原料)就行了。

刘某某交代,这些胶囊里装的东西,跟包装盒上标注的中草药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是掺杂了化学药物苯乙双胍的稻糠粉。 据警方统计,刘某某加工的产品除了仁合胰宝,还有七草化糖、昆虫胰岛素等32种所谓的保健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冒用批准文号,是刘某某造假过程中最惯用的欺骗手法。仁合胰宝就是冒用北京华夏康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获批的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的批准文号;五谷化糖标示的卫食健字(1999)0296,真实身份则是石家庄某糖尿病研究院所属的中唐牌疏糖丹。

承德市公安局 赵加红:这个五谷化糖,它这些批号都是冒用的。

无中生有编造批准文号,是刘某某等人造假的另一手段。像警方查获的这款基因口服胰岛素二代,标注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30327,然而记者登录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查询时,却根本就找不到这个批准文号。

假保健品冒充中草药招摇过市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造假的这些产品,无一例外都宣称是用中草药配制而成。然而据警方查证,所有32个外包装不同的产品,胶囊里的成分却都和仁合胰宝完全一样。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张忠钰:实际上他这里面的成分都是一样的,都是稻糠粉加上西药原料,然后加工成胶囊,然后根据你不同的需求。比如说你需要仁合胰宝,那我就给你装一个仁合胰宝的包装。

调查至此,一个以张某为主的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件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代加工窝点的刘某某接到张某的委托后,将造假成本不足5元/盒的“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保健品,以12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再以40元左右/盒的批发价,卖给二级经销商程某;而程某拿到货物后,在电商平台上以125元/盒的价格,卖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暴利。

在调查中,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由于假冒保健品利润惊人,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丝毫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极力怂恿消费者加大用量。这是张某和一个下线销售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从对话中可以看出,有消费者服用糖益康后,明显感觉身体不适。张某告诉下线,这是用量过大的缘故,可下线却认为如果用量小了,就卖得少赚钱慢,不肯让消费者减小用量。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徐子飞:他(下线)就给他(张某)回了一句话,那这样的情况下我一个月才卖30粒,这样我这些东西卖给谁去,让人觉得当时特别特别气愤。他们根本就不顾这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完全就是为了谋取暴利,在做这一行。

生产窝点端掉 销售环节斩断 新疑问又浮出水面

端掉生产窝点,斩断销售环节,案件进展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新的疑问随之浮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11月,我国就已经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为了查清非法原料药的源头,最大程度地打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的乱象,警方决定从刘某某入手,继续展开调查。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 陈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他这个西药成分原料,从何而来。这样矛头指向青岛的一个王某。

刘某某交代,卖给他原料药的王某,是山东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警方在锁定王某确实为非法原料药供货商后,立即奔赴山东,将王某和企业老板颜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为主的企业,并不具备生产原料药的资质。该企业负责人宣称,他们经营的是精细化工产品,没有涉及原料药。

犯罪嫌疑人 颜某:经营范围内有精细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还有植物提取物,我们这一块属于精细化工产品。

专业人士介绍,所谓医药中间体,是原料药的前身,也就是制成原料药之前各个阶段的化工产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医药中间体不属于药品,因此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资质,普通化工企业即可生产;而原料药则必须取得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

然而,当警方把从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查扣的1.3万公斤白色结晶粉末取样送往权威部门检测时,却检出苯乙双胍和二甲双胍成分,被定性为化学药品,而非医药中间体。由于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些产品按假药论处。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副支队长 张忠钰:他们以化工品中间体为名,实际销售的是原料药。

据警方查证,从2015年10月至案发,山东曲阜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颜某组织人员非法生产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降糖类高纯度原料药,以化工产品或医药中间体名义,非法销售150多吨苯乙双胍和30吨二甲双胍,给刘某某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药的黑工厂、黑作坊。这些原料药再通过非法生产添加到“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保健品当中,销售给程某等二级经销商,进而分销给全国的零售商和消费者。

公安部治安局六处处长 许成磊:这起案件的侦破,它的重要的意义是在于,第一次从源头上把非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上游化工产品的供应厂家给它打掉了,也揭开了一些化工企业以所谓的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向下游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工厂提供原料的这种潜规则。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市共抓获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76人,打掉黑窝点19个、黑工厂3个,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化工厂1个,查扣有毒有害保健食品15万盒、西药原料1.3万余公斤,整个案值高达12亿元。

据记者了解,保健食品领域日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 张佐良: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公安部组织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7月以来各地共侦破此类犯罪案件4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00余名,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声势,有力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医药中间体和原料药很可能是一步之隔。此案中,不法企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是在生产化工产品,实际上是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原料。暴露出源头管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如何从制度上加强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部门职责、有效堵塞漏洞。

以上内容来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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