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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保健品

发布时间:2020-07-17 02:56:18

1、保健品是传销吗

保健品不属于传销,不过经常有人用保健品的名义来进行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

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保健品是保健食品的通俗说法。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所以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在当今的社会中,也正在逐步被广大群众所接受。

近些年,保健品市场发展迅速,除了与保健品生产企业注重保健品本身的开发和研究,提高保健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外,人们渴望长寿和对功能食品的认同也是保健品市场增长的重要因素。

保健品虽具有保健功能,但不是药品,不能从根本上治疗疾病,只能辅助治疗,起到一定的保健作用,而且因人而异。不讲科学乱吃保健品,不仅难以起到保健功效,还会损害人的健康。保健品生产商鱼龙混杂,不乏资质不高甚至没有资质的生产商。

很多保健品实际上并不具备广告所说的功效,甚至使用后会起严重的副作用,假劣保健品还可致人死亡。一些不法商人给老年人设置“陷阱”,采用各种推销方式来骗取钱财,并且频频得手。老年人辨别能力有限,往往掉入“陷阱”而被骗健康、钱财。

(1)非法保健品扩展资料

保健品注意事项包括以下6个方面:

1、宣传上,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严禁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其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后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

5、印刷品广告必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必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

6、保健食品产品上必须标注“保健食品”标识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卫食健字(年份)第xxx号] 或 [国食健字G(年份)XXXXX]。

保健品正确认知:

一、保健品首先不是药品,能调理生理功能,但是对治疗疾病效果不大。可以用来进行辅助治疗。国家对保健食品的功能规定有27种,包括:增强免疫力功能;辅助降血脂功能;辅助降血糖功能;抗氧化功能;辅助改善记忆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促进排铅功能;清咽功能;辅助降血压功能;改善睡眠功能;促进泌乳功能;

缓解体力疲劳功能;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功能;增加骨密度功能;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功能;;去黄褐斑功能;改善皮肤水份功能;改善皮肤油份功能;调节肠道菌群功能;促进消化功能;通便功能;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同时,在保健食品包装标签上不能含有或暗示具有治疗作用。凡是超过上述27种保健功能范围的宣传都是违法的。

二、注意标志和批号。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容器上(食品标签)应有卫生部对这一食品的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国产保健食品为:卫食健字第号,或者国食健字第号,进口保健食品:卫进食健字第号。

三、保健食品的标签除与普通食品应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外,还应注明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四、保健品不可以代替药品。一种新药品的面市,必须要有大量的临床试验,并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保健品没有规定治疗的作用,不需要经过临床验证,仅仅检验污染物、细菌等卫生指标,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

五、理性选择保健品。每种保健品都有适宜的人群,选购时应该按照个人的差异,认真选择,不能按照送礼习俗,胡乱的选择,只买贵的,不买对的。

2、违法经营保健品,会受到什么法规处罚?

违法经营保健品相关处罚: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

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

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

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

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

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

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3、违法经营保健品适用什么法规处罚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目前,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有1600多家,27项功能的保健食品产品近10000余个,目前在生产的产品约4000个,产值超过1000多亿元。

中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大多为中小企业,产业集中度低;研发投入不足,技术含量偏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各企业间素质极不平衡,差异很大,一些企业自律意识不强;产业中生产组织方式存在多样性与不确定性;产业发展中环境、能源等外部性问题导致的可持续能力不够。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早在1999年和2003年卫生部就分别取消了“抑制肿瘤”、“延缓衰老”功能项目的受理,也从未批准过“改善性功能”的保健食品。二是利用“广告效应”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现象非常普遍。三是许多普通食品被冠以保健食品功能、适宜人群等内容进行宣传。目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出台,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总感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困难,现结合实践做一探讨。

一、关于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无证生产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据现行《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外,还应并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以下罚款;货值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所谓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无证生产行为,既包括未取得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也应包括未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而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2、在查处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时,必须注意好卫生部门与药监部门许可两者关系的问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目前存在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两种格式的,均属有效批件,相互之间不存在交叉与重复。两个部门的有效批件文号均可以在其基础数据库里查悉。如在数据库里无法查到,基本可以认定系假冒。3、无证经营行为主要指未取得县级以上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而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鉴于工商部门已经对保健食品的流通许可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原则精神先由县以上药监部门进行前置许可。因此,对未经药监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行为应依法查处。但须注意,原卫生部门对经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应予认可。

二、关于假冒品种的处罚

假冒品种问题,包括几种情况:一是假冒其它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品种,即盗用持证企业的合法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此类违法行为包括盗用国家批准的合法进口保健食品进口注册文号;二是杜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国家监管部门的数据库中无法查到。此种违法行为包括杜撰保健食品的进口注册文号;三是盗用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四是杜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以上四种行为的处罚,应根据案发于不同环节适用不同的处罚条款。

如果各种假冒行为均是在生产环节被发现,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4条的无证生产行为进行处罚。如假冒的保健食品在流通环节被查获,有两种处理意见:1、国家局文件通知已明确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规定处罚。其基本的违法事实是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许可。

对假冒品种处罚法律法规适用的问题,基本原则是能够适用法律的就不要去采用法规或更低层级的处罚依据;凡是能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就不要再考虑其它法律规定。适用特别规定处罚金额都在五万以上,如何保证案件的圆满结案,是执法人员面临的最大难题。

三、关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比较多,目前执法过程中应重点对以下一些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在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对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的表述,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二是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主要原料、功效成分及含量等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三是标示的保健功能与国家批准的不相符合的;四是适宜人群与不适宜人群的标示与规定不一致的;五是其它有关项目明显违规的。对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依据主要是“食品安全法”第86条。

四、关于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目前,需要重点关注、非法添加行为相对突出的几类保健食品是:调节血糖类、改善睡眠类、减肥类、抗疲劳类、辅助降血压类、辅助降血脂类等。对于保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1、生产或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案,对于此类案件,考虑《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罚。

2、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案,当前,市场上存在不少产品宣称能治疗疾病和提高性功能等的保健食品,其中不少保健食品都会添加药品以求达到其广告夸大宣传的功效,提高其销售量。

对于经营企业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检验含有药物成分这一情形,《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则不予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的行为影响恶劣,必须严厉查处,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查处。

五、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处罚

以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与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有些类似。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适用相关法律条款。在查处过程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此类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些基本特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多有违规,常常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地显示保健功能和预防、治疗疾病的内容,标示的原辅材料也往往存在药品成分,还有就是存在虚假宣传、以欺骗手段促销等。对其处罚一般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涉及保健功能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的,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7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2、普通食品中违法添加药品的,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6条的有关规定处罚。有的违法分子在普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虽然没有虚假内容,但却大肆采取虚假宣传、欺骗促销手段兜售产品,执法部门就要高度怀疑其产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可对其采样检测,然后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处理。

4、中国的法律为什么就管不了那些骗人的保健品

冒充专家骗老人买保健品的骗子会以诈骗罪判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抄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销售保健品的方式,结伙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谎称国家老年人协会举办讲座,由冒充医疗权威的伪专家出面,推销远超于成本的保健品,涉嫌诈骗。
我国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百下有期徒度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非法卖保健品怎么投诉

是保健品本身是假货还是销售当时涉嫌传销诈骗,前者拨打12315或者联系正品厂家,后者报警吧

6、无证销售保健品如何处罚?

你好:
我是贵州法律达人团队王致富法律资格
>>>首先解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去卫生部门投诉的话卫生部门会如何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可对刮痧店和个人进行同时处罚。
一、对刮痧店的处罚:
1,如果刮痧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刮痧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为刮痧活动属于医疗活动,应按医疗规定办,以下是属于医疗活动的相关规定:
(1)、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2)、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3)、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二、对非法销售品的处理,保健品属于食品的一个分支,销售保健品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相关部门可以禁止经营,并按规定处予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三、对个人的处罚
如果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解答你的第二个问题:没有书面证据,仅有病人的住院治疗证明,如果打官司的话胜诉可能大吗?
答:从法律依据上讲很大,从证据上讲还需补充。
理由有:
1,精神分裂症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发病期间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将保健品当药品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可提起反诉要求双倍赔偿。
3,如果对方销售的是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照样可提起反诉主张这一权利。

建议补充的证据有:当时同在刮痧店治过病的证人证言、曾在该刮痧店治过病的被欺诈者,保健品的包装、药瓶、保健品发票。
以上证据特别是证言取得极为重要,但取证过程却很难,所以最好及时报案,有关部门对其店查封清理后,证据就很多了,如果有关部门还没得出处理结论之前就已开庭,你最好先以行政机关以介入尚未得出处理结论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审判的申请。等行政机关处理结果出来后,就有了很多证据,你请求法院向处理刮痧店的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之后稳赢这个官司。

7、保健品怎么做不算诈骗

如果公司是正常经营,不涉嫌任何违法。如果保健品公司涉嫌诈骗 ,这种情况下员工的行为如何定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起到决定性作用,则会依法构zd成诈骗罪共犯;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为,则不构成犯罪的回;如果明知公司是在诈骗还继续实施,则就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答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8、非法生产保健品属于非法生产药品还是非法生产食品

没有三证
估计就是不合格的
减肥贴这种
应该是保健品

9、保健食品暗藏致命禁药吗?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宣称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青睐。可河北承德的李先生在吃了买回来的所谓保健食品后,总是感觉心里发慌,身体不适,这是怎么回事呢?来看今天的记者调查。

糖尿病患者的福音?吃了它就能降血糖?

李先生今年60多岁,患糖尿病有10多年的历史。据李先生介绍,一次在和朋友聊天时,有人介绍说一种名叫“仁合胰宝”的保健食品,具有降糖功能。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说这个东西吃了以后(治疗)糖尿病效果非常好。

回到家后,李先生立即上网查询,并真的在一家电商平台上找到这个售卖仁合胰宝的网店。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这一大盒子一百多块钱,当时我就买了五盒。

吃了“保健品”消费者心里发慌

然而李先生吃了一段时间后,却感觉身体明显不适。

河北承德消费者 李先生:吃了以后心里发慌,就有点低血糖的感觉。

注意到,李先生从网上购买的所谓“仁合胰宝”,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60490。然而记者登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却发现,这一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名称为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由北京华夏康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4日申请所得。

宣称主要成分包括西洋参、冬虫夏草、灵芝等近20种中草药,标注“纯正中药,绿色健康”的保健食品,吃了却有异常反应,李先生觉得自己购买的仁合胰宝不大对劲,于是便来到承德市食药监部门进行咨询。

河北省承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学德: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实行快速检验、快速认定、快速协查,在本案中就发现这种产品添加了药品成分(苯乙)双胍。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苯乙双胍是一种化学药品,早期曾用于治疗糖尿病。但医学实践发现,苯乙双胍在使用过程中可引发乳酸酸中毒,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因此,早在2012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时,就将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名列其中。

苯乙双胍因副作用早被停用

2016年11月,更是发文明确指出,经评价,苯乙双胍可导致乳酸酸中毒,发生率较高,临床价值有限,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因此决定停止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苯乙双胍,却被发现暗藏在保健食品中,承德市食药部门立即将这一线索移交给承德市公安局。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 陈旭:我们立即受案,将这盒保健品送往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结果通过检验仁合胰宝这个保健食品,含有西药。

权威部门检测确认 假保健品非法添加禁药苯乙双胍

权威部门的检测结果最终确认,李先生购买的“仁合胰宝”非法添加了禁药苯乙双胍,可能会直接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河北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政委 田广清:直接将该案提级侦办,联合作战,专案专办,组成一个强大的专案组,全力攻坚。

李先生的仁合胰宝是从哪儿购买的?警方从流通渠道入手展开调查,很快锁定了重庆市长寿区的吴吴食品经营部。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副支队长 张忠钰:这个商店主要就是销售仁合胰宝,还有一些其他类降糖类的保健食品 他们就是通过微信或者是QQ,通过网络营销的手段去推广,去销售的一些东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吴吴食品经营部是重庆市的程某开办,同时还在电商平台开有网店,面向全国售卖仁合胰宝、百草糖等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警方的调查显示,这些产品并非程某自己生产,程某仅是二级批发商。

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局长 马占山:侦破过程中,我们发现它不是个案,而是一个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涉案价值巨大,集原料造假、成品生产、网络销售为一体的大案要案,所以我们决定举全局之力侦破此案。

就在河北警方侦办这起案件期间,公安部接到湖南省公安厅报告,湖南怀化市公安局正在侦办一起互联网销售“仁合胰宝”等保健食品的案件。经研判分析,两起案件指向同一制假源头,公安部因此决定将两案并案侦查并挂牌督办。 河北警方通过对程某物流记录等线索的逐一摸排,查清了河南省郑州市的张某等人,就是向程某提供仁合胰宝的上家。据犯罪嫌疑人程某交代,早在2016年,他就开始从河南省郑州市一位自称“张总”的一级经销商那儿批进仁合胰宝。

记者:他卖给你多少钱?

犯罪嫌疑人 程某:卖给我1200元一件(箱)。

记者:一件。你卖出去呢?

犯罪嫌疑人 程某:我卖出去,这个价格不等,百来块钱。

据警方查证,程某从上线张某处购进的仁合胰宝,每件30盒,折算下来每盒的价格在40元左右。然后在自己的实体店和电商平台上,以每盒125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给程某供货的张某,正是这起制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张某交代,2016年他参加了在河南郑州举办的药交会,想从中找找赚钱机会,经过比较,他选中了保健食品行业。

犯罪嫌疑人 张某:那时候我听人说那一行(保健食品)不是说挺赚钱的吧,能赚点钱,然后就着手进入这行了。

经过一段时间摸索,张某发现,一种名叫仁合胰宝的保健食品在市场上比较受欢迎,于是就从网上买来样品,找到在药交会上认识的专门做代加工的刘某某仿照生产造起假来。

犯罪嫌疑人 张某:配料根本我完全不懂那些 ,具体怎么操作生产那一块,我没见过我也不懂。

在抓捕张某的同时,警方也抓捕了为张某做代加工的刘某某,并查抄其生产窝点。

警方:所谓的代工厂是造假窝点 无生产资质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 熊亮:我们到达刘某某的生产窝点以后,总的感觉就是四个字:触目惊心。他的生产,把生产设备放在了废弃的一个农舍里面,生产出来的成品包括一些原材料有的就胡乱堆放在厕所、鸡舍这些比较肮脏的地方。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所谓的代加工工厂,不仅没有生产保健食品的资质,生产环境也极其简陋,现场没有任何卫生防护措施,仅有的生产设备就是这台封装胶囊所必须的铝塑包装机;院子外和室内的地面上,到处都随意堆放着生产原料或成品,完全就是一个造假窝点。

河北省公安厅食药总队 熊亮:咱们在受害人手里看到这些光鲜亮丽的保健品,就是在一个非常脏乱差,不具备任何生产条件的一个黑窝点里面生产出来的。

那么,刘某某生产出来的打着保健食品旗号的仁合胰宝,胶囊里装的到底是什么成分?

犯罪嫌疑人 刘某某:就是西药加稻糠粉,别人给个方法就是按照这个买(原料)就行了。

刘某某交代,这些胶囊里装的东西,跟包装盒上标注的中草药没有任何关系,实际上是掺杂了化学药物苯乙双胍的稻糠粉。 据警方统计,刘某某加工的产品除了仁合胰宝,还有七草化糖、昆虫胰岛素等32种所谓的保健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冒用批准文号,是刘某某造假过程中最惯用的欺骗手法。仁合胰宝就是冒用北京华夏康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年获批的金帝华牌糖舒尔克胶囊的批准文号;五谷化糖标示的卫食健字(1999)0296,真实身份则是石家庄某糖尿病研究院所属的中唐牌疏糖丹。

承德市公安局 赵加红:这个五谷化糖,它这些批号都是冒用的。

无中生有编造批准文号,是刘某某等人造假的另一手段。像警方查获的这款基因口服胰岛素二代,标注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30327,然而记者登录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查询时,却根本就找不到这个批准文号。

假保健品冒充中草药招摇过市

记者注意到,刘某某造假的这些产品,无一例外都宣称是用中草药配制而成。然而据警方查证,所有32个外包装不同的产品,胶囊里的成分却都和仁合胰宝完全一样。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张忠钰:实际上他这里面的成分都是一样的,都是稻糠粉加上西药原料,然后加工成胶囊,然后根据你不同的需求。比如说你需要仁合胰宝,那我就给你装一个仁合胰宝的包装。

调查至此,一个以张某为主的制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案件的利益链条浮出水面:代加工窝点的刘某某接到张某的委托后,将造假成本不足5元/盒的“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保健品,以12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再以40元左右/盒的批发价,卖给二级经销商程某;而程某拿到货物后,在电商平台上以125元/盒的价格,卖给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每一个环节都存在暴利。

在调查中,记者注意到一个细节:由于假冒保健品利润惊人,一些销售人员为了获取最大利益,在销售过程中,丝毫不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极力怂恿消费者加大用量。这是张某和一个下线销售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从对话中可以看出,有消费者服用糖益康后,明显感觉身体不适。张某告诉下线,这是用量过大的缘故,可下线却认为如果用量小了,就卖得少赚钱慢,不肯让消费者减小用量。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 徐子飞:他(下线)就给他(张某)回了一句话,那这样的情况下我一个月才卖30粒,这样我这些东西卖给谁去,让人觉得当时特别特别气愤。他们根本就不顾这些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完全就是为了谋取暴利,在做这一行。

生产窝点端掉 销售环节斩断 新疑问又浮出水面

端掉生产窝点,斩断销售环节,案件进展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新的疑问随之浮现。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早在2016年11月,我国就已经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苯乙双胍原料药及其制剂。为了查清非法原料药的源头,最大程度地打击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的乱象,警方决定从刘某某入手,继续展开调查。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支队长 陈旭: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他这个西药成分原料,从何而来。这样矛头指向青岛的一个王某。

刘某某交代,卖给他原料药的王某,是山东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警方在锁定王某确实为非法原料药供货商后,立即奔赴山东,将王某和企业老板颜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 记者在调查中得知,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医药中间体等精细化工产品为主的企业,并不具备生产原料药的资质。该企业负责人宣称,他们经营的是精细化工产品,没有涉及原料药。

犯罪嫌疑人 颜某:经营范围内有精细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还有植物提取物,我们这一块属于精细化工产品。

专业人士介绍,所谓医药中间体,是原料药的前身,也就是制成原料药之前各个阶段的化工产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医药中间体不属于药品,因此无需取得药品生产资质,普通化工企业即可生产;而原料药则必须取得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

然而,当警方把从曲阜某化工有限公司查扣的1.3万公斤白色结晶粉末取样送往权威部门检测时,却检出苯乙双胍和二甲双胍成分,被定性为化学药品,而非医药中间体。由于未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些产品按假药论处。

承德市公安局食药支队副支队长 张忠钰:他们以化工品中间体为名,实际销售的是原料药。

据警方查证,从2015年10月至案发,山东曲阜某化工公司负责人颜某组织人员非法生产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降糖类高纯度原料药,以化工产品或医药中间体名义,非法销售150多吨苯乙双胍和30吨二甲双胍,给刘某某等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或假药的黑工厂、黑作坊。这些原料药再通过非法生产添加到“仁合胰宝”等有毒有害保健品当中,销售给程某等二级经销商,进而分销给全国的零售商和消费者。

公安部治安局六处处长 许成磊:这起案件的侦破,它的重要的意义是在于,第一次从源头上把非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上游化工产品的供应厂家给它打掉了,也揭开了一些化工企业以所谓的化工产品、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向下游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和黑工厂提供原料的这种潜规则。

截至目前,全国各省市共抓获与此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76人,打掉黑窝点19个、黑工厂3个,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化工厂1个,查扣有毒有害保健食品15万盒、西药原料1.3万余公斤,整个案值高达12亿元。

据记者了解,保健食品领域日益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 张佐良: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公安部组织指挥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7月以来各地共侦破此类犯罪案件41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700余名,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声势,有力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医药中间体和原料药很可能是一步之隔。此案中,不法企业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表面上是在生产化工产品,实际上是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原料。暴露出源头管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如何从制度上加强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部门职责、有效堵塞漏洞。

以上内容来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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