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分几个等级?轻伤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轻伤分为了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
轻伤一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1)半月板损伤二度变形扩展资料: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2、半月板变性怎么办,
普通医生可以打,一般主任副主任级别的挂号费7~10元就差不多了。打这个针效果是促进关节润滑作用,你的MRI显示半月板没有撕裂,只是髌上滑膜囊有些积液,这些问题在临床上都不是大问题,但是你以后要尽量避免剧烈运动加重现况而已,至于用不用药,治不治疗都没什么大碍,你的所谓的扭应该是髌骨受到外伤后有些离位引起的,你自己在家也可以锻炼的,首先注意保暖,适当做些不剧烈的体能锻炼。如果后期有明显肿胀 ,有撕裂感的时候再去医院治疗吧,没必要花那些冤枉钱。
3、左膝外侧盘状半月板,前后角损伤,前角变形,局部撕裂,关节囊积液 严不严重啊
不算轻了,积极治疗的话,可以做个关节镜微创手术,修整一下半月板。
4、什么样的伤算是轻伤?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