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半月板 > 货车半月板

货车半月板

发布时间:2020-03-22 12:22:08

1、半月板后角损伤要手术吗?

一般半月板三度以上损伤才建议关节镜手术。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膝关节镜微创半月板修整成型术治疗膝关节半月板损伤》 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的关节镜微创手术治疗》 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膝关节镜下微创半月板损伤修复缝合手术》 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关节镜手术刀口有多大?(有照片)》 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膝关节内侧疼痛是怎么一回事儿?(含答案)》 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十问十答 40岁以上朋友膝关节疼痛》 您的病情已经了解,建议:点击此处参考我的文章 《膝关节急性创伤性血肿的关节镜微创诊断与治疗》 查看原帖>>

麻烦采纳,谢谢!

2、我父亲被人从车上拽下来摔伤,现在有两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对方前期付了医药费,后面不管了,准备起诉

既然在派出所已经报案了,也找到了对方,那就去派出所要资料。

3、我母亲被货车的货物砸中报警后交警认定责任是司机的全责。可是现在这样我该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急急急

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

4、我妹妹今年28岁,在她一岁时由奶奶抱着在门外乘凉,邻居家孩子贪玩开着家里的大货车猛踩油门撞向了前面...

各地方有相关部门如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委指定的伤残鉴定医院或者专业的鉴定中心,具体请咨询当地的劳动局或者仲裁委;

可以评为几级,我也不是专业人士不敢妄下结论,提供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评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九级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4]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九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5]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九级

1)癫痫轻度;

2) 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人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或三处以上≥1cm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5、电动车,行人和机动车三方事故,认定书的主次次责任怎么划分,各占多少

一般可考虑:电动车60%;货车30%;行人10%,供参考。
首先由货车的交强险在12.2万额度内进行理赔。剩余部分各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6、骑车路上被货车碰撞致膝盖半月板受伤,医院开出了休息证明,但本人并没有选择休息,而是继续上班,那么我

半月板损伤 要休息

7、自己开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自己断了一只腿

追尾通常是后车的全责,具体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腿受伤一事,可以让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支付相关医药费及其他费用。

8、急急急!我母亲被货车的货物砸中报警后交警认定责任是司机的全责。可是现在这样我该怎么办?应该怎么处理

首先还是要把病治好,医疗费对方得出,收费的相关发票保留。

不信任这家医院就换家医院治疗诊断。

确定诊断结果后,在医院拿相关资料去做鉴定,鉴定病情。

既然有责任认定书,你就不要担心,可以咨询一下律师这样的情况可以赔偿多少。

金额协商不下的情况,可找交警介入,交警介入还是不满意的话,可向当地法院提出起诉。

9、膝盖磁共振报告单:右侧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变性考虑右侧股四头肌肌腱损伤并髌前软组织损伤…这是什么意?

单单按这个报告的结论来看的话,问题还好,不算严重,只是一点,这个考虑股四头肌腱损伤,没有看到相应的描述,何种程度的损伤,表现为什么,你的问题里没有提及,另外的像半月板退变,少许积液问题都不大

10、车祸赔偿标准?我父亲之前有四级残疾证,他在煤矿下班骑着两轮摩托车途中遇到大货车,我父亲停靠在路边...

1、你父亲下班途中遇车祸受伤,他本人不是主要责任,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在享受工伤待遇之外,你父亲还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就是说,你父亲可以同时获得两种赔偿: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3、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金最高是11万元,但你父亲是次要责任,对方交强险只能按责任比例赔付,最多大约可以赔付7.7万元。
4、你现在来计算能赔偿多少钱没有意义,因为你父亲的伤残等级都还没有确定。
5、最终能赔偿多少钱,与你父亲的伤残等级、所在省份、居民性质、年龄、被扶养人人数及各自的年、你父亲的工资收入水平等有关系。在这些情况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无法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给我留言。

与货车半月板相关的内容